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202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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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浙江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管理,提升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320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一、总则(-)本办法所称的引导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安排的用于支持和引导浙江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科技改革发展政策、优化区域科技创新环境、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二)引导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管理。省财政厅负责确定引导资金分配原则、分配标准,确定引导资金支持重点,审核引导资金分配建议方

2、案并下达预算,会同省科技厅组织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指导市县预算管理等工作。省科技厅负责组织引导资金项目申报、评审和立项,提出引导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开展项目日常监管、绩效管理工作,督促和指导各地各单位做好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管理等。各市、县(市、区)科技部门、省属高校、省属科研院所等有关单位按要求做好项目推荐、初审等工作,财政部门会同科技部门负责项目预算管理、资金下达、监督检查等,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开展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项目归口管理单位负责立项项目的日常管理,配合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对引导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绩效评价。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编制申报材料和实施项目,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3、、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二、支持范围、方式和标准(-)引导资金分配聚焦三大科创高地和15大战略领域,以“强化绩效、聚焦重点”为原则,以取得重大标志性成果为导向,优先支持预期能取得明显绩效的平台和项目。除联动支持、稳定支持项目外,相关建设(研究)内容已获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再重复支持。(二)引导资金按照管理办法要求,支持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科技创新基地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等四个方向,具体口径按国家规定执行;重点支持具有省级及以上科技创新平台载体的独立法人企事业单位,加快发展的山区、海岛县(市、区)申报的项目可适当放宽要求。(三)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类项目

4、原则上每项补助不超过300万元,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类项目原则上每项补助不超过500万元,长三角科创共同体项目原则上每项补助不超过1000万元。对于省委、省政府重点支持或特别重大的项目,补助标准不设上限。三、项目组织及资金管理(-)引导资金采取项目法和因素法相结合的方法分配,原则上采用项目法分配。省科技厅应提前做好项目征集储备工作,可综合采用专家论证、处室联审等方式组织开展项目遴选,按规定报批立项。主动布局的项目可直接提请报批立项。对省政府督查激励的设区市、县(市、区),可给予切块资金支持,具体由所在市县按项目制管理。对财政部、科技部要求以项目法申报的项目,采取择优遴选、定向推荐

5、等方式向上推荐。(二)省科技厅根据科技部、财政部要求,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结合全省科技创新工作年度目标,在主动布局的基础上,可面向各设区市、省属高校和省属科研院所开展项目征集工作。申报材料包括实施主体、目标任务、绩效目标、资金规模及结构、支持方式等内容。(三)省科技厅根据科技部、财政部的资金使用原则和年度资金预算,提出引导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包括年度支持重点、安排原则、拟支持的项目和补助金额等情况,按规定报省财政厅。(四)省财政厅按规定审核后,在接到中央财政下达预算后30日内,会同省科技厅按照预算级次分配、下达引导资金预算,并抄送财政部浙江监管局。(五)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结合本地区科技

6、改革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及时制定年度引导资金实施方案,随资金分配情况同时抄送财政部浙江监管局,并报科技部、财政部备案。(六)对拟分配到企业的引导资金,由省科技厅在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日。公示无异议后组织实施。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七)引导资金参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要求,主要用于设备费、业务费和劳务费,不得用于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引导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引导资金按照财政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四、监督检查与绩效管理(-)省科技

7、厅牵头组织开展引导资金绩效评价,并参照相关管理规定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项目绩效突出的,给予滚动支持。项目终止或项目验收(或综合绩效评价)不通过的,经审计认定使用不合规和结余的财政补助经费,按规定收回。项目验收通过或结题的,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项目实施变更、验收逾期处理等事项参照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相关办法执行。(二)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应按规定向科技部、财政部报送引导资金绩效自评报告,并抄送财政部浙江监管局,主要包括本年度引导资金支出情况、组织实施情况、绩效情况等。(三)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落实全过

8、程预算绩效管理各项工作,并按规定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引导资金使用效益;同时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科研经费管理规定管理、使用资金,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并按要求向省科技厅报送年度工作总结、绩效评价等材料。(四)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引导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各级科技、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引导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的严重违规、违纪、违法犯罪行为,按程序纳入省科研失信行为数据库。五、附则本办法自2023年2月18日起施行,原浙江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计划管理细则(浙科发计201819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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