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司法厅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许可实施要素.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江西司法厅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许可实施要素.docx(16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基本要素)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许可二、省级主管部门:江西省司法厅三、实施机关:司法部(由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初审)四、设定和实施依据: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五、子项:1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许可六、业务办理项:2 .申请设立代表机构(含代表机构合并、分立)3 .申请变更代表机构名称4 .申请将代表机构迁往其他城市5 .申请注销代表机构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许可000112109000一、基本要素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许可0001121
2、090002 .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许可0001121090003 .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申请设立代表机构(含代表机构合并、分立)00011210900001申请变更代表机构名称【00011210900002】申请将代表机构迁往其他城市【00011210900003】申请注销代表机构【00011210900004】4 .设定依据(1)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六条)5 .实施依据(1)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二条)(2)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司法部令第73号)(第二十六条)
3、(3)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4)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四条)(5)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七条)(6)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司法部令第73号)(第二十一条)(7)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司法部令第73号)(第二十条)(8)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八条)6 .监管依据(1)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7 .实施机关:司法部(由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初审)8 .审批层级:国家级9 .行使层级:国家级10 .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否I1受理层级:省级12
4、 .是否存在初审环节:是13 .初审层级:省级14 .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许可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资格型三、行政许可条件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1 .(1)该外国律师事务所已在其本国合法执业,并且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处罚。(2)代表机构的代表应当是执业律师和执业资格取得国律师协会会员,并且已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2年,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其中,首席代表已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3年,并且是该外国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是相同职位的人员。(3)有在华设立代表机构开展法律服务业务的实际需要。(4
5、)在华最近设立的代表处连续执业满三年(限增设代表处)。(5)已经设立的各代表处及其代表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规章,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没有被追究条例规定的各项法律责任(限增设代表处)。2 .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1 .外国律师事务所申请在华设立代表机构、派驻代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该外国律师事务所已在其本国合法执业,并且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处罚;(二)代表机构的代表应当是执业律师和执业资格取得国律师协会会员,并且已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2年,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其中,首席代表已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3年,并且是该外国律师事务所的
6、合伙人或者是相同职位的人员;(三)有在华设立代表机构开展法律服务业务的实际需要。2 .申请增设代表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在华最近设立的代表处连续执业满三年;(二)已经设立的各代表处及其代表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规章,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没有被追究条例规定的各项法律责任。前款第一项规定的连续执业时间,自代表处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首次办理开业注册之日起计算。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1服务对象类型:其他组织3 .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4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5 .许可证件名称:无6 .改革方式:无7 .具体改革举措无8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无五、申请材
7、料9 .申请材料名称1. (1)该外国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签署的设立代表机构的申请书(一式三份,外文材料应当附中文译文)(经申请人本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的公证、其本国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外交主管机关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2. (2)该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其本国已经合法设立的证明文件(一式三份,外文材料应当附中文译文)(经申请人本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的公证、其本国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外交主管机关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3. (3)该外国律师事务所的合伙协议或者成立章程以及负责人、合伙人名单,如确有困难,可以提供由主要负责人签署的介绍合伙协议、股东协议或者章程中
8、涉及签订时间、发起人、组织形式、法律责任形式等内容的文件材料(一式三份,外文材料应当附中文译文需经公证认证)4. (4)该外国律师事务所给代表机构各拟任代表的授权书,以及拟任首席代表系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相同职位人员的确认书(一式三份,外文材料应当附中文译文,需经公证或认证)5. (5)代表机构各拟任代表的律师执业资格以及拟任首席代表已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3年、其他拟任代表已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2年的证明文件(一式三份,外文材料应当附中文译文,需经公证或认证)6. (6)该外国律师事务所所在国的律师协会出具的该代表机构各拟任代表为本国律师协会会员的证明文件(一式三份,外文材料应当附中文译文,
9、需经认证或公证)7. (7)该外国律师事务所所在国的律师管理机构出具的该律师事务所以及各拟任代表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和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的证明文件(一式三份,外文材料应当附中文译文,需经认证或公证)8. (8)已设立的各代表处的基本情况(仅限增设代表处)。9. (9)已设立的各代表处的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仅限增设代表处)。10. (10)已设立的各代表处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出具的代表处连续执业满三年的证明文件(仅限增设代表处)。11. 申请变更代表机构名称(1)外国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12. 申请变更代表机构(2)
10、外国律师事务所名称已变更的证明文件(仅变更中文名称无需提供)13. 申请将代表机构迁往其他城市(1)外国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14. 申请将代表机构迁往其他城市(2)办公场所证明。15. 申请将代表机构迁往其他城市(3)审计报告。16. 申请注销代表机构外国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1) .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司法部令第73号)(第二十条):代表处变更中、英文名称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应当向代表处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提交其主要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有关的文件材料。(2)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
11、(第八条):外国律师事务所申请在华设立代表机构,应当向拟设立的代表机构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材料:(一)该外国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签署的设立代表机构、派驻代表的申请书。拟设立的代表机构的名称应当为“XX律师事务所(该律师事务所的中文译名)驻XX(中国城市名)代表处”;(二)该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其本国已经合法设立的证明文件;(三)该外国律师事务所的合伙协议或者成立章程以及负责人、合伙人名单;(四)该外国律师事务所给代表机构各拟任代表的授权书,以及拟任首席代表系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相同职位人员的确认书;(五)代表机构各拟任代表的律师执业资格以及拟任首席代表已在中
12、国境外执业不少于3年、其他拟任代表已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2年的证明文件;(六)该外国律师事务所所在国的律师协会出具的该代表机构各拟任代表为本国律师协会会员的证明文件;(七)该外国律师事务所所在国的律师管理机构出具的该律师事务所以及各拟任代表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和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的证明文件。前款所列文件材料,应当经申请人本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的公证、其本国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外交主管机关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外国律师事务所提交的文件材料应当一式三份,外文材料应当附中文译文。(3)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外国律师事务所需要变更代表
13、机构名称、减少代表的,应当事先向代表机构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交其主要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有关的文件材料,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核准,并收回不再担任代表的人员的执业证书。(4) .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司法部第73号令)(第二十六条):申请将代表处迁往其他城市的,由该外国律师事务所向拟迁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提出申请,经审查后,报司法部核准。代表处持核准通知,按规定办理相关注销和注册手续。(5) .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司法部令第73号)(第十一条):申请增设代表处,除应当提交条例第八条规
14、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已设立的各代表处的基本情况;(二)已设立的各代表处的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三)已设立的各代表处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出具的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证明文件(其中,“代表处及代表良好执业证明”已由司法部关于取消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司发201810号)取消,改由司法行政机关调查核实或网络核验)。以上材料应当附中文译文,按正、副本形式分别装帧成三份。(6) .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司法部令第73号)(第六条):提交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该外
15、国律师事务所的合伙协议或者成立章程”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由主要负责人签署的介绍合伙协议、股东协议或者章程中涉及签订时间、发起人、组织形式、法律责任形式等内容的文件材料。(7) .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司法部令第73号)(第二十一条):外国律师事务所申请注销代表处的,应当向代表处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提交其主要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六、中介服务1 .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是2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3 .设定法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1)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八条):前款所列文件材料,应当经申请人本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的公证、其本国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外交主管机关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4 .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境外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5 .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七、审批程序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1 .申请人申请。2 .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对文件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的,将审查意见连同文件材料报送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申请材料不齐全的,通知申请人补充材料。3 .国务院司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