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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建部住宅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WORD版 全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近日就住宅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于新建住宅建筑电梯设置,征求意见稿要求,入户层为二层及二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每单元应至少设置1台电梯,且轿厢深度不应小于1.40米,宽度不应小于1.10米,呼叫按钮的中心距地面高度应为0.85米至1.10米。征求意见稿提出,对于公共楼梯的设置,楼梯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米;楼梯井净宽大于0.11米时,必须采取防止坠落和儿童攀登的措施。对于配套设施,住宅项目应配套建设机动车停车场所;配套车位数量应根据当地机动化发展水平、住宅项目所处的区位、用地及公共交通条件综合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
2、定:应配置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应设无障碍停车位。当凸窗窗台高度小于等于0.45m时,其防护高度应从窗台面起算,且不应小于0.90m ;当凸台高度大于0.45m时,其防护高度应从窗台面起算,且不应小于0.60m ;凸窗的防护设施应贴外窗设置。在场地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集中绿地宽度不应小于8米;集中绿地中,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绿地面积不应少于三分之一,并应设老年人和儿童活动场地。此外,住宅建筑应配建附属道路,应与住宅单元出入口、老年人和儿童活动场地无障碍联通,并应与城市或镇区道路的人行道联通形成无障碍步行系统。征求意见稿还要求,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其他住户的卧室、起居室
3、、厨房和餐厅的上层。卫生间地面应采用防滑铺装,地面静摩擦系数(COF )不应小于0.6。厨房、卫生间、封闭阳台与相邻空间地面的高差不应大于0.015米,并应以斜坡过渡。刖言为适应国际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通行规则,2016年以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陆续印发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等文件,提出政府制定强制性标准、社会团体制定自愿采用性标准的长远目标,明确了逐步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取代现行标准中分散的强制性条文的改革任务,逐步形成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技术性规定与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构成的技术法规”体系。关于规范种类。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覆盖工程建设领域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分为工程
4、项目类规范(简称项目规范)和通用技术类规范(简称通用规范)两种类型。项目规范以工程建设项目整体为对象,以项目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等五大要素为主要内容。通用规范以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各专业通用技术为对象,以勘察、设计、施工、维修、养护等通用技术要求为主要内容。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中,项目规范为主干,通用规范是对各类项目共性的、通用的专业性关键技术措施的规定。关于五大要素指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中各项要素是保障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体系化和效率提升的基本规定,是支撑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基本要求。项目的规模要求主要规定了建设工程项目应具备完整的生产或服务能力,应与经济社
5、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项目的布局要求主要规定了产业布局、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总体设计、总平面布置以及与规模相协调的统筹性技术要求,应考虑供给能力合理分布,提高相关设施建设的整体水平。项目的功能要求主要规定项目构成和用途,明确项目的基本组成单元,是项目发挥预期作用的保障。项目的性能要求主要规定建设工程项目建设水平或技术水平的高低程度,体现建设工程项目的适用性,明确项目质量、安全、节能、环保、宜居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应达到的基本水平。关键技术措施是实现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基本技术规定,是落实城乡建设安全、绿色、韧性、智慧、宜居、公平、有效率等发展目标的基本保障。关于规范实施。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具有
6、强制约束力,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众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求,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维修、养护、拆除等建设活动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其中,对于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指不改变现有使用功能),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规范确有困难时,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配套的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是经过实践检验的、保障达到强制性规范要求的成熟技术措施,一般情况下也应当执行。在满足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规定的项目功能、性能要求和关键技术措施的前提下,可合理选用相关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使项目功能、性能
7、更加优化或达到更高水平。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要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协调配套,各项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相关技术水平。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实施后,现行相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应及时修订,且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中有关规定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为准。1总则12基本规定22.1规模与布局22.2建设要求22.3使用维护33居住环境53.1空间环境53.2场地63.3配套设施84建筑空间94.1套内空间94.2公
8、共空间105结构安全136室内环境146.1 声环境146.2 光环境146.3 热环境157建筑设备167.1 给水排水167.2 供暖、通风与空调167.3 燃气177.4 电气177.5 智能化191总则1.0.1为促进住宅建设高质量发展,保障居民的基本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制定本规范。1.0.2城镇住宅项目建设、使用和维护必须执行本规范。本规范不适用于农村住宅项目。1.0.3住宅项目建设应以适用、经济、绿色、美观为目标,并应遵循下列原则:1安全耐久,经济合理;2以人为本,健康宜居;3节约资源,保护环境;4因地制宜,文化传承。1.0.4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
9、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2基本规定2.1 规模与布局2.1.1 住宅项目建设规模应根据所在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需求和配套条件等,经调查研究、科学预测后合理确定。2.1.2 住宅项目应包括1栋或多栋住宅建筑。住宅项目较大时,应以城镇道路划分形成若干居住街坊。2.1.3 住宅项目应以满足居住需求为目的,合理布局住宅建筑、工程设施及管线、场地和配套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住宅建筑应由一个或多个供家庭使用的独立居住空间组成。2工程设施及管线应包括给水排水系统及设备、供电系统及设备、通信和有线广播电视等智能化系统及设备、消防设施设备等;
10、采暖地区尚应有供暖系统及设备;有燃气供应的地区尚应有燃气供应系统及设备。3场地应包括道路、绿地、非机动车停车场所等基本用地空间。4配套设施应包括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商业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场站设施及社区服务设施、便民服务设施等。2.1.4 住宅建筑应根据所在地区气候、地质及地形地貌等自然条件,因地制宜、合理布局。2.2 建设要求2.2.1 住宅项目不应在有滑坡、泥石流、山洪、地震断裂带等自然灾害威胁的地段选址建设,且与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品及电磁辐射等危险源的距离必须符合有关安全规定。2.2.2 住宅项目建设应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和空间。2.2.3 住宅项目应满足无障碍使用要求。2
11、.2.4 住宅项目中的建筑小品、围墙等附属设施应采取防坍塌、防坠落等安全措施。2.2.5 住宅建筑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2.2.6 在规定设计工作年限内,住宅建筑结构、部品和设备设施应满足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要求。2.2.7 住宅建筑的设计工作年限应符合表2.2.7的规定。表22.7住宅建筑的设计工作年限类别设计工作年限(年)/建筑结构,不应低于50年防水。屋面工程Q小应低于20年Q室内工程户不应低于25年。地下工程一不应低于建筑结构设计工作年限。外窗。不应低于20年/外保温系统不应低于25年J: m港通快讯2.2.8 住宅建筑应满足居住所需的通
12、风、日照、采光、隔声、防水、防潮、保温、隔热等性能要求。2.2.9 住宅建筑及其设备应能有效利用能源和水资源。2.2.10 住宅建筑外窗、外墙装饰、外墙外保温系统及其他附属设施等不应发生脱落、坠落。2.2.11 住宅建筑应提供保证人员安全疏散的设施与条件。2.2.12 住宅建筑应具有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并应在火灾时维持结构的稳定性。2.2.13 住宅建筑应具备与建筑高度相适应的灭火救援条件。2.2.14 住宅建筑严禁与经营、存放或使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物品的商店、作坊或储藏间等组合建造。2.2.15 装配式住宅建筑的结构构件和部件部品应符合通用性要求。2.3 使用维护2.3.1 住宅项目配套
13、建设的公共设施的使用功能不应擅自改变。2.3.2 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屋面等住宅建筑的共用部位不应擅自拆改或占用。2.3.3 住宅建筑承重结构、主要使用功能或建筑外观不应擅自改动。2.3.4 住宅建筑抗震构件、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装置及标识不应擅自变动、损坏或者拆除。2.3.5 公共用途的给水排水、供暖、燃气、供电、通信等设施不应擅自拆改。2.3.6 住宅建筑公共空间和场地、公用设备和设施应定期进行维护、检修和管理,并应保证其正常运行。2.3.7 住宅项目消防设施应保持完好及正常工作,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应保持畅通。2.3.8 楼面或屋面上不应堆放影响结构安全的重物。2.3.9
14、 在既有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日照标准降低;对于既有住宅建筑加装电梯,在按相关规定进行充分协商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应允许适当降低相邻住宅日照标准。3居住环境3.1 空间环境3.1.1 住宅项目应为居民提供宜居的居住生活环境,其居住街坊的空间环境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1.1-1的规定;当住宅建筑采用低层或多层高密度布局方式时,其居住街坊的空间环境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1.1-2的规定。表3LL1居住街坊的空聊境控制指标建筑气候区划住宅建筑/平均层数类别小住宅用地容积率口建筑密度最大值(卜绿地率,最小值(%) *住宅建筑高度控制最大值(m)。I、vnr低层(L3层)1.03530718P多层I类(44层)1.1T4/23027多层H类(79层)。1.5 17。25P30236/意层I类(10-18层)/1.824r20。35/54。高层n类(19-26 E) P2.52“20。35。80。n、vic低层(L3层)。1611。40口2“18Q多层I类(4-61)-121*30口30*27r多层II类(7-9层)Q1.6 19/28Q3036/后层I类(10-18层)2.02.6Q20 c3554/高层n类(19-26层)/2.729Q20户3580,ni、rv、VP低层(L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