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汽车风窗玻璃清洗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浙江省汽车风窗玻璃清洗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x(2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浙江省汽车风窗玻璃清洗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1抽样方法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净含量小于等于10升的独立包装样品,取总量不小于3升的最小偶数独立包装;分成二份,其中1份用作检样,1份留作备样。净含量大于10升的独立包装和散装样品,取3升,用清洁、耐腐蚀的密封容器封装,其中1.5升用作检样,1.5升用于备样。2检验依据表1检验项目序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1冰点SH/T0090-1991(2000)2PH值SH/T0069-1991(2006)3外观GB/T23436-20094相容性GB/T23436-20095
2、金属腐蚀性GB/T23436-2009执行其他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复检时所检测的样品为备用样品。3判定规则3.1 依据标准GB/T23436-2009汽车风窗玻璃清洗液现行有效的其他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3.2 判定原则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
3、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中注明该项目的实测值以及推荐性标准的标准值。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中注明该项目的实测值以及推荐性标准的标准值。3.3 综合结论判定经检验,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被抽查产品为“不合格二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明示质量要求,但不符合本细则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为“所检项目符合明示质量要求,未达到XX标准规定”。(注:XX为具体标准名称)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明示质量要求,且符合本细则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为“所检项目符合本次监督抽查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