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度农业双强行动支持政策二十条意见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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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度农业“双强”行动支持政策二十条意见(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绍兴市关于实施科技强农机械强农行动大力提升农业生产效率的实施意见(绍政发2023)7号),持续推进科技强农、机械强农,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扶持举措。一、推进农业科技研发创新1加强农业关键技术攻关。按照产业链、创新链、政策链融合要求,大力推行“揭榜挂帅”攻关模式,实施一批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为导向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按项目研发投入的25%以内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在三区实施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市、区各承担50%补助经费。市财政对科技特派员专项项目最高给予5万元补助。鼓励各区、县(市)对国家级、省级项目给

2、予一定支持,国家级、省级项目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比例资助。(牵头单位:市科技局)2.提升农业科技创新平台。大力培育发展农业科技园区、星创天地等农业创新创业平台。对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省级星创天地,每家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市级星创天地,奖励5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和市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分别最高奖励4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对经认定的省级农业科技园区、省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按照省要求配套的资金比例给予奖励。(牵头单位:市科技局)3,强化农业科研成果激励。对获国家科学技术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奖励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

3、对获省科技大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300万元、100万元、60万元、20万元。对新获得中国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对获省知识产权大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4 .鼓励创新农作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农作制度创新示范基地经营主体,每个奖励2万元;对符合条件的续建农作制度创新示范基地经营主体,每个奖励1万元。(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5 .培育农业科技企业。对新认定的规上、规下高新技术企业,分别最高奖励40万元、30万元,重新认定的减半奖励;

4、对有效期内的规下高新技术企业,当年新纳入国家统计局网上直报规上企业的,在现有政策基础上再奖励10万元;对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年度“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中可提档一级,原则上不列入“亩均效益”D类企业。对新认定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35万元。(牵头单位:市科技局)6,鼓励农业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全面落实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普惠政策,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推行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对研发统计纳统企业的研发支出比上年增长15%以上且研发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3%以上的,按研发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实行分档奖励,每家企业最高500万元;研发支出增长在1

5、0%15%之间的,减半奖励。(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税务局)7.加强农业技术合作。对企业与高校院所合作的技术开发和转让项目,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10%-20%给予奖励,对其中通过技术市场竞价(拍卖)的,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20%给予奖励,每项最高50万元,单个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100万元。(牵头单位:市科技局)二、支持现代种业振兴发展&加快发展现代种业。对新育成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当年获国家级、省级审定的,分别给予育成单位每个4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育成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当年获国家级、省级登记或认定的,分别给予育成单位每个4万元、3万元奖励;对育成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列入省主导品种的,给予育成

6、单位每个10万元奖励;对育成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列入省主导品种的,给予育成单位每个1万元奖励。支持良种生产基地建设,对上年度营业额I(X)O万元以上的种业企业,因生产发展需要购置种子加工设施设备,按总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支持种畜禽场保种补助,对列入省级及以上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遗传资源保种场,在部、省下达的年度保种经费基础上予以等额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对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的种畜禽场,按照一级良种繁育场(配套系祖代场)给予每年每家10万元的奖励,二级良种繁育场(配套系父母代场)给予每年每家5万元的奖励。(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9,支持种植业资源

7、收集保护。对省级资金支持的种质资源圃建设单位,当年获得省级及以上资金补助的予以等额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当年列入省级及以上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单位名单的,给予每家单位10万元奖励。对列入省级以上种质资源圃名单的单位,当年获得省级以上资金补助的予以等额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当年列入省级以上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单位名单的,给予每家单位10万元奖励。对种质资源繁育保护基地开展本地种质资源收集、繁育及保护工作的,给予每份种质资源1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10 .支持黄酒糯稻育种。经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评定后,对在南繁基地开展黄酒专用糯稻新品种选育、优质稻新品种选育、早熟早和稻新品种

8、选育等水稻育种项目的单位每年给予20万元补助。对开展黄酒原产地保护区糯稻种植基地试点项目的经营主体,在享受规模种粮补贴基础上,给予每亩300元补助。(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三、加快先进适用农机装备研制推广11 .积极推广先进适用农机。支持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对秸秆综合利用、高效植保、侧深施肥、履带式拖拉机、农用北斗终端(包含北斗智能信息农机终端、北斗自动导航驾驶系统等)等重点农业机械,在中央、省补贴的基础上,可实行地方定额追加补贴,具体机具类型和追加补贴额度由各区、县(市)确定。对种植早稻后进行机插连作晚稻面积50亩以上的生产主体,按机插连作晚稻面积,由各区、县(市)给予

9、每亩50元的补贴。对购置稻米加工包装设备投资额在30万元及以上且用地规范的经营主体,按设备投资额的50%给予奖补(列入农机购置补贴目录的不再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12 .培育壮大农机装备制造企业。加快农机首台(套)产品发展,对当年认定为市级首台(套)的整机装备、成套装备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核心部件(关键零部件)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当年认定为国际、国内、省内首台(套)整机、成套装备的,在享受省级奖励基础上,再分别给予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选择部分有成长性农机制造企业纳入“长高长壮”名录。(牵头单位:市经信局)13 .加快推进农业“机器换人

10、”。对具有一定规模的蔬菜、水果、茶叶、水产养殖、畜禽养殖等农业经营主体新购置具有先进性的特色农机(列入中央、省级补贴目录的产品除外),按实际购置额的30%补助,单个主体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四、加大乡村人才培育力度14 .加大农创客培育力度。对大学生农创客牵头新创办农业组织,且承包土地50亩以上(粮食100亩以上)、期限在3年以上并签订规范化承包(流转)合同的,一次性补助2万元;对大学生农创客创办农资、农技、农机专业性社会化服务组织,且当年服务面积(不重复计算)在2000亩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经县、市农业农村部门推荐,大学生农创客参加国家级、省级创业创新比赛,

11、获得国家级金奖(一等奖)、银奖(二等奖)、铜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获得省级金奖(一等奖)、银奖(二等奖)、铜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同时获得国家级、省级奖项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支持农创客通过扩大有效投资不断发展壮大,每年评选一批市级优秀创业项目,获评项目最高给予500万元额度的1PR利率贷款贴息;支持农创客抱团发展,以市、县农创客联合会名义组织举办农产品展示展销和品牌推介,参展会员达到10家以上,每场奖励0.5万元,年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15 .建设乡村人才创业园(孵化基地)。鼓励不同主体依托当地资源、产业

12、优势建设乡村人才创业园和孵化基地,推动人才集聚产生引力效应,对认定为A类、B类、C类市级乡村人才创业园(孵化基地)的建设主体,市级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奖励,升档的予以补差。(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16 .营造乡村人才良好发展环境。每年评选100名左右乡村领军人才,入选者每人给予2万元奖励,对于人才创业企业,给予贷款额200万元内按基准利率两年全额贴息;鼓励各地加大乡村人才扶持力度,给予合理用地保障,积极融入资本市场,会同金融机构对乡村人才进行集中授信、给予贷款贴息、创新“乡村人才综合保障险”;上述扶持资金由所在区、县(市)负责兑现。(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五、完善农业社

13、会化服务体系17 .加强农机社会化服务。对当年成功创建省级农事服务中心、农机服务中心、全程机械化应用基地、农机创新试验基地的主体,按当年该主体在农机购置补贴系统内申请省定补贴资金的1:1实行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18 .提高飞防作业能力。对列入省农机购置补贴试点产品的植保无人飞机开展飞防服务,服务面积超过IOOo亩次的经营主体,由各区、县(市)给予不低于每亩2.5元的作业奖励。(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19 .扶持农事服务中心建设。对列入全市农事服务中心规划布局的建设项目,建成省级农事服务中心的奖励160万元,建成区域性农事服务中心的奖励50万元,资金分项目建

14、设、验收评审两步分别兑现60%、40%,市级奖励资金重点用于农事服务中心集中育苗、烘干加工、数字农业、仓储保鲜冷链功能的建设拓展。奖励资金从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统筹资金中列支,各级财政累计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建设主体实际投资额的70%(已享受农机购置等补贴的资金不重复纳入投资额),由列入省项目建设计划的建设主体提出申请,项目建设环节附建设方案、立项文件、用地审批手续等材料,验收评审环节附项目验收评审、审计报告等材料,经乡镇、县级农业农村局初审后由市农业农村局审核兑现政策奖励资金。(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20 .开展农机贷款及贴息服务。开展农机户、家庭农场和农机合作社等小额信用贷款、农机装备抵押贷款业务,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市)对购买大型农机装备贷款给予贴息补助。(牵头单位: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上述政策条款分别由牵头单位组织实施,根据上级政策和实际情况作迭代升级。各区、县(市)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上级强制性规定基础上,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关政策,对同一事项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予以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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