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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广东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办法(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各,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等有关文件法规精神,结合广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委、省政府对地级以上市党委、政府和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绩考核工作。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全面考核,突出乡村振兴重点工作,强化硬任务硬约束;坚持综合考核,采取日常监督与年终考评相结合、定量考核和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2、坚持分类指导,综合考虑不同地区发展水平和不同年度工作重点,实行差异化、动态化考核;坚持实效简便,力求精简高效、客观公正、奖惩并举,力戒形式主义、减轻基层负担。第四条 考核工作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由省领导小组统筹负责,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省委农办”)牵头组织,省乡村振兴局会同省有关部门具体实施,每年度考核一次。第二章考核对象 内容和方式第五条全省地区按照分片区考核分为珠三角核心区、沿海经济带东西两翼、北部生态发展区等3个片区,成员单位按照承担乡村振兴任务分为牵头部门和参与部门2个类别。根据工作需要,考核对象可以抽查到涉农县(市、区)和有关乡村振兴重点任务单位。具体考核对象分类由年度考核工
3、作方案规定。第六条考核采取评分制,总分为100分。对地级以上市的考核方式,由评议评分(包括年度规定任务评议评分、改革创新评议评分、领导小组评议评分)、日常监督、实地评估三个部分组成;对成员单位的考核方式,由评议评分(包括年度规定任务评议评分、改革创新评议评分、领导小组评议评分)、日常监督两个部分组成。各分项分值由年度考核方案具体确定。考核工作原则上由省考核到市、抽查到县镇村。第七条 年度规定任务评议评分,对地级以上市党委、政府,主要评议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加强党对农村工作领导、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包括乡村振兴驻镇帮镇扶村和东西部协作)、推进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
4、兴、组织振兴、城乡融合、农村改革、农村金融、乡村治理等方面工作情况。对成员单位,主要评议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和法规政策制定推动、按照职责推动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年度任务落实、参与乡村振兴驻镇帮镇扶村、东西部协作等方面工作情况,可对照任务清单完成情况进行评议评分。粮食安全、耕地保护、农民收入、农业农村投入、农村社会稳定等作为约束性硬指标范畴占重要权重,如有一项硬指标总体不达标的单位不能评为“优秀”等次。“十四五”期间,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列入约束性硬指标。各地各部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工作受到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机关以及省委、省政府、省领导小组通报批评的均不能评
5、为“优秀”等次。第八条 改革创新评议评分,主要评议地级以上市党委、政府和成员单位,在推进乡村振兴工作中积极作为、敢于创新并取得一定成效的情况。如有下列情形的可给予得分: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工作受到党中央、国务院、国家机关以及省委、省政府、省领导小组表彰表扬或有关领导肯定性批示;推动改革创新探索,针对重点、堵点、痛点、难点等问题,采取具有区域鲜明特色的工作措施攻坚克难,并取得明显成效,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主动作为,先行先试,获得党中央、国务院、国家机关以及省委、省政府,省级以上深改部门、省领导小组授予的国家级、省级示范区、试验区(实验区)、试点等。3第九条省领导小组评议评分,主要是省领导小组组长、
6、常务副组长、副组长及成员对地级以上市党委、政府和成员单位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议评分。第十条实地评估,主要对各地级以上市实地评估年度规定任务的定性指标得分,抽查年度规定任务定量指标,核查改革创新评议评分,调查基层和群众对本地区推进乡村振兴工作的满意度、参与度等事项,综合评估乡村振兴工作实效。第十一条日常监督,主要是对各地级以上市、成员单位日常贯彻中央部署、落实各项政策进度、涉农领域自身廉政建设等工作情况进行评分。第三章考核组织和程序第十二条每年度根据党中央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乡村振兴的具体要求,省委农办牵头制定年度考核工作方案,明确具体考核对象、考核指标内容和考核方式。第十三
7、条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报送自查报告。考核对象根据年度考核工作方案报送年度自查报告和相关数据。(二)组织年度规定任务评议评分。根据年度自查报告,成员单位对各地级以上市的定量指标核实并评议评分;各地级以上市对成员单位评议评分;省领导小组专项组牵头部门对参与相关重点任务的成员单位评议评分。(三)组织改革创新评议评分。根据各地级以上市、成员单位自报的改革创新内容,由相关领域成员单位负责审核,对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的,给予评分。(四)开展实地评估。由省领导小组牵头,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各地级以上市、成员单位可派员参与,采取双向回避、随机交叉的方式组成若干联合评估组,分赴各
8、地开展实地评估。(五)日常监督评分。省委农办会同纪检、组织、督查、统计等部门组成考核核查组对考核对象开展日常监督评分。(六)审核考核成绩。考核核查组审核有关考核工作具体实施、评议评分等情况。(七)领导小组评议评分。省领导小组领导同志综合评价地级以上市党委、政府和成员单位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工作情况。(A)呈报考核结果。省委农办牵头汇总考核成绩,提出各类考核对象等级评定建议,上报省领导小组审议,呈报省委、省政府审定。(九)反馈整改提升。省领导小组向全省通报考核结果,有关单位强化结果运用,考核对象针对考核反馈问题,制定整改措施立行立改。第四章考核结果运用第十四条考核结果实行“打擂台”制度,按照考核对象
9、分区分类排名。考核等次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4个等次。考核成绩为90分及以上的,综合评价结果为“优秀”等次;考核成绩为90分以下80分以上的,综合评价结果为“良好”等次;考核成绩为80分及以下的,综合评价结果为“一般”等次。考核成绩为80分及以下的且在乡村振兴战略工作中出现重大问题或事故的单位为“较差”等次。对单项工作比较突出,可以由省领导小组专项组牵头部门提出,省领导小组对各专项工作综合评价前三名的地市进行通报表扬。个别成员单位经省领导小组批准,参与考核等次评定但可以不参与排名。第十五条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评先奖优、追责问责的重要参考,并作为政策试行、项目安排、财政资金分配、用
10、地指标安排、机关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各有关部门应当将考核结果运用情况报省委农办。第十六条 对考核结果为“较差”等次的地级以上市、成员单位,由省委、省政府进行通报批评,并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予以提醒,约谈主要负责同志;对考核中发现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同志、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抓乡村振兴工作职责等突出问题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问责。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省委农办按照清单式管理、台账式跟踪的要求,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切实抓好整改落实。第五章考核工作纪律第十七条考核工作应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有关考核工作文件精神,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切实防止考核过程中出现频繁填表、报数据、报材料
11、,以及过度留痕等形式主义问题,防止多头考核、重复考核,不增加基层负担。第十八条各地级以上市、成员单位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对所提供资料和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如实反映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工作成效和存在问题。考核中发现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的,取消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由省领导小组给予通报批评;已被评为优秀等次的,予以撤销,并对主要负责同志依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第十九条 参加考核工作的人员应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格按照程序、要求和标准开展考核工作,严格遵守廉洁纪律和保密规定,如有违纪违规行为的,经核实后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对抽查的涉农县(市、区)和有关乡村振兴重点任
12、务单位考核可分别参照地级以上市、成员单位的考核办法。第二十一条 考核工作应当同日常工作有机结合,不断完善工作部署、督查、评估同考核相衔接机制。加强党委书记抓乡村振兴责任落实督查,推进党管农村和农村党建工作,压实各级抓乡村振兴政治责任。设立分类分层次评估体系,探索以评代考办法,强化正向激励,引导涉农县(市、区)、镇(街道)、村(社区)持续梯次创建乡村振兴先进示范,稳步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第二十二条应当加强考核工作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开展考核,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委农办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广东省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办法(粤乡振组
13、2020) 1号)同时废止。24附件32021年度广东省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工作方案(送审稿)为做好2021年度广东省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工作,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工作部署和广东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有关要求,制定本方案。一考核对象依据省考核办法有关规定,2021年度广东省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对象为:全省21个地级以上市党委、政府(见附件3-1)和省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见附件3-2)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二、考核组织考核工作由省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统筹负责,由省委农办牵头做好考核方案制定、结
14、果报告及通报等工作。省委农办会同省纪委监委、省委办公厅(省委督查室)、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督查室)、省委组织部和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广东调查总队组成考核核查组,负责考核监督、分数核查,具体开展日常监督评分。省乡村振兴局会同省领导小组各专项组牵头部门,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开展评议评分、实地评估、材料收集、分数汇总、考核结果分析及反馈等具体工作。三 考核内容考核内容以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实施意见(粤发(2021) 9号)和2021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具体实事(任务)清单(粤乡振组办2021) 11号)为依据,综合考虑各地各部门职责
15、任务差异,分设不同考核内容和指标体(一)珠三角核心区(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江门、肇庆、惠州9市)、沿海经济带东西两翼(汕头、汕尾、阳江、湛江、茂名、潮州、揭阳7市)、北部生态发展区(韶关、梅州、河源、清远、云浮5市)。主要考核本市粮食安全、耕地保护、农民增收、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情况(含对口帮扶、东西部协作)、农村社会稳定以及年度乡村振兴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改革创新情况等内容(见附件3-4)。(二)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考核落实农业农村优先发展要求、强化协调配合、加强对基层指导督促、推动本行业本领域本部门牵头或参与推进乡村振兴战略任务完成等情况(见附件3-6) o四、考核评分(一)对地市考核。采取百分制,由评议评分(包括年度规定任务评议评分(45分,其中定量评分占40分、定性评分占5分)、改革创新评议评分(10分)、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