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产妇心理健康诊疗服务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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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孕产妇心理健康诊疗服务规范1范围本文件确立了孕产妇心理健康诊疗服务的程序,规定了服务原则、基本要求、服务流程的要求,以及服务内容与要求、安全管理和监督与改进的操作指ZJSO本文件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孕产妇精神心理疾病的诊疗服务、心理宣教、心理评估和心理治疗服务管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289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GB/T100

2、01.1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GB/T10001.6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6部分:医疗保健符号GB/T10001.9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9部分:无障碍设施符号GB13495.1消防安全标志第1部分:标志GB15630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T18883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30446.1心理咨询服务第1部分:基本术语3术语和定义GB/T30446.1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4服务原则4. 1诊断原则在疾病诊断过程中,应掌握以下几项诊断基本原则:结合围产期各阶段的生理特点;原发性和继发性;优先考虑常见病和多发病;疾病诊断排序。4. 2治疗原则在疾病的治疗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3、母婴安全为最大原则,母亲优先; 最优化原则; 与专科协同合作; 综合治疗; 保密原则(见附录A);知情同意原则。5基本要求5.1 服务环境要求5.1.1 各诊室配备安全监控设备,诊室间设置暗门,办公桌设置安全警铃,配备安全防护装备,诊室内不应摆放锐器等危险物品。5.1.2 应设置相应岗位职责、保密原则。5. 1.3室内环境应安全、温馨、安静、舒适。5.1.4 各诊室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各类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和安全标识,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和安全标识应符合GB/T10001.KGB/T10001.6GB/T10001.9和GB2894的要求。5.1.5 应配备室温调节设备,注重隔音效果及隐私保护,声环境应

4、符合GB30962008中0类标准的要求。5.1.6室外环境空气质量应符合GB30952012中二类标准的要求。室内空气应符合GB/T18883的要求。5.1.7按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和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消防安全标志应符合GB13495.1的要求,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使用应符合GB15630的要求。5.2诊疗范围5.2.1孕产妇心理专科应包括孕产妇心理健康宣教、心理健康筛查、精神心理疾病的诊断与治疗。5. 2.2孕产妇心理保健科应包括孕产妇心理健康宣教、心理健康筛查、心理健康问题的评估与干预。5.3房屋、设施、设备要求5.3.1孕产妇心理专科5.3.1.1应设置母婴室、普通诊室,心理治

5、疗室,心理测量室、沙盘治疗室和物理治疗室。5.3.1.2应至少配备1套心理测量系统(包括电脑和软件)、1台打印机。5.3.1.3应配备或与其他科室共用的急救设备:包括心脏除颤器、简易呼吸器、抢救车。5.3.1.4应配备沙盘训练系统、物理治疗相关设备。5.3.1.5宜配备观摩教学所需要的相关设备。5.3.1.6宜配备舒适稳固的椅子。5.3.2孕产妇心理保健科应设置母婴室、心理测量室和心理咨询室。5.3.2.2应配备心理测量系统(包括电脑和软件)、打印机。5.3.2.3宜设置物理治疗室。5.3.2.4宜配备沙盘训练系统,物理治疗相关设备。5.4人员要求5.4.1孕产妇心理专科5.4.1.1应至少配

6、备2名精神卫生专业执业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精神病学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5.4.1.2应至少配备1名注册护士,具备一定精神医学知识和精神病科护理工作经验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5.4.1.3宜至少配备1名技师,具备心理测量学及相关的知识,熟练掌握相关的各种心理测量工具和日常心理测量数据的保密、储存和维护。5.4.1.4宜根据执业医师的数量,适当增加注册护士和技师的数量。5.4.1.5医师应接受不少于6个月的孕产妇心理专科岗前培训并考核通过取得相应资格证书。5.4.1.6护士应接受不少于3个月的孕产妇心理专科护理岗前培训并考核通过取得相应资格证书。5.4.1.7心理治疗师

7、应接受不少于6个月孕产妇心理专科心理治疗岗前培训并考核通过取得相应资格证书。5.4.1.8心理咨询师应接受不少于6个月孕产妇心理专科心理咨询岗前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5.4.1.9心理测评师应接受不少于3个月孕产妇心理治疗岗前培训并取得国家人事部和卫生部专业资格初级心理治疗师以上职称。5.4.2孕产妇心理保健科5.4.2.1应至少配备1名执业医师和1名注册护士。5.4.2.2宜配备心理测评师、心理咨询师和心理治疗师。5. 4.2.3医师应接受不少于6个月的孕产妇心理专科精神心理岗前培训并考核通过取得相应资格证书。6. 4.2.4护士应接受不少于3个月的孕产妇心理专科护理岗前培训并考核通过取

8、得相应资格证书。7. 4.2.5心理治疗师应接受不少于6个月孕产妇心理专科心理治疗岗前培训并考核通过取得相应资格证书。8. 4.2.6心理咨询师应接受不少于6个月孕产妇心理专科心理咨询岗前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9. 4.2.7心理测评师应接受不少于3个月孕产妇心理专科心理测评岗前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6服务流程10. 1孕产妇心理健康服务流程见图Io图1孕产妇心理健康服务流程图阴性阴性阳性阳性心理健康筛查(孕晚期228周)阴性阳性心理健康筛查(孕中期14周27周)孕中期心理健康促进临床心理科/心理保健科就诊阴性阳性心理健康教育(早孕课堂/孕妇学校)心理健康筛查(孕早期V14周)临床心理

9、科/心理保健科就诊孕早期心理健康促进建卡孕晚期心理健康促进临床心理科/心理保健科就诊宣教临床心理科/心理保健科就诊登记产后心理健康筛查DB45TXXXX-XXXX66.2孕产妇心理专科诊疗服务见图2o图2孕产妇心理专科诊疗服务流程图门诊挂号候诊区候诊门诊医生接诊初步诊断评估(心理测评/访谈/辅助检查等方式)诊断异常心理各类精神障碍、人格障碍器质性疾病转诊专科治疗确诊神经症心理治疗物理治疗药物治疗心理治疗物理治疗转诊专科治疗正常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一般理问题健康教育心理咨询物理治疗严重心理问题可疑神经症心理健康心理不健康7服务内容和要求11. 1心理健康促进7. 11心理健康促进宜包括心理健康宣

10、教、心理健康教育、心理保健课程、生活方式指导和家庭支持。7.1. 2孕产妇应至少参加一次心理保健课程,为孕产妇、其伴侣及其主要家庭成员提供心理健康宣教。7.1.3宣教内容应包含备孕、孕早、孕中、孕晚及产后常见心理健康问题的科普,孕产妇心理保健知识和技能,宜配备围产期心理健康手册。7.1.4孕产妇应至少参加一次由心理专业人员开展的心理健康教育。7.1.5心理健康教育内容应包含孕产妇的心理特点、常见心理问题及影响因素、抑郁焦虑等症状识别、常用心理保健方法等。7.1.6宜为孕产妇提供良好生活方式及家庭支持的建议。7. 1.7心理健康促进宜采用多媒体宣传、现场讲座、心理健康宣传手册等方式。7.2心理健

11、康筛查7. 2.1孕产妇常规心理健康筛查应作为常规孕产期保健的组成部分,每次产检应询问孕产妇的情绪状况,并了解其心理社会风险因素,产后访视应同时关注母亲心理状况及母婴互动情况。8. 2.2应至少在孕早期、孕中期、孕晚期和产后42d分别进行孕产妇心理健康筛查。9. 2.3具有高危因素的孕产妇,应在备孕和妊娠期间酌情增加心理健康评估的次数。10. 2.4具有妊娠合并症/并发症入院的患者,应在住院期间至少完成一次心理健康评估量表的筛查。11. 2.5应根据孕早、孕中、孕晚及产后各时期的特点选择筛查方式和筛查内容。12. 2.6心理健康筛查异常这应转诊心理专科就诊并管理。7.3心理评估7.3.1应由医

12、师、心理咨询师、心理治疗师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对孕产妇做出评估。7.3.2应综合运用谈话、观察、测验的方法,对个体或团体的心理现象进行全面、系统的和深入分析。7.3.3应根据孕产妇的实际情况为孕产妇选择适合的心理评估方法和内容。7. 3.4评估方法宜包括观察、晤谈、生物医学检查、心理测量等。7.4临床诊断7.4.1诊断要求要求如下:a)诊断标准应包括症状标准、病程标准、严重程度标准、排除标准等;b)诊断应遵循“症状-综合征-诊断”(SSD)的过程式思维方法;c)等级诊断:就诊者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障碍,应假定其中一个障碍优先,并作为治疗的主要障碍;d)器质性精神障碍应优先于“功能性”精神障碍,

13、精神病性障碍应优先于非精神病性障碍;e)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由2名精神科执业医师做出。7.4.2诊断分类系统常用的诊断分类系统:ICD-IO.DSM-5,CCMD3等。7. 4.3诊断方法具体方法如下:a)确定症状(symptom,S);b)根据症状组合确定综合征(syndrome,S);c)对症状或综合征的动态发展趋势,结合发病过程、病程、病前性格、社会功能等相关资料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可能诊断假设;d)根据可能性逐一予以排除,最后做出结论性诊断。7.5转诊7.5.1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转至精神专科治疗:a)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有伤害自身的危险;b)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

14、行为,或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7.5.2具有明确的生物学病因或发病与某种生物学因素有关的精神异常,如脑器质性精神障碍、躯体疾病所致精神障碍、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应转诊至专科治疗。7. 5.3应遵守转诊制度,见附录Bo7.6 心理咨询7. 6.1心理咨询师应遵守心理咨询的伦理要求,尊重来访者的隐私,并遵循保密原则。8. 6.2心理咨询师应按照服务方案,运用心理咨询的技术和方法,针对就诊者的需求及存在的问题与其进行咨询性谈话,根据方法的不同,宜布置作业或进行训练等。9. 6.3心理咨询师发现来访者可能患有精神障碍,应建议其到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就诊。7.6.4心理咨询师应遵循转介制度进行转介(

15、见附录B)07.7 心理治疗7.7.1心理治疗活动应在医疗机构内开展。7.7.2心理治疗师应遵守心理治疗的伦理要求,心理治疗行为均应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7.7.3心理治疗师应根据求助者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合的心理治疗方法。7.7.4心理治疗师应遵循转介制度进行转介(见附录B)o7.8物理治疗7.8.1医师应根据孕产妇实际情况选择安全且适合孕产妇的物理治疗方法。7. 8.2物理治疗师应查对医师开具的物理治疗方案和疗程,严格执行各项技术操作规程,观察治疗效果并记录及反馈;7 .8.3孕产妇本人或家属应签署物理治疗知情同意书(见附件OO8 .9药物治疗7.9.1应避免不必要的用药。7.9.2有明确指征,必须进行药物治疗时,应选择对生殖最安全的药物。7.9.3产后母乳喂养必须用药时,应考虑婴儿的健康和出生时的胎龄。7.9.4应权衡药物治疗的风险和获益,并告知孕产妇和家属,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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