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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竦州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为深入推进质量强市建设,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促进提质增效升级,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质量强国建设纲要、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一、奖项设置(一)竦州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主要授予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从事产品生产、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等活动的组织。为鼓励创新,推动质量强市建设,同时设立“竦州市质量管理创新奖”(以下简称
2、“创新奖”)。“创新奖”为“市长质量奖”的附属奖项。(二)市长质量奖原则上每年评审一次,每次获市长质量奖的组织不超过3家,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创新奖”数量视申报质量和评价情况而定。(S)市长质量奖评审由组织自愿申请,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和好中择优原则。(四)“市长质量奖”依据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的最新版本评审。“创新奖”根据竦州市质量管理创新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开展专项申报、评选、表彰等工作。(五)鼓励先进制造业、传统优势产业、现代农业和服务业、节能环保产业、新材料及绿色建筑业产业等行业龙头骨干企业,成长性强的中小型
3、企业,以及在“品字标”品牌和浙江出口品牌建设中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积极申报。二、组织管理(六)市政府成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主任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市市场监管局局长担任,委员由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评审办”),评审办主任由市市场监管局局长兼任。(七)评委会的主要职责:1组织、指导和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定活动的开展,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定过程中的重大事项;2 .审查评审结果,确定提请市政府批准市长质量奖拟奖组织的名单。(A)评审办的主要职责:1组织制(修)订市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质量管理创新奖评
4、审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3 .负责做好市长质量奖的申报、评审的组织、协调、指导工作;承担“竦州市质量管理创新奖”专项评选工作。4 .宣传、推广获奖组织的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监督获奖组织实施卓越绩效管理,规范使用获奖荣誉。5 .承担评委会的日常事务。(九)评审办可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组建评审组。依据评审标准而进行的评审工作由评审组负责。评审组一般应由3名以上经资格认可的评审员(含行业专家)组成,并实行评审组长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1对组织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6 .制订现场评审实施计划,对组织实施现场评审;7 .提出组织的评审结果。(十)评审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法律、政策和专业水平,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5、公道正派,廉洁自律,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三、申报条件及程序(十一)市长质量奖申报的基本条件:1 .在竦州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并正常运营3年以上。2 .生产经营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3 .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取得较好的经营绩效,主要经济、技术和质量指标在区内同行业处于领先水平;工业业企业的“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上年度达到全市前列,服务业组织的“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在市内同行业位居前列;对规模以下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不作要求。4 .积极开展质量创新、标准创新、品牌创新、制造方式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并取得显著成效。5 .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
6、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6 .近3年在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未出现不合格,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因组织责任导致的顾客、员工、供应方、合作伙伴、社会组织或公众对其重大有效投诉,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十二)创新奖申报的基本条件:1 .在竦州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并正常运营1年以上。2 .近1年未发生因质量、安全、环境等领域违法被有关部门查处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行为。3 .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实现创新且成效明显。(十三)发布通知。每评审年度由评审办发出申报市长质量奖通知,接受申请。(十四)申报推荐。凡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在自愿基础上,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形
7、成自我评价报告,申报组织填报竦州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提供相关的证实性材料,经市级有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乡镇(街道)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评审办。四、评审程序(十五)资格审查。评审办组织有关部门对申报组织的基本条件、申报表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并提出审查意见,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名单。(十六)资料评审。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组织进行资料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报告,评审办依据资料评审报告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名单。(十七)现场评审。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资料评审后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并由组织确认。(+)顾客满意度调查。评审办委托第
8、三方机构,对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进行顾客满意度调查。(十九)综合评价。评审办对资料评审得分、现场评审得分、顾客满意度调查得分进行加权计算得出“总评分”,形成综合评价报告,并结合评审组建议,提出提请审议的候选组织名单。(二十)审查表决。评委会在听取评审办工作汇报和审查有关评审资料后,以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确定初选授奖组织名单。(二十一)社会公示。评审办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上对初选授奖组织名单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公示期限为7日。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由评审办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核实情况报告,提交评委会审查。(二十二)审定批准。评审办确定通过公示的拟奖组织名单,报市政府审定批准。五、表彰奖励
9、(二十三)市长质量奖获奖组织由市政府进行发文表彰,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并以适当的形式颁发奖金、奖牌和证书。奖励经费和评审工作经费由市财政纳入市市场监管局预算。六、监督管理(二十四)参与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当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保守组织的相关秘密,严格遵守评审程序。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或取消评审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十五)申报组织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办可提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称号,收回奖金、奖牌和证书并予以公告。(二十六)获奖组织在宣传活动中提及市长质量奖荣誉的,必须注明获奖年度,并不得用于产品宣传。违反上述规定的,
10、由评审办责令限期改正。(二十七)获奖组织有宣传推广卓越绩效模式、介绍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的责任和义务,应当持续改进质量管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始终保持标杆形象,成为全社会增强质量意识、宣传质量管理经验、普及质量知识的引领者。(二十八)获奖组织应当将奖金主要用于内部质量持续改进和与质量工作相关的社会公益活动。(二十九)获奖组织2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评审办可提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和资金并予以公告。七、附则(一)本办法由竦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办负责解释。(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噪州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竦政办(2015)3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