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规范临时用地审批及管理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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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太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规范临时用地审批及管理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临时用地管理,规范临时用地行为,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临时用地信息填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细则。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太原市六城区及三县一市范围内临时用地审批及管理。第三条【定义】本细则所称临时用地,是指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考古和文物保护

2、工地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通过复垦可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临时用地具有临时性和可恢复性等特点,与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考古和文物保护工地等无关的用地,使用后无法恢复到原地类或者复垦达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用地,不得使用临时用地。第二章临时用地选址第四条【占用耕地或永久基本农田】临时用地选址应当坚持“用多少、批多少、占多少、恢复多少“,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使用后土地复垦难度较大的临时用地,要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确需占用耕地或永久基本农田的,在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及评审阶段,申请人应提供占用必要性、合理性的说明,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实地踏勘,组织论证占用的必要性、

3、合理性。第五条【规划意见】临时用地选址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应当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其中,六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的,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出具意见。第六条【管控区域】临时用地选址位于各类管控区域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托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做好核查工作。第三章临时用地审批第七条【审批权限】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临时用地,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审批;其他临时用地由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临时用地审批权不得下放或者委托相关部门行使。第八条【申请人范围】临时用地申请人为:(一)项目建设依据文件中明确的单位。(二)其他单位作为临时用地申请人时,项目建设依据文件

4、中明确的单位应出具证明文件。第九条【申请资料】临时用地申请人应向临时用地所在地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一)临时用地申请人的申请、委托书(包括申请理由、用地情况、使用期限及使用承诺等)。其他单位作为临时用地申请人时,项目建设依据文件中明确的单位应出具证明文件,说明该单位与项目的关系,明确由该单位办理临时用地的相关手续并完成后续复垦等工作。(二)临时用地申请人营业执照、委托人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三)临时使用土地合同。临时使用土地涉及承包权人、经营权人的,提交征得承包权人、经营权人同意的材料。(四)项目建设依据文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探矿权许可证或

5、者文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核准文件等)。(五)通过审查的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或报告表)及土地复垦监管协议。临时用地涉及占用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的也应按要求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六)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应先行取得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七)勘测定界材料(包括勘测定界报告、标注用地范围的现状图和影像图、2000电子坐标)。地类以三调为基础的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现状地类为准。(A)土地权属资料。使用集体土地的,提供集体土地所有证;未领取集体土地所有证的,提供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使用已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的,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使用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的,提供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证明文

6、件。(九)土地利用现状照片。照片中必须包含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范围的现状照片。(十)临时用地申请范围涉及林地及其它管控区域的,应取得相关部门意见。(十一)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临时用地审查意见(涉及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临时用地需要提供)。第十条【合同签订主体】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申请人与土地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合同。临时使用土地涉及承包权人、经营权人的,应征得承包权人、经营权人书面同意。临时使用已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的,由申请人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合同或取得使用权人同意的意见;临时使用已收储国有土地的,由申请人与土地收储单位签订合同或取得土地收储单位同意

7、的意见;临时使用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的,由申请人与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合同或取得同意的意见。涉及承包国有土地的,应征得承包权人书面同意;涉及其它方式经营国有农用地的,应征得经营权人书面同意。第十一条【合同签订内容】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应当载明合同当事人、临时用地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与现状地类,以及临时使用土地的用途、使用期限、土地复垦标准,补偿费用金额和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其中,使用期限应明确自临时用地批准之日起算,批准之后方可使用土地。临时用地补偿费用由合同签订主体双方约定。第十二条【审批流程】临时用地审批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用地申请。临时用地申请人向县(市、区)自然资

8、源主管部门提出临时用地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申请资料。(二)县(市、区)审批(审查)。按照审批权限,由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下达临时用地批复;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审批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出具审查意见后上报。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申请是否符合条件;资料是否齐全;勘测定界范围是否清楚;土地地类、面积是否准确;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的占用是否必要、合理;土地权属是否清晰;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内容是否明确;土地复垦的保证措施是否落实;若涉及违法用地,是

9、否处置完毕;若涉及其他管控区域的,是否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等。(三)市级审批。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收到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上报的临时用地申报材料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向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下达同意使用临时用地的批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点对以下事项进行审查:临时用地申请人、使用范围、使用期限是否符合临时用地相关政策规定;土地复垦方案是否符合占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的有关规定。(四)核发批准文件。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临时用地申请人核发同意使用临时用地的批准文件。(五)领取批准文件。临时用地申请人凭复垦费用预存凭证、“临时用地补偿费用支付”凭证

10、向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领取临时用地批准文件。(六)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填报。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临时用地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将临时用地的批准文件、合同以及四至范围、土地利用现状照片影像资料信息等传至自然资源部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完成系统配号,并向社会公开临时用地批准信息,督促临时用地使用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开展土地复垦工作,并根据复垦进展情况,及时更新系统信息。(七)核发批准文件时,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同步推送同级税务部门,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由临时用地使用人办理完税手续。第十三条【使用期限】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

11、设项目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从批准之日起算。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个月内向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延期,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后,下达同意延期的批复。合计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上述类型规定的最长使用期限。第十四条【批准面积变化】在已批准的临时用地范围内,实际使用的临时用地面积减少的,不再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实际使用临时用地面积增加的,按照批准权限及时办理增加部分的审批手续。第十五条【退出手续】经批准的临时用地,在使用期限内因重大项目建设、政府实施城市规划或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等情形确需提前收回临时用地的,临时用地使用人应予以积极配

12、合办理,具体退出手续由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第四章临时用地恢复第十六条【复垦要求】临时用地期满后,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拆除临时建(构)筑物,使用耕地的复垦为耕地,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使用耕地以外其他农用地的,应当恢复为农用地;使用未利用地的,对于符合条件的鼓励复垦为耕地,新增耕地可纳入占补平衡指标交易;使用建设用地的,根据其来源合法性进行分类处理。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恢复为原建设用地地类;无合法来源的,应当恢复为建设占用时的国土变更调查(土地变更调查)的实际地类,对于符合条件的鼓励复垦为耕地。第十七条【延长复垦期限】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

13、垦,因气候、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复垦的,经原批准使用临时用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复垦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第五章监管第十八条【抽查及通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时用地审批部门、耕地开发与保护部门、自然资源综合执法部门等相关部门对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临时用地的使用和复垦情况每半年组织一次联合抽查,对不符合用地要求和未完成复垦任务的,予以公开通报。第十九条【统计及整改】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按年度统计各县(市、区)范围内临时用地复垦情况,对超期一年以上未完成土地复垦规模达到应复垦规模20%以上的县(市、区),暂停新的临时用地审批,根据整改情况恢复审批。第二十条【日常监管】县(市、

14、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托“一张图”综合监管平台,在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卫片执法检查中,结合临时用地信息系统中的批准文件、合同、影像资料、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等,核实临时用地的批准、复垦情况。第二十一条【使用监管】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法监督临时用地使用情况,对违法违规使用临时用地,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以及临时用地期满拒不归还等行为,自然资源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第二十二条【复垦监管】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法监督临时用地使用人履行复垦义务,对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违反土地复垦规定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太原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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