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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重大隐患责任追究制度为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杜绝事故发生,根据相关文件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制度。1、责任划分:直接领导责任,指按照职责分工对本级管辖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有组织实施的责任;重要领导责任,指按照职责分工,对本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有领导、决策、协调、督办的责任;一般领导责任,指按照职责分工,对下级管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有检查指导的责任。2、严格执行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上报制度,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要及时上报,绝不允许瞒报。对隐瞒不报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3、认真落实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责任心不强、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得力、玩忽职守,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或重大损失的,坚决按照有关规定严肃
2、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4、坚持“以查促防”的原则,组织开展好矿井隐患大排查。排查工作要深入细致,大范围、大密度,不留死角,不出空档。5、要建立安全检查责任制。检查人员要对检查内容、检查项目签字。对检查发现的隐患,要落实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措施,督促及时整改。一旦出现问题要追究检查人员的责任,真正达到查清事故隐患,落实整改措施的目的。6、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各分管领导要对本辖区内重大隐患排查工作负总责,定期研究、检查和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隐患。各有关队组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要始终把矿井安全工作放在首位,切实做到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7、给予有关人员处分或者处罚,应坚持实事求是、过罚相当的原则。8、在追究领导人员责任的同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施工队组给予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