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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奖补资金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加强山东省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支持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的通知(财建(2023)219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工作的通知(交办规划202334号)、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350号)、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交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建(2019)27号)等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
2、称“奖补资金”是指统筹中央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和省级交通发展资金,采取“奖补结合”方式,支持我省进入国家综合货运枢纽强链补链城市群的城市开展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的资金。第三条奖补资金由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奖补资金预算编制,对资金分配使用方案进行合规性审核,下达奖补资金,牵头预算绩效管理。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提出奖补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对城市群相关市奖补资金分配情况进行备案,督促城市群相关市加快支出进度,加强资金使用绩效管理,会同省财政厅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城市群相关市财政、交通运输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及时、足额筹集市县承担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
3、行跟踪问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二章资金安排与使用第四条奖补资金根据城市群实施方案项目投资总额、实施进度、绩效评价结果等,按照城市群每个市奖补金额相等的原则进行分配。第五条奖补资金年度安排规模原则上不超过3年应安排资金的13o第一年给予城市群相关市一定金额的补助资金启动相关工作,后续年度根据绩效评价结果予以奖励。绩效评价结果为A的,即评分90分(含)一100分,按3年安排奖补资金的1/3奖励;绩效评价结果为B的,即评分80分(含)一90分,城市群减少奖励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为C或D的,即评分80分以下,不再安排奖补资金,视整改情况决定是否收回已安排的奖补资金。第六条奖补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当是纳入国
4、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城市群三年实施方案重点项目清单的项目。第七条奖补资金主要用于以下项目建设:(-)综合货运枢纽项目。围绕有效满足多式联运节点集散分拨需要,对现有仓储、堆场实施扩能改造,适当新建仓储、堆场,增加设施容量。(二)集疏运项目。围绕铁路、水路、航空等货运基础设施进场站、进港口码头、进园区,延伸拓展既有线路,实施专用线路新建或改扩建工程等。(三)设备更新项目。围绕货运装备标准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推广应用专业化多式联运设备和跨方式快速换装转运的装卸、分拣设施及标准化载运单元,以及符合低碳目标的作业设施、新能源货车和全货运机型等。(四)信息化建设项目。围绕推动多种运输方式的信息平台互
5、联互通,推广应用全程“一单制”联运服务的设施建设、设备购置、信息系统建设等。第八条奖补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房地产开发、楼堂馆所建设以及第七条规定用途之外的物流园区建设和运营。第三章项目管理第九条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城市群相关市在收到预算指标文件30日内,由市级交通运输部门将资金支持项目情况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已备案的项目原则上不得调整,确因实际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等需要调整的,应按程序重新报省交通运输厅。第十条项目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备案:(-)未依法获得立项、土地、环保等相关前期审批手续的综合货运枢纽、集疏运项目。(二)项目单位近三年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严重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发生骗取、
6、套取财政扶持资金行为,列入“绿色门槛”、重大税收违法、征信等负面清单。()其他不符合中央和省规定的项目。第十一条项目备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项目定位及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项目建设条件落实情况,项目类型及主要功能、项目建设方案、建设规模、建设工期及进度安排、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方案、绩效目标等基本情况,以及申请奖补资金的主要理由、资金额度和资金投向等。第十二条项目备案应当按照项目类型,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项目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机构代码证,年度财务报告等基本情况材料。(二)综合货运枢纽、集疏运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批复以及规划、土地
7、、环保等前期相关审批材料。(三)设备更新项目、信息化建设项目计划采购设备的规格、型号、功能等相关材料。(四)其他相关材料。第四章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第十三条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财政部门利用以奖代补数据支撑系统等信息化手段,对纳入支持的城市群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线上动态跟踪、穿透监管,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对相关行业数据信息进行审核,省财政厅负责对相关资金数据信息进行审核。城市群相关市县交通运输部门、财政部门以及项目单位对相关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第十四条年度预算执行完毕,城市群牵头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牵头开展上一年度工作的绩效评价,城市群其他市交通运输部门、财政部门配合
8、做好相关工作。每年2月底前,城市群牵头城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将绩效评价报告和结果报送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财政厅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对上一年度工作的绩效评价,书面报送交通运输部、财政部。第十五条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应严格执行各项财经法律法规,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骗取、截留、挤占、挪用奖补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城市群相关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备案。第十七条本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