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作业安全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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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项危险作业安全规范一、动火作业安全规范1、动火作业: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2、易燃易爆场所:是指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3、动火作业分级: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级。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2、。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公司安全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4、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1)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监护人),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2)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GB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

3、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特殊动火作业规定执行。(3)凡处于GB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窖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4)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5)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21%。(6)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7)凡在有可

4、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8)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IO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9)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10)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烘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烘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Ion1,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11)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5、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特殊动

5、火作业在符合防火基本要求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1)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2)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3)动火作业前,分厂动火车间应通知分厂生产技术部门和安全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4)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5)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6、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1)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2)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

6、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IOn1。(3)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应重新取样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4)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5)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1、安全隔绝(1)受限空间与其他系统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应采取有效隔离措施。(2)管道

7、安全隔绝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或关闭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3)与受限空间相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孔、洞应进行严密地封堵。(4)受限空间带有搅拌器等用电设备时,应在停机后切断电源,上锁并加挂警示牌。2、清洗或置换受限空间作业前,应根据受限空间盛装(过)的物料的特性,对受限空间进行清洗或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1)氧含量一般为18%21%,在富氧环境下不得大于23.5%。(2)有毒气体(物质)浓度应符合GBZ2的规定。(3)可燃气体浓度: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

8、度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3、通风应采取措施,保持受限空间空气良好流通。(1)打开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等与大气相通的设施进行自然通风。(2)必要时,可采取强制通风。(3)采用管道送风时,送风前应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4)禁止向受限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4、监测(1)作业前30min内,应对受限空间进行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2)分析仪器应在校验有效期内,使用前应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3)采样点应有代表性,容积较大的受限空间,应采取上、中、下各部位取样。(4)作业中应定时监测,至少每2h监测一次,如监测分析结果有明显变化,则应加大监测频率;作业中断超过3

9、0min应重新进行监测分析,对可能释放有害物质的受限空间,应连续监测。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经对现场处理,并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5)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强制通风措施。(6)采样人员深入或探入受限空间采样时应采取个体防护措施。5、个体防护措施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不能达到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方可作业。(1)在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佩戴隔离式防护面具,必要时作业人员应拴带救生绳。(2)在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3)在有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戴好防酸碱

10、工作服、工作鞋、手套等护品。(4)在产生噪声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6、照明及用电安全(1)受限空间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电压应小于等于12Vo(2)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作业或进行电焊作业时,应配备漏电保护器。在潮湿容器中,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3)临时用电应办理用电手续,按GB/T13869规定架设和拆除。7、监护(1)受限空间作业,在受限空间外应设有专人监护。(2)进入受限空间前,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统一联系信号。(3)在风险较大的受限空间作业,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保持与受限空间作

11、业人员的联络。(4)监护人员不得脱离岗位,并应掌握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人数和身份,对人员和工器具进行清点。8、其它安全要求(1)在受限空间作业时应在受限空间外设置安全警示标志。(2)受限空间出入口应保持畅通。(3)多工种、多层交叉作业应采取互相之间避免伤害的措施。(4)作业人员不得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中不得抛掷材料、工器具等物品。(5)受限空间外应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应急用品。(6)严禁作业人员在有毒、窒息环境下摘下防毒面具。(7)难度大、劳动强度大、时间长的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轮换作业。(8)在受限空间进行高处作业、动火作业应遵照相应的规定进行。

12、(9)作业前后应清点作业人员和作业工器具。作业人员离开受限空间作业点时,应将作业工器具带出。(10)作业结束后,由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和作业单位共同检查受限空间内外,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封闭受限空间。三、抽堵盲板作业安全规范1、盲板及垫片要求:盲板应按管道内介质的性质、压力、温度选用适合的材料。高压盲板应按设计规范设计、制造并经超声波探伤合格。盲板的直径应依据管道法兰密封面直径制作,厚度应经强度计算。一般盲板应有一个或两个手柄,便于辨识、抽堵,8字盲板可不设手柄。应按管道内介质性质、压力、温度选用合适的材料做盲板垫片。2、抽堵盲板作业安全要求(1)分厂生产车间应预先绘制盲板位置图,对盲板进行统一编号,

13、并设专人负责。盲板抽堵作业人员应按图作业。(2)作业人员应对现场作业环境进行有害因素辨识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3)盲板抽堵作业应设专人监护,监护人不得离开作业现场。(4)在作业复杂、危险性大的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应制定应急预案。(5)在有毒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系统压力应降到尽可能低的程度,作业人员应穿戴适合的防护用具。(6)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距作业地点30m内不得有动火作业;工作照明应使用防爆灯具;作业时应使用防爆工具,禁止用铁器敲打管线、法兰等。(7)在强腐蚀性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抽堵盲板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采取防止酸碱

14、灼伤的措施。(8)在介质温度较高、可能对作业人员造成烫伤的情况下,作业人员应采取防烫措施。(9)高处盲板抽堵作业应同时遵照高处作业规定进行。(10)不得在同一管道上同时进行两处及两处以上的盲板抽堵作业。一块盲板一张作业证。(11)抽堵盲板时,应按盲板位置图及盲板编号,由分厂生产车间设专人统一指挥作业,逐一确认并做好记录。(12)每个盲板应设标牌进行标识,标牌编号与盲板位置图上的盲板编号一致。(13)作业结束,由盲板抽堵作业申请人、与批准人共同确认,方可关闭许可证。四、检修作业安全规范1、检修前的安全要求(1)外来检修施工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并在其等级许可范围内开展检修施工业务。(2)

15、在签订设备检修合同时,应同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3)根据设备检修项目的要求,检修施工单位应制定设备检修方案,检修方案应经设备使用单位审核。检修方案中应有安全技术措施,并明确检修项目安全负责人。检修施工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整个检修作业过程的具体安全工作。(4)检修前,设备使用单位应对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教育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有关检修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2)检修作业现场和检修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和可能出现的问题及相应对策。3)检修作业过程中所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4)相关事故案例和经验、教训。(5)检修现场应根据GB2894的规定设立相应的安全标志。(6)检修项目负责人应组织检修作业人员到现场进行检修方案交底。(7)检修前施工单位要做到检修组织落实、检修人员落实和检修安全措施落实。(8)当设备检修涉及高处、动火、动土、断路、吊装、抽堵盲板、受限空间等作业时,须按其对应的作业许可执行。(9)临时用电应办理用电手续,并按规定安装和架设。(10)设备使用单位负责设备的隔绝、清洗、置换,合格后交出。(11)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与设备使用单位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设备、工艺处理等满足检修安全要求。(12)应对检修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各种工器具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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