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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enera1codeforcivi1bui1dingGB55031-2023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日期:2023年07月15日实施日期:2023年03月0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11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通用规范的公告现批准民用建筑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5031-2023,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同时废止下列现行工程建设
2、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一、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第4.3.1、6.7.4、6.8.6、6.8.9条。二、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OO-2015第3.1.7、428条。三、饮食建筑设计标准JGJ64-2017第3.0.2、4.3.3条。四、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II3-2015第822、9.1.2条。五、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io2-2003第3.1.4、3.1.5、3.6.2、4.4.4、5.1.6、5.5.1、562、6.2.16.3.1、7.1.6、7.3.1,7.4.1、8.1.2、8.1.3、9.1.4、10.7.4条。六、人造板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33
3、6-2016第5.5.1条。七、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范JGJ214-2010M3.1.24.12.1、4.12.2、4.12.4条。八、塑料门窗工程技术规程JGJ103-2008第3.1.2、6.2.8、6.2.19、6223、7.1.2条。九、公共建筑吊顶工程技术规程JGJ345-2014第4.1.7、4.1.8条。本规范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3年7月15日-XZ-刖S为适应国际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通行规则,2016年以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陆续印发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
4、作改革的意见等文件,提出政府制定强制性标准、社会团体制定自愿采用性标准的长远目标,明确了逐步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取代现行标准中分散的强制性条文的改革任务,逐步形成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技术性规定与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构成的“技术法规”体系。关于规范种类。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覆盖工程建设领域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分为工程项目类规范(简称项目规范)和通用技术类规范(简称通用规范)两种类型。项目规范以工程建设项目整体为对象,以项目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等五大要素为主要内容。通用规范以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各专业通用技术为对象,以勘察、设计、施工、维修、养护等通用技
5、术要求为主要内容。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中,项目规范为主干,通用规范是对各类项目共性的、通用的专业性关键技术措施的规定。关于五大要素指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中各项要素是保障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体系化和效率提升的基本规定,是支撑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基本要求。项目的规模要求主要规定了建设工程项目应具备完整的生产或服务能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项目的布局要求主要规定了产业布局、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总体设计、总平面布置以及与规模相协调的统筹性技术要求,应考虑供给能力合理分布,提高相关设施建设的整体水平。项目的功能要求主要规定项目构成和用途,明确项目的基本组成单元,是项目发挥预期作用的保障。项目
6、的性能要求主要规定建设工程项目建设水平或技术水平的高低程度,体现建设工程项目的适用性,明确项目质量、安全、节能、环保、宜居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应达到的基本水平。关键技术措施是实现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基本技术规定,是落实城乡建设安全、绿色、韧性、智慧、宜居、公平、有效率等发展目标的基本保障。关于规范实施。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具有强制约束力,是保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众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求,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维修、养护、拆除等建设活动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其中,对于既有建筑改造项目
7、(指不改变现有使用功能),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规范确有困难时,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配套的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是经过实践检验的、保障达到强制性规范要求的成熟技术措施,一般情况下也应当执行。在满足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规定的项目功能、性能要求和关键技术措施的前提下,可合理选用相关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使项目功能、性能更加优化或达到更高水平。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要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协调配套,各项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相关技术水平。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实施后,现行相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应
8、及时修订,且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中有关规定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为准。1总则1.0.1为规范民用建筑空间与部位的基本尺度、技术性要求及通用技术措施,制定本规范。1.0.2民用建筑必须执行本规范。1.0.3民用建筑的建设和使用维护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应按照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正确处理人、建筑与环境的相互关系,营建与使用功能匹配的合理空间;2应贯彻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的政策要求;3应与所处环境协调,体现时代特色、地域文化。1.0.4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
9、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2基本规定2.1 功能要求2.1.1 民用建筑建设应遵循安全、卫生、健康、舒适的原则,为人们的生活、工作、交流等社会活动提供合理的使用空间,使用空间应满足人体工学的基本尺度要求。2.1.2 民用建筑选址应满足安全要求。2.1.3 居住建筑应保隙居住者生活安全及私密性,并应满足采光、通风和隔声等方面的要求。2.1.4 教育、办公科研、商业服务、公众活动、交通、医疗及社会民生服务等公共建筑除应满足各类活动所需空间及使用需求外,还应满足交通、人员集散的要求。2.1.5 当民用建筑存在不同功能场所组合的情况时,除应满足
10、上述条款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各功能场所不应降低其他功能场所的基本安全、卫生标准;2当产生污染、辐射的功能场所与其他功能场所组合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3当不同安全等级的功能场所组合时,应采取确保各功能场所使用安全的相应措施。2.1.6 民用建筑应配置满足基本使用功能需要的设备设施。2.1.7 民用建筑应设置相应的安全及导向标识系统。2.2 性能与措施2.2.1 民用建筑应综合采取防火、抗震、防洪、防空、抗风雪及防雷击等防灾安全措施。2.2.2 民用建筑的结构应满足相应的设计工作年限要求。2.2.3 民用建筑应满足无障碍要求,且具有无障碍性能的设施设置应系统连贯。2.2.4 室内
11、外装修不应影响建筑物结构的安全性,且应选择安全环保型装修材料。装修材料、装饰面层或构配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应安全牢固。建筑物外墙装饰面层、构件、门窗等材料及构造应安全可靠,在设计工作年限内应满足功能和性能要求,使用期间应定期维护,防止坠落。2.2.5 装配式建筑应采用集成化、模块化、标准化及通用化的预制部品、部件。2.2.6 民用建筑的室外公共场地、建筑空间、建筑部件及公共设备设施应定期进行日常保养、维修和监管。3建筑面积与高度1.1.1 面积3.1.1 建筑面积应按建筑每个自然层楼(地)面处外围护结构外表面所围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3.1.2 总建筑面积应按地上和地下建筑面积之和计算,地上和
12、地下建筑面积应分别计算。3.1.3 室外设计地坪以上的建筑空间,其建筑面积应计入地上建筑面积;室外设计地坪以下的建筑空间,其建筑面积应计入地下建筑面积。3.1.4 永久性结构的建筑空间,有永久性顶盖、结构层高或斜面结构板顶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按下列规定计算建筑面积:1有围护结构、封闭围合的建筑空间,应按其外围护结构外表面所围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2无围护结构、以柱围合,或部分围护结构与柱共同围合,不封闭的建筑空间,应按其柱或外围护结构外表面所围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3无围护结构、单排柱或独立柱、不封闭的建筑空间,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4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无柱、附属
13、在建筑外围护结构、不封闭的建筑空间,应按其围护设施外表面所围空间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3.1.5 阳台建筑面积应按围护设施外表面所围空间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当阳台封闭时,应按其外围护结构外表面所围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3.1.6 下列空间与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1结构层高或斜面结构板顶高度小于2.2Om的建筑空间;2无顶盖的建筑空间;3附属在建筑外围护结构上的构(配)件;4建筑出挑部分的下部空间;5建筑物中用作城市街巷通行的公共交通空间;6独立于建筑物之外的各类构筑物。3.1.7 功能空间使用面积应按功能空间墙体内表面所围合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3.1.8 功能单元使用面积应按功
14、能单元内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之和计算。3.1.9 功能单元建筑面积应按功能单元使用面积、功能单元墙体水平投影面积、功能单元内阳台面积之和计算。3.2建筑高度3.2.1 平屋顶建筑高度应按室外设计地坪至建筑物女儿墙顶点的高度计算,无女儿墙的建筑应按至其屋面檐口顶点的高度计算。3.2.2 坡屋顶建筑应分别计算檐口及屋脊高度,檐口高度应按室外设计地坪至屋面檐口或坡屋面最低点的高度计算,屋脊高度应按室外设计地坪至屋脊的高度计算。3.2.3 当同一座建筑有多种屋面形式,或多个室外设计地坪时,建筑高度应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3.2.4 机场、广播电视、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等设施的技
15、术作业控制区内及机场航线控制范围内的建筑,建筑高度应按建筑物室外设计地坪至建(构)筑物最高点计算。3.2.5 历史建筑,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保护规划区内的建筑,建筑高度应按建筑物室外设计地坪至建(构)筑物最高点计算。3.2.6 本规范第3.2.4条、第3.2.5条规定以外的建筑,屋顶设备用房及其他局部突出屋面用房的总面积不超过屋面面积的1/4时,不应计入建筑高度。3.2.7 建筑的室内净高应满足各类型功能场所空间净高的最低要求,地下室、局部夹层、公共走道、建筑避难区、架空层等有人员正常活动的场所最低处室内净高不应小于2.00m。4建筑室外场地4.1 环境与场地4.1.1 民用建筑应结合当地的自然环境特征,集约利用资源,严格控制其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4.1.2 建筑周围环境的空气、土壤、水体等不应对人体健康构成危害。存在污染的建设场地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并应达到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4.1.3 建筑在建设和使用过程中,应采取控制噪声、振动、眩光等污染的措施,产生的废物、废气、废水等污染物应妥善处理。4.1.4 建筑与危险化学品及易燃易爆品等危险源的距离,应满足有关安全规定。4.1.5 建筑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1有洪涝威胁的场地应采取可靠的防洪、防内涝措施;2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