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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厦门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厦门市科研诚信建设,规范科研诚信管理,营造良好科研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18)23号)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第19号令)科技部等二十二部门关于印发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的通知(国科发监(2023)221号)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暂行)(闽科规(2023)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厦门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的科技计划项目、称号类
2、认定、科技政策兑现(以下简称“科技业务事项”)的申请与受理、评审与认定、考核与验收、监督与评价的全过程。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研诚信责任主体,主要包括各类科技创新活动的承担与合作单位,项目活动负责人与参与人员、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违规失信行为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相关规定执行。第四条科研诚信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客观公正、自律监督、奖惩并举、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原则。第二章科研失信行为认定和记录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科研失信行为是指科研责任主体在向市科技局申请科技业务事项过程中存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形:(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
3、究成果用于申请科技业务事项;(二)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研究成果,买卖实验研究数据,伪造、篡改实验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等;(三)因买卖、代写、代投论文或项目申报验收材料、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等用于申请科技业务事项;(四)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请托、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申请科技业务事项;(五)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或伪造、篡改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文件等;(六)其他科研失信行为。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严重失信行为是指科研不端、违规、违纪和违法且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行为。第七条对具有本办法第五条行为的责任主体,且受到以下处理的,纳入科研诚信严
4、重失信行为记录。(一)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并正式公告;(二)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查处并正式通报;(三)由科技管理部门在科技活动管理或监督检查中予以认定查处,给予责任主体一定期限禁止承担或者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以及一定期限取消相关资格处理。(四)由其他相关单位根据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3)221号)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第19号令)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国科发政(2016)97号)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中请托行为处理规定(试行)(国科发监(2023)360号)等文件作出处理决定,给予责任主体一定期限禁止承担或
5、者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以及一定期限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并正式通报或抄送市科技局备案的。(五)其它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第八条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记录信息应当包括:(一)失信责任主体基本信息,包括名称或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件号码;(二)失信责任主体的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信息,包括违规情形、处理措施、处理依据、处理生效时间、惩戒期限、作出处理的部门或者机构名称等信息。(三)根据法律法规要求需要记录的其他信息。第九条除科研诚信严重失信以外的其他失信行为记录为一般失信行为,记录信息参照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第三章处理措施第十条处理措施的种类:(一)科研诚信诫勉谈话;(二)一定范围内公开通
6、报;(三)暂停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限期整改;(四)终止或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退回结余资金,退回已拨财政资金;(五)一定期限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六)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相关学术奖励、荣誉、称号等并退回奖金;(七)一定期限取消申请称号类认定、科技人才称号等资格;(A)一定期限取消作为评审专家等资格;(九)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十)其他处理。上述处理措施可合并使用。给予前款第五、七、八项处理的,应同时给予前款第九项处理。第H一条对有失信
7、行为的责任主体,根据行为性质,视情节轻重可单独或合并采取措施:(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三项处理;(二)情节较重的,给予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第四至第九项相应处理,其中涉及取消或禁止期限的,期限为3年以内;(三)情节严重的,给予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第四至第九项相应处理,其中涉及取消或禁止期限的,期限为3至5年;(四)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第四至第九项相应处理,其中涉及取消或禁止期限的,期限为5年以上。第十二条对科研失信行为情节轻重的判定应考虑以下因素:(一)行为偏离科技界公认行为准则的程度;(二)是否有造假、欺骗,销毁、藏匿证据,干扰、妨碍调查或打击、报复举报
8、人的行为;(三)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程度;(四)行为是首次发生还是屡次发生;(五)行为人对调查处理的态度;(六)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第四章处理程序第十三条根据举报或其他相关线索,市科技局按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3)221号)对涉嫌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开展调查并作出处理。第十四条失信处理对象认定程序:(一)由科技业务事项职能处室提出拟失信处理对象及处理措施,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处理单位或人员。(二)拟被处理单位或人员提出异议的,由科技业务事项职能处室开展调查审查,必要时可邀请专家参加核查。无异议的经局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将处理决定书送达至被处理单位或人员,处理决定同步抄
9、送体系创新与政策规划处(以下简称“创新处”)。(S)失信行为责任主体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查申请。科技业务事项职能处室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自受理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经局办公会研究后将复查结果送达处理对象。复查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申诉和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第十五条相关责任主体发生失信行为,涉嫌违反党纪政纪、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机关处理。对于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人员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可视情况将相关问题及线索移交具有处罚或处理权限的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处理。第五章科研诚信管理机制第十六条市科技
10、局负责统筹推进科研诚信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科研诚信的审核管理、认定记录、调查处理、激励惩戒和宣传教育等工作;从事科研活动的在厦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是科研诚信建设的第一责任主体,要建立科研诚信机制,要加强内部科研诚信管理,对违背科研诚信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各类科研诚信责任人员要严格自律,遵守科研诚信各项规定,践行科研诚信要求。第十七条全面实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各类科研诚信责任主体在申报科技业务事项时应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明确承诺事项和违背承诺的处理要求。第十八条建立科研诚信审核制度。科技业务事项职能处室按照“谁管理、谁审核”的原则,对科研诚信责任主体开展诚信审核,并通过市信用平台和
11、科技部的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审核。将具备良好诚信状况作为通过审核的必要条件,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责任者,实行“一票否决”。第十九条建立科研信用修复机制。(一)列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惩戒期满后自动移出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失信主体应提出信用修复并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承诺内容应包含已按照要求完成整改,弥补损失等,提交信用修复材料真实有效,并明确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等内容,经市科技局审定后恢复申报科技业务事项等资格;(二)一般失信主体完成履行义务、积极整改,弥补损失等,可以申请信用修复,经市科技局审定予以恢复申报科技业务事项等资格。(三)信用修复程序:责任主体失信行为按要求达到信用修复条件后,可向市科技局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科技业务事项职能处室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提出处理建议经办公会研究后给予答复,信用修复结果同步抄送创新处。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等其他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厦门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