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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适用说明一、本裁量基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森林防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森林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浙江省古道保护办法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有关行政处罚事项裁量予以细化、量化,作为本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依据;若本裁量基准与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不相一致的,以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为准。二、法定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情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
2、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对符合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的,在本裁量基准规定的裁量情形及其基准幅度内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本裁量基准提及的动物价值按国家林草局公布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执行。四、本裁量基准关于许可证照或者证明文件的收缴、吊销、撤销或者注销,依法由有权机关实施。五、本裁量基准所称的多次违法是指两年内三次或者三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被查处。六、行使主体由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浙江省司法厅公布的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确定。七、本裁量基准所称的“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至”,下限数包括本数,上限数不包括本数;若是最高一档处罚则包括上限数。浙江省林业局办公室2023年4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