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出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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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芜湖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出台近日,芜湖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正式发布出炉,这意味着芜湖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进入“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时代,芜湖市城市地下管线安全正常运行更有保障。城市地下管线是城市的“生命线”,是指建设于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电力、照明、通信、交通信号、视频监控、广播电视、工业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用于集中铺设上述管线的综合管廊及其附属设施。随着芜湖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城市地下管线数量不断增加,其重要作用也将进一步凸显。目前芜湖市尚无地下管线综合管理法规,制定办法是十分必要的。城管部门累计完成测绘各类管线长度达15559. 7千米,同时建立了芜湖市综合地下管线数据库,为城市

2、地下管线的合理开发利用、综合管理、城市数字化、智慧城市建设等奠定了基础。据了解,此次出台的芜湖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共八章四十八条,是芜湖市对地下管线实行综合管理的法规。办法基本涵盖了地下管线规划、建设、运维和信息管理的各个方面,明确了政府各部门在地下管线方面的管理职责,解决了过去管理职责不清、相关部门互相推诿的矛盾,规范了芜湖市地下管线的规划管理、统筹建设和运行维护等方面的行为,保障了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数据更新,以及城市地下管线安全正常运行。芜湖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地下管线建设行为,加强地下管线维护管理,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

3、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运行和档案信息、监督管理等活动。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电力、照明、通信、交通信号、视频监控、广播电视、工业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用于集中铺设上述管线的综合管廊及其附属设施。第三条 本市地下管线管理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建设、协调管理、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地下管线的建设管理,协调解决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各方联动的工作机制。各

4、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负责区域内地下管线的建设和管理。城市管理部门是地下管线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统筹协调和信息化建设,以及综合管廊运营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排水、照明管线的行业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规划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供水、燃气管线的行业管理,负责地下管线建设期(含迁改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通信地下管线的行业管理,数据资源管理部门配合协调运营商按要求推进通信地下管线建设;做好工业地下管线的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负责交通信号和视频监控地下管线的行业管理。文化旅游(广播电视)部门负责广播电视地下管线的行业

5、管理。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供电、能源管线的行业管理。财政、应急、市场监管、国有资产、人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管线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地下管线建设遵循集约、共享和安全的理念,鼓励和支持地下管线科技研发和创新,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设备的应用。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建立和完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多渠道筹集地下管线建设和维护资金。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和管线权属单位应当落实资金,加快城市地下管网建设改造。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和运营管理。第七条地下管线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地下管线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管线安全意识。鼓励社会组

6、织、单位和公众对发现的地下管线安全隐患信息及时向地下管线行业管理部门或权属单位举报。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八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市城市管理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并与地下空间、道路交通、人防建设、轨道交通、水利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合理确定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布局、管线种类、断面形式、平面位置、竖向控制等,明确建设规模和时序,经依法批准后实施。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组织编制各类管线专业规划。第九条 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应依法申请办理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相关规划审

7、批手续。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涉及铁路、桥梁、河道、绿地、军事设施、文物保护区等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开展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工作时,应征求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条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规划定位放线。第十一条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申请规划核实。依附于道路建设的,由道路建设单位统一申请规划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要求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和投入使用。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十二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制定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时,应当提前告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管线权属单位。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在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指导下,根据地下管线综合规划

8、、管线专业规划、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结合本单位建设需求,编制专业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并报送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同步实施。第十三条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专业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组织实施地下管线工程建设。未纳入专业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而确需建设的,应当依法履行相关建设审批程序后实施。第十四条依附于道路的各种地下管线工程,应当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合理安排建设时序,与城市道路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第十五条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及迁改项目应当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落实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监理、竣工测量以及档案移交等制度。第十六条建设单位

9、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时,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建设单位。第十七条 地下管线工程确需占用或开挖既有市政道路、拆除既有人防工程设施的、占用城市绿地、砍伐城市树木和迁移古树名木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许可手续。第十八条 因新(改、扩)建城市基础设施,需要迁改现有地下管线的,原则上按照原标准、原规模、满足同等功能需要实施。建设单位应当与管线权属单位就管线迁改事项协商一致,明确双方在管线迁改中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九条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取得建设区域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并提供给设计和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以及地下管线分布复杂或不符合现状资料的,

10、应当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市城市管理部门报告。市城市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组织各管线权属单位查明未建档的管线性质、权属,由管线权属单位测定其坐标、标高及走向,及时将测量的资料向市城市管理部门报送。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取得相关区域的既有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后进行工程设计;未取得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的,不得组织工程设计和施工。既有地下管线分布复杂或者现状资料不符合地下管线现状的,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现场探测,避免盲目进行地面开挖作业。工程建设项目可能危及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管线权属单位签订保护协议,明确安全保障措施。对于可能涉及危险化学品管道的施工作业,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召集有关单位,制

11、定施工方案,明确安全责任。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审批要求和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进行地下管线建设。因场地条件或者地下空间占用等原因确需变更施工图设计方案的,应当依法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后方可组织施工。第二十二条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并将符合芜湖市城市地下综合管线信息系统质量要求的管线竣工测量资料报送市城市管理部门。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地下管线测量工作成果进行跟踪检查、校验。第二十三条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下管线档案资料,移交的档案资料应当符合相关建设工程归档技

12、术标准的要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规定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验收。第四章 运行与安全管理第二十四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建设城市地下管线安全运行监测平台,整合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安全运行监测系统信息,实现信息共享,加强对地下管线的安全运行监控,形成市、县互联互通、协同协作的城市地下管网安全运行监测体系。第二十五条 地下管线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地下管线安全运营的监督管理,定期对管线权属单位、管理或使用单位的日常管理和维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 供水、排水、燃气、电力、照明、通信、交通信号、视频监控、广播电视、工业等管线权属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根据下列要求做好本单位管线设

13、施的管理和维护工作,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一)建立地下管线巡护和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全面监控地下管线的运行状况;(二)制定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三)按照规定配套完善安全检测及应急装备,定期进行监测、维修,强化监督预警,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四)根据有关标准要求准确、完整地设置地下管线的地面标识;(五)按专业规范要求管理电力等具有危险的管线;(六)及时处理危害管线安全的行为和隐患;(七)及时修复和更换破损的检查井和井盖等管线附属设施,保障公共安全。第二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制定城市地下老旧管网改造计划,并将城市地下管线建设改造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有序推进城市地下老旧

14、管线改造工作。管线权属单位应当根据地下管线设计使用年限和运行状态,对老旧地下管线进行更新改造,消除安全隐患。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变更地下管线。确需迁移或变更管线的,管线权属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重新办理规划、建设相关审批手续。废弃的地下管线,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及时拆除或者封填管道,消除安全隐患,并告知市城市管理部门。更改、报废、漏测的地下管线,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权属不明的废弃地下管线,由道路建设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予以拆除。第二十九条地下管线发生严重故障或出现安全紧急状况时,管线权属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并按相关规定报送

15、事件信息,同时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市应急管理部门和市城市管理部门报告。管线权属单位先期处置不能消除危害、控制事态发展的,应当报请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地下管线应急处置和修复工作完成后,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将地下管线修复的相关信息和资料报送市城市管理部门。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影响地下管线安全运行的行为:(一)擅自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二)损坏、占用、挪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线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四)倾倒污水,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五)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物质;(六)擅自占用、接驳地下管线;(七)其他危及地下管线安全的行为。第五章综合管廊第三十一条 对建设综合管廊的区域,已在综合管廊中预留位置的管线,应当纳入综合管廊;综合管廊达到满载前,不得在综合管廊以外建设管线。对于应当纳入综合管廊的管线在综合管廊外进行建设施工的,有关部门按照规定不予办理有关许可审批。除因技术要求无法纳入管廊的或者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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