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预付式消费领域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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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预付式消费领域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加强预付式消费领域市场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消费者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社会风险,依据省预付卡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42号)、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文件精神,参照有关行业成功经验做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章监管对象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范围内采用预付式消费开展服务的市场主体(含个体工商户)。本办法所称预付式消费是指消费者(包含企业为员工或个人等购买)预先向市场主体支付费用(包括预付卡、预付款、培训费、会员/会籍费、押金、订/定金、床位费、年费、交易保证金等),后在本市场主体或主体经营体系内兑付相应产品或服务的消费模式。

2、预付式消费资金不包含企业之间的预收预付款。第二章规范收费第二条市场主体与消费者双方坚持自愿、平等、公平、守信的原则进行交易,预付式消费交易签订合同应采用上级部门最新的示范文本(含电子信息合同)。市场主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消费者开具正规发票等消费凭证。严禁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合同条款不得以特价活动等形式标注“不退不换”字样。第三条收费项目与标准应在市场主体服务场所、网站等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并在交易前主动向消费者告知。不得在公示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它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消费者摊派费用或强制消费。原则上不得发售有效期超过经营场所租赁合同期、面额(预付费)超过5000元的预付消费产品

3、O第三章资金监管第四条预付式消费管理工作,坚持行业主管、市场统管、部门联管、平台监管相结合的原则,保持市场预付式消费健康规范发展。第五条依托市预付式消费管理服务平台(网址:https,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对预付资金实行监管,向消费者提供预付资金缴费及服务预约查询等服务,保障消费者和市场主体双方合法权益。第六条预付式消费资金需采取服务信托方式进行监管,不得存放于市场主体名下的银行账户。服务信托方式是指由信托公司设立服务信托计划,预付消费资金存放于信托计划专用保管账户,信托公司根据预付消费合同或/和主管部门的批准办理划付,或向消费者退费。第七条市场主体需在服务平台注册、上传证照等基本资料,经主管部门

4、批准(如需)后账户生效。同时,市场主体与信托公司签订服务信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第八条市场主体发行预付产品的,应通过服务平台录入预付产品相关要素,录入后流转至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如需),然后推送至“锡预付”微信小程序和灵锡APP中的“锡预付”模块(合称“C端”),并根据录入要素生成预付消费合同。第九条消费者通过C端完成产品购买后,其购买资金(扣除第三方手续费后)进入服务信托计划,且初始受益权为消费者,消费者确认每次消费后,相应部分的受益权转为市场主体。信托公司定期将受益权已转为市场主体的对应资金划付至市场主体的结算账户。第十条消费者通过C端(或商户自有渠道)搜索、购买预付产品、确认消费、

5、发起退款、争议协商、投诉、查看消费明细和余额。消费者支付预付款时,原则上应使用服务平台统一的收银接口。第十一条消费者消费时,应通过主动扫码/被扫码、短信/密码验证、主动输入消费金额或次数等方式予以确认。第十二条对纳入资金监管的市场主体,由行业主管部门和服务平台发放“资金监管商家”相关标识牌,张贴在市场主体醒目位置并在相关网站公布,告知消费者放心消费。接受资金监管的市场主体不得私下向消费者收取预付资金。第四章退费及纠纷解决第十三条消费者在签署合同次日起的7日内,尚未使用预付资金兑换商品和服务的,有权单方面无条件解除合同。消费者已兑换商品和服务后提出退费要求的,应按已完成服务的比例扣除相应费用,其

6、余费用在15日内退还。第十四条当市场主体无法持续提供服务时,应提前一个月通知消费者,及时退还预付费余额,或妥善解决后续服务问题,并依法承担经营主体责任。第十五条在合同期间消费者因自身原因提出退费的,应通过C端发起,退费比例、金额及手续费(如有)按合同约定办理。第十六条对不涉及纠纷、争议的退费,由信托公司根据合同主动为消费者和市场主体办理退、付。第十七条消费者与市场主体因收退费问题发生争议的,可通过以下途径解决:1消费者与市场主体协商解决;2.请求行业协会或依法成立的其它调解组织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4.根据与市场主体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八条消费者

7、与市场主体因收退费问题发生争议的情况下,由信托公司根据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结果办理退、付。第五章监管责任第十九条服务信托计划需经商业银行保管。信托公司不得侵占、挪用预收费资金,不得因提供存管服务而额外收取市场主体、消费者费用。对纳入存管的预付资金实施常态化监测,对于预付费资金出现异动的,按照相关标准和约定时限,及时向相关行业和金融监管部门进行通报。第二十条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街道负责将新注册的涉及预付式消费的市场主体纳入资金监管系统,实现机构登记、年检、预付式消费资金全量监管,对预付式消费服务进度异动的情形予以预警并妥善处置。第二十一条当商户无法正常提供兑付商品或服务时,由行业主管部门向信托

8、公司发出退费指令。接到退费指令后,信托公司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消费者退还其未确认消费、主管部门也未批准使用的资金。第二十二条行业主管部门要将本行业预付式消费资金监管工作作为市场主体监管、社会风险防控的重要环节和举措,根据本行业制定完善具体实在的资金监管操作办法,会同相关部门大力宣传预付资金监管工作的政策要求,积极引导行业市场主体参与预付式消费资金监管,同时加强对消费者的宣传引导,倡导理性消费,增强风险意识。第二十三条行业主管部门联合金融监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检查及联动约谈工作机制,定期开展对市场主体预付资金的专项检查,不定期组织抽查,督促其规范经营。对乱收费、群众投诉集中、问题处理满意率低的市场主体,及时进行通报曝光并依法严肃处理。第二十四条在预付式资金监管过程中,行业主管部门、信托公司、市场主体等应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区商务局会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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