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中小学少数民族文字教材管理实施细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云南省中小学少数民族文字教材管理实施细则.docx(11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云南省中小学少数民族文字教材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进一步加强云南省中小学少数民族文字教材管理,确保教材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中小学少数民族文字教材管理办法和云南省中小学教材管理实施细则,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中小学少数民族文字教材(以下简称民族文字教材)是指根据国家课程方案和地方课程方案编写修订、翻译(编译),供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学校使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教学用书,以及作为教材内容组成部分的教学材料(含配套视频、图册和活动手册等),包括国家课
2、程教材、地方课程教材,以及根据国家和省专题教育要求规划开发的读本。第三条民族文字教材必须体现党和国家意志,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体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要求,体现中国和中华民族风格,体现党和国家对教育的基本要求,体现国家和民族基本价值观,体现人类文化知识积累和创新成果。第四条民族文字教材应按照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材管理规定审核,未经审定的教材不得出版、选用。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教材和涉及国家主权、安全、民族、宗教等内容的教材,实行国家统一编写、统一审核、统一使用。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 在国家教材委员会指导和统筹下,民族文字教材实行国家、地方和学校分级管理。第六条在云南省教材委员会指
3、导和统筹下,省教育厅负责全省民族文字教材管理,纳入全省中小学教材管理体系。负责组织编写地方课程教材(含专题教育教材和读本,下同),并对其中的专题教育教材和读本(以下简称读本)进行审核,对地方民族语文教材、国家课程教材民族文字翻译(编译)进行初审。加强教材编写、审核、管理、研究队伍建设,组织开展教学指导和骨干培训、监测反馈等工作。指导监督州市级、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做好民族文字教材管理工作。第七条州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民族文字教材管理,指导监督县区和学校做好民族文字教材管理工作。自治州教育行政部门和市级管辖自治县的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级辖区内民族文字教材选用、使用工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组
4、织开展教学指导、培训以及监测反馈等。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民族文字教材管理的政-1 -策规定,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管好用好教材。第三章编写修订、翻译(编译)第八条地方课程教材编写修订应符合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中小学少数民族文字教材管理办法云南省中小学教材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要求,符合本省中小学教材建设方向和要求,充分利用好本地区特有经济社会文化资源,体现民族特色和区域特点。地方课程教材编写修订、翻译(编译)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
5、主义,有机融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加强国家主权、国家安全、生态文明、资源保护、地方文化旅游等教育内容,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民族理论与政策,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注重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融入教材,挖掘体现中华民族共同历史的典型人物和鲜活故事,教育引导各族师生牢固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不断增进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三)充分体现时代精神。教材内容既要保持相对稳定,又要坚持与时俱进,聚焦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
6、新人,生动展示人民群众在新时代的新实践、新业绩、新作为,及时反映新时代思想道德建设、经济社会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的新变化新成果新趋势,大力弘扬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四)遵循教育教学规律。着眼于学生全面发展,依据核心素养,遵循学生成长规律、认知规律和语言习得规律等,注重联系学生思想、学习、生活实际,将知识、能力、情感、价值观培养有机结合,体现中小学教育教学改革的先进理念和优秀成果,体现全员、全程、全方位育人要求。(五)注重编写的系统性。要确保体系完整,逻辑完备,章节安排和结构设计科学,各学段内容衔接贯通,各学科之间协调配合;选文篇目内容要导向正确、积极向上,选文作者(译者)历史评价正面、有
7、良好社会形象;语言文字规范,插图设计合理、数量适当,图文配合得当,可读性强。第九条 地方课程教材编写单位由省教育厅遴选、认定、授权,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下同卜教材编写前需向省教育厅申请同意方可施行,工作流程全程报省教育厅监督。民族文字教材编写单位除应符合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资质外,要有熟悉语言文字政策和民族文字教材编写工作的专业团队。第十条编写单位负责组织遴选政治立场坚定、思想端正、作风正派、熟悉学科的专家、教研人员和一线优秀教师组建地方课程教材编写修订、翻译(编译)队伍,编写人员须经所在单位党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报省教育厅审核通过后,由编写单位集中向社会公
8、示。编写修订、翻译(编译)队伍应保持结构合理和相对稳定,每册核心编写人员原则上不应超过8人,实行主编负责制。第十一条省教育厅依据国家语文课程标准和国家统编语文教材选篇的主题和方法,结合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学习需要和习得规律,组织编写地方少数民族语文教材。其中国家统编语文教材选篇占比不低于30%o地方课程教材实行周期修订制度,一般按学制周期修订。出现以下情形,应及时修订。(-)中央关于教育工作、关于民族工作的最新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明确提出的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重要工作安排部署进教材的要求。(二)选篇内容涉及国家统编语文教材修订。(三)国家或地方经济、社会、科技等领域发生重大变化、取得重要成果,经
9、国家权威部门认可的、改变现有认知的重要学术成果发布。发现教材内容有错误、不适宜或出现较大争议。第四章教材审核-5-第十二条 地方民族语文教材编写修订完成后,由省教育厅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初审,审核通过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国家教材委员会终审。地方民族语文教材提交终审时,应按要求提供全套送审材料,同时提供少数民族文字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版本。送审材料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教材目录、教材编写情况表及编写人员情况表;(二)教材初审工作报告、初审专家个人审核意见表、初审意见落实情况说明;(三)省级党委宣传部门的审核意见、省级教材委员会或省级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的审核意见;(四)编写单位出具的试教审读工作报
10、告;(五)具有封面和前言等基本要素的少数民族语文教材纸质版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版中小学少数民族语文教材编写,以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版教材翻译准确性核查说明。第十三条 云南省教材选用与审定委员会委员由省教育厅有关职能处室负责人及专家组成。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教材与语管处,负责审定地方课程教材。第十四条 地方课程教材审核队伍应由思政专家、学科专家、课程专家、教研专家、一线优秀教师等组成,其中部分专家应兼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审核专家组设组长和副组长各1人,成员为不低于5人的单数组成。审核中根据教材涉及的专门领域内容送宣传、统战、党史研究、公安、司法、安全、
11、科技、教育、文化和旅游、民族宗教等部门进行专题审核。教材审核人员应依据教材审核程序、方式、标准,公正客观地进行审核,遵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有关规定。第十五条云南省教材选用与审定委员会严格根据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中小学少数民族文字教材管理办法开展审核工作。地方课程教材审核实行编审分离制度,遵循回避原则,执行重大选题备案制度。应加强政治审核,重点审核教材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政治上有错误的教材不予通过。第十六条地方课程教材审核应建立完善教材审核档案制度,对审核记录、审核报告等做好存档,审核报告须报相应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七条地方课程教材送审工作原则上采取集中受理的方式进行。地方课程教材(含新编和
12、修订)启用时间一般为秋季学期,申请在秋季学期开始使用的,编写单位须于当年3月1日前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送审申请。编写单位送审地方课程教材时应提供全套教材所有册次,对编写单位和人员不符合规定条件或存在其他不符合送审要求情形的教材,不予受理。第十八条地方读本审核一般分初审和复审两个阶段。初审和复审均按个人审读、集体审核的方式开展。初审重点审核全套教材的编写思路、框架结构及章节内容。复审重点-7 -审核根据初审意见、试教试用以及一线教师审读反馈意见进行修改的情况。第十九条 地方读本初审通过后,须进行试教试用,并选聘一线优秀教师进行审读,在教学环节对读本进行全面检验。试用的地方读本,应当为正式出版物
13、,并在封面左上方载明“经云南省教材选用与审定委员会XX年批准试用”。编写单位根据试教试用情况和一线教师审读意见对读本进行修改完善。第二十条地方读本审核应在个人认真审读的基础上,召开审核会议,集体充分讨论形成审核意见。审核结论分“通过”“重新送审”和“不予通过”三种。第二十一条地方读本经云南省教材选用与审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并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后,列入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公告目录b审定后的教材不得擅自修改。第五章出版发行第二十二条民族文字教材经审定通过后方可出版、发行。出版发行单位必须取得国家出版主管部门批准的少数民族文字出版、发行资质。教材出版单位要严格按照审定通过的出版稿印刷,并向省级教育
14、行政部门备案。第二十三条民族文字教材出版单位要严格规范编辑、审稿、校对制度,保证教材编校质量。教材出版和印制应执行国家标准,实施“绿色印刷确保印制质量。出版发行不得夹带任何商业广告或变相商业广告,不得搭售教辅材料或其他商品。第六章选用使用第二十四条民族文字教材选用严格执行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省教育厅负责全省民族文字教材选用使用工作的统筹管理,领导和监督民族文字教材选用工作。教材选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选用过程规范、有序,确保选出适合各地中小学使用的优质民族文字教材。第二十五条州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据第七条职责建立民族文字教材选用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教材选用工作。选用委员会由课程
15、教材专家、教研员、中小学校长和教师等组成。民族文字教材出版、发行单位人员以及与所选教材有利益关系的编写人员,不得担任民族文字教材选用委员会成员。民族文字教材选用结果须在州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网站上公示,选用工作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本州市选用结果报省教育厅备案。选用的教材必须是经审定的版本,擅自更改内容的教材不得选用。不得以地方、校本民族文字课程教材替代国家课程教材。第二十六条中小学不得使用境外民族文字教材。省、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民族文字教材选用、使用监测机制,对民族文字教材选用使用进行跟踪调查,定期对教材的使用情况进行评价并通报结果。民族文字教材编写、出版单位须建立教材使用跟踪机制,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收集教材使用意见,形成教材使用跟踪报告,在教材修订审核时作为必备送审材料。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