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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椒江区科技创业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椒江区科技创业园(以下简称“区科创园”)的基础条件和我区科技事业发展的需求,以着力打造科技创新基地为目标,为搭建产学研交流合作平台,构建区域科技创新综合服务中心,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动产业结构的调整和提升,更好地孵化和培育一批科技型企业、平台和优秀企业家,有效地推动我区科技创业创新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区科创园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
2、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为创业者在园区内从事科技创业活动提供服务,创造有利于科技创业的优良环境。第三条入驻园区的孵化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区科创园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及区科创园的监督与管理。第四条台州市椒江区科技创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创公司”)是区科创园的管理机构,承担区科创园的建设、招商、服务和管理等工作。科创公司的有关工作由台州市椒江区社会事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业务上接受椒江区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指导及监督。第二章企业准入第五条入驻对象1 .科技型初创企业;2 .机构平台:国内外高
3、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创新机构设立的在椒科技创新平台、研发中心、技术转移中心、技术成果转移机构;国家授权检测机构设立的检测中心或办事处;科技型企业研发中心;3 .中介服务型企业:为创业企业提供配套服务的科技、投融资、财务管理、法律事务等中介服务、电子商务类的人员团队,入孵的同领域中介服务型企业不得超过2个;4 .禁止高能耗、有污染,有碍可持续发展的企业入驻孵化;严禁在国家产业导向上有明文规定的禁止类的企业入驻孵化。第六条入孵项目入驻企业的孵化项目应属于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领域,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政策,并且符合椒江区主导产业的发展方向和中心孵化培育方向。重点支持高新技术项目的研发、成果转化和市场
4、开发。第七条从事领域根据国家科技部颁发的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和省、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结合我区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以及节能减排、绿色环保等要求,对入驻企业、平台从事的领域规定如下:1 .我区支柱产业(医药化工、光电子、缝制设备、汽摩配件、智能家电、智能马桶)及其他块状集聚经济行业等;2 .重点支持技术领域:(1)电子信息技术;(2)生物与新医药技术;(3)新材料技术;(4)新能源及节能技术;(5)资源与环境保护技术;(6)高端装备制造技术;(7)高技术服务业;(8)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9)其他新兴产业。第八条入孵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入驻区科创园: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
5、、生产和服务,且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相关要求;2 .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3 .企业经营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4 .入驻企业团队须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留学生或大学生企业的团队主要管理者或技术带头人,应由留学生或大学生本人担任;5 .法定代表人和经理人员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质。第九条入驻程序1入驻对象向区科创园提出入驻申请,提交相应的入驻材料;6 .区科创园受理并依据项目评审要求进行初审,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报项目评审专家审核小组进行审定;7 .项目评审专家审核小组审定出
6、具反馈意见,由科创公司提交区社发集团审核,并及时通知申请者终审意见。第三章企业管理与考评第十条入驻企业在区科创园的研发和经营活动应接受园区管理与统计考评,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第十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孵化企业管理和服务,提高企业孵化成功率,建立科学合理的淘汰机制和纠偏机制,每年对科技型初创企业、加速企业和中介服务型企业等进行考核,考评结果作为管理和扶持的重要依据。第四章毕业与退出第十二条毕业标准科技型初创企业、中介服务型企业和加速企业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60个月。毕业企业应具备如下条件中至少一条:1 .经国家备案通
7、过的高新技术企业;2 .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3 .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4 .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第十三条退出条件1孵化期企业符合毕业条件,可申请毕业并退出园区;2 .孵化期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项目终止等自身原因或因园区场地及条件不能满足企业进一步发展,可申请从园区退出;3 .根据区科创园有关规定,认定为终止孵化的企业,责令退出。第五章优惠政策第十四条符合条件的科技型初创企业、中介服务型企业,孵化期间租金按20元/月/平方米收取;加速企业孵化期间租金按15元/月/平方米收取。孵化期内毕业的企业,享受相关租金优惠政策。新政策实施后新入驻
8、企业毕业按实际孵化时间,由区科创园管理机构一次性返还8元/月/平方米的租金,未毕业企业不享受租金返还优惠政策。第十五条入驻企业在孵期间申请知识产权的,按照区有关文件执行;获得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授权、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每件给予500元补助。每家入驻企业限获得一件知识产权的补助。第十六条入驻企业享受政府其它优惠政策:1 .对符合条件的入驻企业项目可优先推荐享受各级政府的有关优惠政策;2 .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创业企业可享受台州市关于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创业的相关优惠政策;3 .大学生创业企业可享受台州市关于大学生创业的相关优惠政策;4 .入驻企业在孵化期内,可申报种子资金项
9、目。第十七条科技型初创企业一般不超过300平方米,中介服务型企业一般不超过150平方米,确需增加面积的一事一议。第六章园区管理与服务第十八条区人社、税务、经科、市场监管等部门做好园区入驻企业大数据信息共享工作。第十九条在满足科技型初创企业入驻需求且园区存在一定空置率的前提下,可对外出租并优先考虑毕业企业留驻,原则上毕业企业最长续留时间不超过3年,如需延长的一事一议,租金按35元/月/平方米收取;加速器企业按25元/月/平方米收取。第二十条区科创园管理机构对入驻企业进行指导管理;协助工商、税务、审计等职能部门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同时为企业提供创业指导服务。1 .协助企业办理企业注册相关手续
10、;2 .提供办公及科研生产用房,安保及物业等服务;3 .提供人才引进服务,接纳组织关系;4 .提供各级相关政策咨询,并协助做好项目申报服务;5 .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指导等服务;6 .提供有关知识产权、财务、法律、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7 .提供科技技术、产品展示、行业交流等信息服务;8 .提供科技金融、风险投资等方面的引荐洽谈服务。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一条依托椒江区科创园创建的椒江区“500精英计划”创业园、台州(椒江)人力资源产业服务园的管理按照台州市“500精英计划”人才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台人才领(2019)5号)、椒江区人力资源机构引进高层次人才奖励办法(试行)(椒人才领(2017)10号)、椒江区人力资源产业园优惠政策细则等文件有关规定执行。今后市、区有新的政策规定的,按市、区有关新的政策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区政府每年对区科创园管理机构的所管范围内房租差价进行适当补助,资金在区科技专项资金中列支。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入孵企业租赁合同在新办法实施前结束的,孵化期及租金按原办法执行。入孵企业租赁合同在新办法实施后结束的,孵化期及租金按新办法实施,续签后该部分租金享受第十五条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