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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风险目录】省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根据相关行业、领域生产经营特点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组织制定本行业、领域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目录并向社会公布。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目录应当列明安全风险的名称、风险点、等级、事故类别等。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目录实行动态调整,每三年至少更新一次。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安全风险辨识、管控有新的要求的,应当及时调整。制定和更新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目录应当进行评估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并充分听取生产经营单位的意见建议。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组织制定本行业、领域一般及以下安全风险
2、目录。一般及以下安全风险目录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报省级相应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第二十九条【报告范围】省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和重点工作需要,定期公布本行业、领域安全风险的报告范围,明确应当报告的生产经营单位范围、安全风险类型和等级范围等。第三十条【监管执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编制监督检查计划,可以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管控和报告情况作为重要参考依据。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报告情况的监督检查,将安全风险管理情况作为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定的依据,通过信
3、息化手段提升安全风险监督管理精准化和智能化水平。第三十一条【信息技术】省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托相关信息系统建立本行业、领域全省统一的安全风险网上报告信息平台,收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信息。安全风险网上报告信息平台的建设标准由省应急管理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作配合,通过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等汇聚相关行业、领域安全风险信息,实现信息共享、互联互通。第三十二条【监管责任】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推行网上安全风险信息采集和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的,不替代生产经营单位承担安全风险辨识、管控的主体责任,不作为追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依据。第三十三条【违法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如实报告安全生产风险、未落实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措施等行为,均有权进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