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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enera1codeforsafetyandoccupationa1hea1thonconstructionsiteofbui1dingandmunicipa1engineeringGB55034-2023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日期:2023年10月31日实施日期:2023年06月0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16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
2、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5034-2023,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木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木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同时废止下列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一、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GB50656-2011第3.0.9、5.0.3、10.0.6、12.0.3(6)、15.0.4条(款)。二、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第2.0.1、2.0.2、2.0.3、2.0.21、4.1.11、4.1.14、4.5.2、5.1.45.1.10、5.5.6、5.10.205.13.7、7.1.23、8.2.7、10.
3、3.112.1.4、12.1.9条。三、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第1.0.3、3.1.4、3.1.5、3.3.4、5.1.1、5.1,2.5.1.10、532、5.4.7、6.1.6、6.1.86.2.3、6.2.77.2.17.2.3、8.1.3、8.1.118.2.108.2.118.2.158.3.4、9.7.3、10.2.210.2.510.3.11条。四、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M4.0.15.0.3条。五、液压滑动模板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GJ65-2013第5.0.5、12.0.7条。六、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第4.1
4、.1、4.2.1、5.2.3、6.4.1、8.1.2条。七、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2010第5.1.5、5.1.7、6.1.1、6.1.2、8.3.2、9.1.1、I1O.2、11.0.3条。八、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13第4.21、4.2.5、4.2.65.1.6条。九、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16第5.1.1、5.1.2、5.1.3、5.2.2、6.0.3条。十、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M5.1.66.1,96.2.4条。H一、建筑外墙清洗维护技术规程JGJ168-2009第4.1.3、5.5.5条。
5、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实施后,现行相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应及时修订,且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中有关规定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为准。1总则1.0.1为在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中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制定本规范。1.0.2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环境、卫生与职业健康管理必须执行本规范。1.0.3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应符合国家施工现场安全、环保、防灾减灾、应急管理、卫生及职业健康等方面的政策,实现人
6、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1.0.4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2基本规定2.0.1工程项目专项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应根据工程类型、环境地质条件和工程实践制定。2.0.2工程项目应根据工程特点及环境条件进行安全分析、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编制重大危险源清单并制定相应的预防和控制措施。2.0.3施工现场规划、设计应根据场地情况、入住队伍和人员数量、功能需求、工程所在地气候特点和地方管理要求等各项条件,采取满足施工生产、安全防护、消防、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防范自然灾害和规范化管理
7、等要求的措施。2.0.4施工现场生活区应符合下列规定:1围挡应采用可循环、可拆卸、标准化的定型材料,且高度不得低于1.8m。2应设置门卫室、宿舍、厕所等临建房屋,配备满足人员管理和生活需要的场所和设施;场地应进行硬化和绿化,并应设置有效的排水设施。3出入大门处应有专职门卫,并应实行封闭式管理。4应制定法定传染病、食物中毒、急性职业中毒等突发疾病应急预案。2.0.5应根据各工种的作业条件和劳动环境等为作业人员配备安全有效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应及时开展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培训。2.0.6进场材料应具备质量证明文件,其品种、规格、性能等应满足使用及安全卫生要求。2.0.7各类设施、设备应具备制造许可证或其
8、他质量证明文件。2.0.8停缓建工程项目应做好停工期间的安全保隙工作,复工前应进行检查,排除安全隐患。3安全管理3.1 一般规定3.1.1 工程项目应根据工程特点制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3.1.2 施工现场应合理设置安全生产宣传标语和标牌,标牌设置应牢固可靠。应在主要施工部位、作业层面、危险区域以及主要通道口设置安全警示标识。3.1.3 施工现场应根据安全事故类型采取防护措施。对存在的安全问题和隐患,应定人、定时间、定措施组织整改。3.1.4 不得在外电架空线路正下方施工、吊装、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构件、架具、材料及其他杂物等。3.2 高处坠落3.2.1
9、在坠落高度基准面上方2m及以上进行高空或高处作业时,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采取防滑措施,高处作业人员应正确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3.2.2 高处作业应制定合理的作业顺序。多工种垂直交叉作业存在安全风险时,应在上下层之间设置安全防护设施。严禁无防护措施进行多层垂直作业。3.2.3 在建工程的预留洞口、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等孔洞以及无围护设施或围护设施高度低于12m的楼层周边、楼梯侧边、平台或阳台边、屋面周边和沟、坑、槽等边沿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严禁随意拆除。3.2.4 严禁在未固定、无防护设施的构件及管道上进行作业或通行。3.2.5 各类操作平台、载人装置应安全可靠,周边应设置临
10、边防护,并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施工作业荷载严禁超过其设计荷载。3.2.6 遇雷雨、大雪、浓雾或作业场所5级以上大风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高处作业。3.3 物体打击3.3.1 在高处安装构件、部件、设施时,应采取可靠的临时固定措施或防坠措施。3.3.2 在高处拆除或拆卸作业时,严禁上下同时进行。拆卸的施工材料、机具、构件、配件等,应运至地面,严禁抛掷。3.3.3 施工作业平台物料堆放重量不应超过平台的容许承载力,物料堆放高度应满足稳定性要求。3.3.4 安全通道上方应搭设防护设施,防护设施应具备抗高处坠物穿透的性能。3.3.5 预应力结构张拉、拆除时,预应力端头应采取防护措施,且轴线方
11、向不应有施工作业人员。无粘结预应力结构拆除时,应先解除预应力,再拆除相应结构。3.4 起重伤害3.4.1 吊装作业前应设置安全保护区域及警示标识,吊装作业时应安排专人监护,防止无关人员进入,严禁任何人在吊物或起重臂下停留或通过。3.4.2 使用吊具和索具应符合下列规定:1吊具和索具的性能、规格应满足吊运要求,并与环境条件相适应;2作业前应对吊具与索具进行检查,确认完好后方可投入使用;3承载时不得超过额定荷载。3.4.3 吊装重量不应超过起重设备的额定起重量。吊装作业严禁超载、斜拉或起吊不明重量的物体。3.4.4 物料提升机严禁使用摩擦式卷扬机。3.4.5 施工升降设备的行程限位开关严禁作为停止
12、运行的控制开关。3.4.6 吊装作业时,对未形成稳定体系的部分,应采取临时固定措施。对临时固定的构件,应在安装固定完成并经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解除临时固定措施。3.4.7 大型起重机械严禁在雨、雪、雾、霾、沙尘等低能见度天气时进行安装拆卸作业;起重机械最高处的风速超过9.0ms时,应停止起重机安装拆卸作业。3.5 坍塌3.5.1 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应与设计工况相一致,严禁超挖。3.5.2 边坡坡顶、基坑顶部及底部应采取截水或排水措施。3.5.3 边坡及基坑周边堆放材料、停放设备设施或使用机械设备等荷载严禁超过设计要求的地面荷载限值。3.5.4 边坡及基坑开挖作业过程中,应根据设计和施工方案进
13、行监测。3.5.5 当基坑出现下列现象时,应及时采取处理措施,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1支护结构或周边建筑物变形值超过设计变形控制值;2基坑侧壁出现大量漏水、流土,或基坑底部出现管涌;3桩间土流失孔洞深度超过桩径。3.5.6 当桩基成孔施工中发现斜孔、弯孔、缩孔、塌孔或沿护筒周围冒浆及地面沉陷等现象时,应及时采取处理措施。3.5.7 基坑P1填应在具有挡土功能的结构强度达到设计要求后进行。3.5.8 回填土应控制土料含水率及分层压实厚度等参数,严禁使用淤泥、沼泽土、泥炭土、冻土、有机土或含生活垃圾的土。3.5.9 模板及支架应根据施工工况进行设计,并应满足承载力、刚度和稳定性要求。3.5.10 混
14、凝土强度应达到规定要求后,方可拆除模板和支架。3.5.11 施工现场物料、物品等应整齐堆放,并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固定措施。3.5.12 临时支撑结构安装、使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严禁与起重机械设备、施工脚手架等连接;2临时支撑结构作业层上的施工荷载不得超过设计允许荷载;3使用过程中,严禁拆除构配件。3.5.13 建筑施工临时结构应进行安全技术分析,并应保证在设计使用工况下保持整体稳定性。3.5.14 拆除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1拆除作业应从上至下逐层拆除,并应分段进行,不得垂直交叉作业。2人工拆除作业时,作业人员应在稳定的结构或专用设备上操作,水平构件上严禁人员聚集或物料集中堆放;拆除建筑
15、墙体时,严禁采用底部掏掘或推倒的方法。3拆除建筑时应先拆除非承重结构,再拆除承重结构。4上部结构拆除过程中应保证剩余结构的稳定。3.6 机械伤害3.6.1 机械操作人员应按机械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技术性能、承载能力和使用条件正确操作、合理使用机械,严禁超载、超速作业或扩大使用范围。3.6.2 机械操作装置应灵敏,各种仪表功能应完好,指示装置应醒目、直观、清晰。3.6.3 机械上的各种安全防护装置、保险装置、报警装置应齐全有效,不得随意更换、调整或拆除。3.6.4 机械作业应设置安全区域,严禁非作业人员在作业区停留、通过、维修或保养机械。当进行清洁、保养、维修机械时,应设置警示标识,待切断电源、机械停稳后,方可进行操作。3.6.5 工程结构上搭设脚手架、施工作业平台,以及安装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等机具设备时,应进行工程结构承载力、变形等验算,并应在工程结构性能达到要求后进行搭设、安装。3.6.6 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系统应具有数据存储功能,其监视内容应包含起重量、起重力矩、起升高度、幅度、PI转角度、运行行程等信息。塔式起重机有运行危险趋势时,控制回路电源应能自动切断。3.7 冒顶片帮3.7.1 暗挖施工应合理规划开挖顺序,严禁超挖,并应根据围岩情况、施工方法及时采取有效支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