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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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切实保障职业病诊断鉴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职业病诊断鉴定公平、公正和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范围内开展的职业病诊断鉴定活动。第二章诊断鉴定机构第三条省卫生健康委指定省医学会作为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省医学会设立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具体负责我省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组织及日常工作。第四条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局(委)按相关规定指定本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负责承担职

2、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诊断鉴定的组织工作。第五条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是受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委托,承担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日常性工作的常设办事机构,职责包括:(一)接受当事人申请;(二)组织当事人对提交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资料进行确认;(三)组织当事人或者接受当事人委托抽取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四)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会议,负责会议记录、职业病诊断鉴定相关文书的收发及其他事务性工作;(五)建立并管理职业病诊断鉴定档案;(六)报告职业病诊断鉴定相关信息;(七)承担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委托的有关职业病诊断鉴定的其他工作。第六条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设立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专家库应当以取得各类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医师

3、为主要成员,吸收临床相关学科、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和法律等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二)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职业病诊断标准;(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省、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在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时,应按程序在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第三章诊断鉴定申请与受理第七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向做出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级以上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申请首次诊断鉴定。当事人对首次诊断鉴定结论

4、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之内,向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申请再次诊断鉴定。职业病诊断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第八条当事人申请诊断鉴定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书;(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申请省级诊断鉴定的还应当提交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三)当事人为劳动者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并提供身份证明原件查验;当事人为用人单位的,应提交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并提供原件查验;当事人如因特殊情况无法办理申请手续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被委托人应提交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当事人为单位的,办理人应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当事人应对其提

5、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加盖单位公章或加捺指模并签名确认,注明提交日期和“与原件相符”字样。第九条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时未能提供本规定第八条所需材料的,应出具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材料补充通知书,告知当事人在10日内补充完整。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补充齐全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并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受理通知书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存档一份。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材料补充通知书一式二份,由申请人签名确认后,一份交申请人,一份由职业病诊

6、断鉴定办事机构存档。第十条当事人在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受理诊断鉴定申请后提出撤销申请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应受理并予以撤销,职业病诊断鉴定终止,同时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终止通知书。撤销后又再次提出申请的,在法定申请期限内,且申请材料齐全的可以接受其申请;如超过法定申请期限,或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第十一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不予受理其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职业病诊断鉴定通知书:(一)超过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时限的;(二)不属于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地域管辖范围的;(三)未经过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直接申请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的;(四)申请当事人未及时按照

7、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材料补充通知书的要求补全其中材料,又没有书面说明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职业病诊断鉴定通知书一式二份,申请人执一份,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存档一份。第四章诊断鉴定程序第十二条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收到当事人诊断鉴定申请之后,根据需要可以向原职业病诊断机构或者首次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调阅有关诊断、鉴定资料。原职业病诊断机构或者首次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材料。第十三条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受理诊断鉴定申请后,应当在受理诊断鉴定之日起40日内组织诊断鉴定、形成诊断鉴定结论,并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第十四条当事人双方在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的主持下,

8、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名及以上单数的诊断鉴定专家和2名以上的候补诊断鉴定专家,其中诊断鉴定疾病相关专业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占诊断鉴定专家总数的半数以上。疑难病例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可以邀请相关专业专家提供咨询意见。抽取专家名单一式两份,一份用信封封存由当事人双方在封口处签名后存档,并共同在抽取专家名单确认书上签名确认;另一份由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留存并按照名单通知专家,诊断鉴定工作结束后归档保存。必要时,经当事人同意,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可以根据职业病诊断鉴定需要,聘请本省以外的相关专业专家作为诊断鉴定委员会成员,并有表决权。当事人不能参加诊断鉴定专家现场抽取的,可以书面委托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

9、构从专家库中依法抽取专家。诊断鉴定工作结束之前,抽取产生的专家名单对当事人双方保密。第十五条当事人不能参加诊断鉴定专家现场抽取但有正当理由且能及时通知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可以与当事人协商另行安排时间开展诊断鉴定专家现场抽取工作。当事人缺席或拒绝参加诊断鉴定专家现场抽取工作,且无正当理由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应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抽取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书面告知当事人抽取专家的权利及相关事项。如当事人仍不按时参加诊断鉴定专家现场抽取且不出具书面委托书的,视同当事人放弃抽取诊断鉴定专家的权利,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可以在相关当事人缺席的情况下组织开展诊断鉴定专家抽

10、取工作。第十六条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抽取产生诊断鉴定专家后,应及时以电话、短信、微信、电子邮件或书面的形式通知有关专家参加诊断鉴定会议,必须保证每次参加诊断鉴定的专家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诊断鉴定专家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诊断鉴定工作,应及时告知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并以短信、微信、电子邮件或书面等形式说明理由,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应通知候补专家参加诊断鉴定工作。诊断鉴定专家一年内两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诊断鉴定工作,由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提请省卫生健康委将其在专家库中除名,并通报所在工作单位。第十七条参与职业病诊断鉴定的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是职业病诊断鉴定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

11、属的;(二)已参加当事人职业病诊断或首次诊断鉴定的;(S)与职业病诊断鉴定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诊断鉴定的。第十八条参加职业病诊断鉴定的专家应在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主持下,组成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并推举产生主任委员1名。主任委员负责诊断鉴定工作的组织和主持,秘书负责诊断鉴定过程的记录等相关工作。秘书由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担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各成员对职业病诊断鉴定事项有独立的表决权,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不得投弃权票。第十九条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应将收集的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资料移交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主任委员,移交的材料包括:(

12、一)诊断鉴定工作流程记录;(二)诊断鉴定材料移交记录表;(三)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书;(四)受理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通知书;(五)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审核记录表;(六)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资料;(七)职业病诊断资料或首次诊断鉴定资料;(A)其他有关材料。第二十条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应当认真审阅有关资料,依照有关规定和职业病诊断标准,经充分合议后,运用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诊断鉴定。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做出诊断鉴定结论,并制作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应当经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半数以上成员通过。第二十一条在组织召开职业病诊断鉴定会议前,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应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

13、陈述和申辩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书面告知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及相关事项。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应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采取现场、书面或通过视频音频读取视听录制资料等方式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以组织进行医学检查。一般情况下,医学检查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个别病种职业病诊断标准等规定医学检查需超过三十日的除外。需要了解被诊断鉴定人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可以根据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意见组织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或依法提请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现场调查。现场调查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医学检查和现场调查时间不计算在职业病诊断鉴定规定的期限内。第二十二条职业病诊断鉴

14、定期间,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应中止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中止通知书并及时送达当事人。(一)依法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或医学检查的;(二)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已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且尚未有仲裁结果,或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尚未判决的;(三)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证据材料有异议,需依法提请用人单位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进行调查的;(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协商一致后共同书面申请中止诊断鉴定程序的;职业病诊断鉴定中止时间不计算

15、在职业病诊断鉴定规定的时限内。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设定的情形结束,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应重启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并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重启通知书并及时送达当事人。职业病诊断鉴定重启后时间累加计入诊断鉴定工作时限。第二十四条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应如实记录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内容包括:(一)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组成;(二)诊断鉴定时间;(三)诊断鉴定所用资料;(四)诊断鉴定专家的发言及其诊断鉴定意见;(五)表决情况;(六)经诊断鉴定专家签字的诊断鉴定结论;(七)与诊断鉴定有关的其他资料。当事人有陈述和申辩的,应如实记录。诊断鉴定结束后,由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对诊断鉴定程序进行审核后整理诊断鉴定记录、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诊断鉴定材料等存档,永久保存。第二十五条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由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核后发出,审核日期为确认形成诊断鉴定结论之日(成文日期)。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加盖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印章后,方为有效。第二十六条首次诊断鉴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一式五份,劳动者、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所在地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原职业病诊断机构各一份,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存档一份;再次诊断鉴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一式六份,劳动者、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所在地省卫生健康委、原职业病诊断机构、有关地级以上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各一份,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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