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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亦庄新城创新孵化载体奖励支持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亦庄新城创新孵化载体认定管理办法(暂行),多维度、多方式鼓励、引导亦庄新城科技孵化行业向专业化、精准化、国际化方向发展,助力建设标杆孵化器,结合亦庄新城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通过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创新孵化载体,包括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第二章支持措施第三条创新孵化载体对拟入孵企业审核后可直接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及其他准入、准营手续。为在孵企业设立市场监管、税务、人力社保、环保等政务服务绿色通道,授权创新孵化载体为来京创业的外籍人才申办来华工作许可。第四条按照以下标准为创新孵化载体提供运营支持
2、,降低运营成本:(-)经认定后的创新孵化载体,按照全年房租总额的50%予以运营支持,支持年限不超过3年。(二)单个众创空间运营支持面积标准为500平方米,单个孵化器运营支持面积标准为2000平方米,超出面积不予计算。(三)租赁场地开展孵化工作的,产业用地(类)项目支持单价不超过3元/天/平方米,商业服务业用地项目支持单价不超过5元/天/平方米。产权方使用自有场地开展孵化工作的,产业用地(类)项目支持单价标准为3元/天/平方米,商业服务业用地项目支持单价标准为5元/天/平方米。第五条鼓励创新孵化载体提档升级。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级、市级备案的众创空间,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奖励补助;对上
3、一年度获得国家级、市级认定的孵化器,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补助;对于上一年度获得中关村标杆型孵化器支持的,引领类、培育类一次性分别给予IOo万元、50万元奖励补助;逐级获得资质认定、备案或支持的,奖励差额部分。第六条综合评价为“合格”的给予运营奖励,奖励额度按照上一年度房租总额的25%计算,自第一次综合评价完成日起,奖励年限不超过3年;单个众创空间运营奖励面积标准为500平方米,单个孵化器运营奖励面积标准为2000平方米,超出面积不予计算;租赁场地开展孵化工作的,产业用地(类)项目奖励单价不超过3元/天/平方米,商业服务业用地项目奖励单价不超过5元/天/平方米;产权方使用自有场
4、地开展孵化工作的,产业用地(类)项目奖励单价标准为3元/天/平方米,商业服务业用地项目奖励单价标准为5元/天/平方米。第七条综合评价为“优秀”的,按照以下条款进行支持:(-)载体运营奖励。奖励额度按照上一年度房租总额的50%计算,自第一次综合评价完成日起,奖励年限不超过3年;单个众创空间运营奖励面积标准为500平方米,单个孵化器运营奖励面积标准为2000平方米,超出面积不予计算;租赁场地开展孵化工作的,产业用地(类)项目奖励单价不超过3元/天/平方米,商业服务业用地项目奖励单价不超过5元/天/平方米;产权方使用自有场地开展孵化工作的,产业用地(类)项目奖励单价标准为3元/天/平方米,商业服务业
5、用地项目奖励单价标准为5元/天/平方米。(二)基金合作支持。对于符合条件的创新孵化载体,由管委会按照经开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相关管理办法进行支持。(三)共性技术平台支持。鼓励孵化器为相关领域硬科技创业项目提供低成本、高效率、专业化的技术熟化和产品试制服务,确保硬科技创业企业“即驻即用和轻资产运营。对上一年度平台设备购置费及设备相关的软件升级、维护维修等金额的3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四)专业孵化活动支持。鼓励创新孵化载体开展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对上一年度活动投入经费的3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五)孵化人才队伍支持。针对有经验的
6、硬科技投资人、资深产业服务专家、具有成功转化经验的科学家、业界知名产品经理、优秀连续创业者等参与孵化服务工作,或者知名企业家、投资家、科学家、产业服务专家等投身创业辅导担任创新孵化载体创业导师的,优先纳入经开区人才支持计划并在人才落户居留、住房保障、子女教育等人才政策方面予以支持。具体参照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支持高精尖产业人才创新创业实施办法(试行)执行。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八条科技创新局负责受理创新孵化载体相关支持措施的落实,依照定期受理,集中审核,统一拨付”的原则办理。第九条创新孵化载体应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资金用途,将支持资金用于创新孵化载体建设和在孵企业的项目支持。第十条申请单位使用虚假
7、材料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创新孵化载体认定资质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创新孵化载体资格,将申请单位和责任人员列入经开区信用平台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两年内不受理其申报区级认定及市级、国家级众创空间、孵化器相关认定奖励,并全额返还之前所享受的支持奖励。第四章附则第十一条对科技含量高、投资总量大、产业关联度高、对经开区产业发展具有重大带动作用或能为经开区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项目,经过经开区管委会研究后按照“一企一策”或“一事一议”等给予特殊扶持的,不再重复享受本实施细则中的同类条款。第十二条奖励、扶持内容与区内其他政策重合时,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同一事项享受过市级、国家级等其他政策支持的,除中关村标杆孵化器政策支持及其他特殊约定外,不予重复支持。第十三条对于认定前已获得中关村标杆型孵化器项目支持的创新孵化载体,奖励按照第五条标准予以补足。第十四条奖励、扶持的涉税支出由单位自行承担。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