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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项目安全事故处理管理办法,事故应急处置程序XX公司工程项目安全事故处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建设安全事故及时报告和顺利调查、处理,依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设部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以及XX铁路XX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事故处理,系指在公司管辖范围内建设工程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或与之有关的人身死亡、交通事故、设备事故、火灾事故、危化品事故、以及对社会造成危害的其他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第三条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
2、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第四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可以拍照或录相。第二章安全生产事故分级第五条安全生产事故的分级:(-)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IOOO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3、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第三章事故报告第六条事故报告必须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第七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现场负责人报告;单位现场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监理部、指挥部报告,并报告事故发生地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挥部应立即向公司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公司报告。第八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第九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第十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
5、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第十一条公司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公司领导报告。公司领导应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第十二条公司、指挥部、各参建单位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第四章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第十三条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在事故调查过程中,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做好配合工作。对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经县级人民政府委托由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的,事故发生单位要成立事故调查组。第十四条事故调查组组长由事故发
6、生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或机构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第十五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第十六条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第十七条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第十八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
7、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九条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第二十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第二十一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8、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第五章责任追究第二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
9、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第二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10、料的;(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第二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二)发生较
11、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第二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第二十九条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第三十条发生安全事故的单位,根据事故责任单位承担责任的大小,依据合同条款或铁路总公司规定进行违约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铁路总公司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安质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