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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点击此处添加ICS号CCSB36江 西 省 地 方 标 准DBXX/TXXXX-XXXX“幸福社区”服务质量星级评定规范Evaluation specification for happiness community services quality(征求意见稿)在提交反馈意见时,请将您知道的相关专利连同支持性文件一并附上。xxxx-xx-xx 发布xxxx-xx-xx 实施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DBXX/TXXXXXXXX目 次前言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评定对象及条件15评定组织与职责26评定程序和要求27评价实施与计分48评定监督5附录A (规范性)“幸福社
2、区”星级评定申请表 7附录B (规范性)“幸福社区”星级评定自评表 错误!未定义书签。附录C (规范性)“幸福社区”星级评定结论表 82本文件按照GB/T 1. 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江西省民政厅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江西师范大学、江西省民政厅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江伟、樊胜、范云松、付婷、林欢欢。DBXX/TXXXX-XXXX“幸福社区”服务质量星级评定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开展“幸福社区”服务质量星级评定的基本程序和实施步骤。本文件是指导江西省开展“幸福社区”星级评定工作的操作规范和实施指南。2规范性引
3、用文件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 1李克特量表I ikert sea Ie属评分加总式量表,是社会调查和心理测验等领域中最常使用的一种态度量表。它由美国社会心理学家李克特于1932年在原有的总加量表基础上改进而成的。该量表由一组陈述组成,每一陈述有五种程度不同的回答,每个被调查者的态度总分就是其对各道题的回答所得分数的加总,这一总分可说明其态度强弱或其在这一量表上的不同状态。4评定对象及条件4. 1评定对象评定对象为江西省行政区范围内的城市社区。5. 2评定条件a)申请“幸福社区”星级评定的社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经县级政府文件批准并经民政部门
4、备案,取得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2)符合“幸福社区”服务质量星级标准(DBXX/T XXXXXXXX)的基本要求。b)社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评定:1)社区未依法进行换届选举或者未取得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的;2)上年度受到政府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3)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被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4)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中党员受到党纪处分的;DBXX/TXXXXXXXX5)辖区内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重大风险隐患的;6)发生重大矛盾纠纷事件、重大负面舆情,未妥善处置造成不良影响的;7)存在
5、违反评定纪律,干扰评定工作行为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5评定组织与职责5. 1评定组织“幸福社区”星级评定采取自愿申请、分级评定、分步推进、动态管理的原则。一一省民政厅负责全省“幸福社区”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由业务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开展星级评定,制(修)定评定标准及相关管理制度。设区市民政局负责辖区内“幸福社区”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制定等级评定工作具体管理制度,组织实施“三星”幸福社区评定,并报省民政厅备案,开展“四星”“五星”幸福社区复核等工作。一一县级民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幸福社区”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星级
6、创建、申报、初评等工作。5. 2评定主体5.3评定主体的资格条件参加“幸福社区”星级评定工作的成员应当具备以下资格和条件:一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或专业技术能力,熟悉城乡社区治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幸福社区”星级评定相关标准规范;从事社区治理相关领域工作或研究,并具有突出业绩和较高声誉;具有维护评定工作客观、公平、公正、廉洁的职业道德与操守。6评定程序和要求6. 1县(市、区)民政局初评县(市、区)民政局指导街道(乡镇)根据“幸福社区”服务质量星级标准(DBXX/TXXXXXXXX)对辖区内社区开展星级创建及初评。程序如下:a)社区向所在街道(乡镇)提出创评申请,填写“幸福社区”星
7、级创评申报表(见表A. 1);b)街道(乡镇)和县(市、区)民政局根据“幸福社区”服务质量星级标准(DBXX/TXXXXXXXX)对申请社区开展创建指导;c)县(市、区)民政局根据社区创建情况进行初评,并将县级民政部门推荐情况报告、社区创评申报表、佐证材料、申报名单汇总表报设区市民政局。6.2 设区市民政局复核6.2.1 设区市民政局依据“幸福社区”服务质量星级标准(DBXX/TXXXXXXXX),对各县(市、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夏核。其中,对申报三星的“幸福社区”,采取资料审核与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定,填写“幸福社区”星级评定结论表(见表C.1),并将评定后的名单排序上报。6.2.2
8、 对申报四星、五星的“幸福社区”,由设区市民政局对申报资料进行严格把关,复核通过后排序,形成书面请示并附县(市、区)申报材料报省民政厅。6.3 省民政厅验收省民政厅委托第三方机构成立评估验收组,对各地申报的四星和五星“幸福社区”进行评估验收,对申报三星的社区进行抽样评估。6.4 确定评定等级6. 4.1“幸福社区”等级评定采用星级制,从高到底依次为五星、四星、三星。6. 4.2根据评分结果,确定相应等级,见表1,不符合表1评价分值要求的不定星级。6. 4.3 “三星”幸福社区评定结果由设区市民政局确定;“四星”、“五星”幸福社区评定结果由省民政厅确定。表1 “幸福社区”等级划分表星级 评价分值
9、总分29090V总分W8585 V总分W807. 5结果公示7.1.1 确定评定等级后,由相应市、省级民政部门公示评定结果,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7.1.2 参加星级评定的社区或公众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做出评定等级的民政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必要时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民政部门认为需要复核的,应当组成新的评估小组进行重新评价。6. 6评定命名6.6.1 “五星四星和“三星”幸福社区公示无异议,并经省民政厅党组会议审定后,由省民政厅统一发文,评定相应等级并命名,统一颁发牌匾。6. 6.2评定等级牌匾应当悬挂在社区服务场所或者办公场所的明显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6. 7评定结果有效期
10、6. 7.1星级等级结果有效期为五年。6.7.2评定等级有效期满前6个月,社区可按照评定程序中请重新评定,评定标准与首次评定相同。6. 7.3社区在获得评定星级三年后,如符合更高等级标准的,按照评定程序申请重新评定,评定标准与首次评定相同。6. 8抽查复审在有效期内,省市民政部门应每三年组织对本级评定的星级“幸福社区”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抽查复审。经第审后不符合原评定等级标准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处理。7评价实施与计分7.1 评价方式省市民政部门组织对申报的社区进行复核与验收,要求参加评定的社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证明材料,并对相关材料留档备查。对社区进行评价,应采用下列方式进行:
11、一一座谈访谈一一查阅资料实地考察问卷调查7.2 评价程序对“幸福社区”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应按下列程序实施:1)成立评估小组开展实地评估,评估小组不少于3人;2)评估小组在社区召开由街道(乡镇)、社区干部、社区志愿者、居民等多方参与的座谈会,整体了解社区情况;3)评估小组查看台账资料、统计报表、原始记录等;根据需要,开展对相关人员的访谈、走访等实地考察和问卷调查工作,确保数据完整准确;4)评估小组按“幸福社区”星级评分表逐项进行评分,并记录扣分原因;5)评估小组计算评价分值,分别累计各项指标得分,各一级指标得分乘以权重之和加上加分项得分即为总分;6)评估小组依据评价分值,召开小组评价会议,确定评
12、价结果,并填写评价结论表,见表C. Io7)评估小组应对评价过程中的文件资料予以规范整理、妥善保管,并在评估工作结束后交由评定委员会归档保存。7.3 评价计分7.3.1 指标项目评分“幸福社区”评价的指标项目按照“幸福社区”服务质量星级标准(DBXX/T XXXX-XXXX)表A.1的要求打分。7.3.2 社区群众满意度评分“服务供给” 一级指标下设置“社区服务群众满意度”指标项。该指标项采用李克特(Likert)量表设计(见表2),调查问卷共设置有10项满意度指标,每项指标满分10分,按社区居民户数的一定比例发放(见表3),取所有调查问卷的算术平均分作为该社区服务群众满意度最终得分,按公示(
13、1)计算:式中:M社区所有调查问卷的算术平均分,即社区服务群众满意度调查最终得分;n被调查的居民人数;Si一一第i (i=l,2,.,n)个被调查的社区居民满意度得分。表2李克特(Likert)量表评分要求评分非常满意10分比较满意8分一般6分不太满意4分非常不满意2分表3社区服务群众满意度调查问卷数量社区户数1500户及以下1501户至2500户2500户以上问卷数量250210021507. 3.3总分值计算“幸福社区”星级评定总分值为各一级指标得分乘以权重与加分项得分之和,其中各一级指标得分加总满分为100分,加分项上限为3分。评价得分按公式(2)计算:Z = %呸+ B (2)Qi式中
14、:也为各一级指标权重,Q,为各一级指标总分,为各一级指标实际得分,B为加分项的实际得分值,当加分项总分大于3分时取3分。8评定监督8. 1 监督管理1.1.1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幸福社区”星级评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对评定组织、评定人员、回避制度、评定程序、评定等级、纪律执行等方面情况的审查和监督,畅通监督举报渠道,确保评定工作的公信力和权威性。1.1.2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等级评定名义向社区收取费用。1.1.3 评估小组成员不得以评定名义和身份开展与评定无关的活动,不得以评定为名插手“幸福社区”星级评定牟取非法利益。1.1.4 评估小组成员在评定工作中未履行职责、不具备履职能力或者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其评定资格。1.1.5 评估小组成员违反规定,干预正常评定工作的,民政部门应当及时纠正;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8.2 评定回避8.2.1 评估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相关社区亦可提出回避申请:与参加评定的社区有利害关系的;曾在参加评定的社区工作,离职不满2年的;一一与参加评定的社区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定结果公正关系的。8.2.2 对社区提出的回避申请,评定委员会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8.3 终止评定、降低或取消评定等级的情形8. 3.1社区在评定过程中或取得评定等级后,存在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