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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电上工运安(2020) 60号关于印发上海城轨运营维管分公司事故报告、处理及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分公司所属各单位:为规范分公司事故调查处理,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城市轨道交通运输安全通畅,根据集团公司及工程公司有关管理规定,结合分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上海城轨运营维管分公司事故报告、处理及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学习、严格执行。带格式的:缩进:首行缩进:o字符抄送:分公司机关各部门,安全质量环保部(档)。上海城轨运营维管分公司综合办公室 2020年2月28日印发上海城轨运营维管分公司事故报告、处理及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
2、彻新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范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工作,严肃法纪,维护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集团公司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事故处理及责任追究管理规定(试行)(电安(2017) 670号)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电化公司事故报告、处理及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电上安(2018) 40号)、上海申通地铁集团运营事故管理规定(沪地铁543号)结合分公司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规定了事故责任追究的范围、各类事故报告内容和时限、事故调查处理权限、责任界定、责任追究和解除。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分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第四条术语解释(一)主要责任是
3、指相关方(即建设、设计、监理、施工、设备维护)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默许、纵容、包庇有关下属或第三方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对发生的事故,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根源性作用的。(二)直接责任是指相关方(或个体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直接决策并参与或者授意、指使、强令有关人员违规违纪,与发生的事故、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有直接关系的。(三)重要责任是指相关方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理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发生的事故、造成的损失和后果应负一定责任或者连带责任的。(四)次要责任是指相关方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理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
4、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发生的事故、造成的损失和后果负有较轻责任或者间接责任的。(五)领导(管理)责任是指相关方有关领导在安全质量责任制体系规章健全和落实、安全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机械设备运行管理、作业环境安全条件提供、安全设施“三同时”要求落实等方面存在管理缺陷,对事故的发生、造成的损失和后果应承担的综合监管领导(管理)责任。(六)无责任是指相关方对发生的事故、造成的损失和后果不承担责任。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 分公司安全质量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安委会)是分公司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认定和追究的审批决策机构,对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车间(班组)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进行审议和审定,并配合落实上级及地方
5、政府对事故责任车间(班组)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第六条 分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以下称安质环保部)负责分公司安委会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的日常事务性工作,负责按事故调查分析报告确定对事故责任车间(班组)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并拟发责任追究正式文件后监督落实。第七条 分公司生产技术部、物资机械部、综合办公室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前期调查或配合调查。分公司安质环保部、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按事故调查报告确定的处理意见,办理对事故责任车间(班组)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有关人事手续。并负责监督责任追究的执行落实情况。第八条 分公司事故调查组由分公司主管安全生产领导、安全总监、安质、工会、办公室、等相关责任部门组成,调查
6、组主要职责:(一)协助上级有关单位对一般事故进行技术鉴定;(二)协助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三)协助查明事故的性质、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人;(四)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五)提出对事故责任班组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第三章 事件(事故)报告及处置第九条 在发生各类事件(事故)后,工班长(当事人)或车间负责人,必须在15分钟内以电话速报的方式向本单位负责人和安质部报告相关信息,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在事发后20分钟内通过手机短信向公司主管领导或安质部上报事故简要情况(短信格式见附件1)。公司主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必须在30分钟内以规定格式手机短信向集团公司安
7、全质量环保部、同时事故单位主要领导向集团主管领导报告,并同时向建设单位报告。事发后1小时内,事故单位应以生产安全事故快报(格式见附件2)连同不少于4张能充分反映事故现场实际情况的全貌的电子版照片及说明,上报至公司安质环保部,2小时内上报至集团公司安质环保部。第十条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或一般C类轨道交通运营事故时,事故责任单位应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组织抢救伤员,同时应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同时上报至公司安质部。第十一条发生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件和人员伤亡事故时,责任单位立即启动相应级别
8、的应急预案,组织抢救伤员,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第十二条 生产安全事件(故)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一)事件(故)信息报告人的单位、姓名;(二)事件(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班组名称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件(故)发生的简单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四)事件(故)已经造成的或者可能造成的人员伤害情况(包括下落不明的人员)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五)事件(故)造成的设备或相关设施的损失情况;(六)事件(故)应急采取的措施及对外影响等情况;(七)其他应该
9、报告的情况。第十三条事故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负责事故报告的班组可以先报事故概况,随后补报事故全面情况。事故报告后发生新情况的,发生事故的班组要按规定,逐级上报。一般事故、较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1次;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2次。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于当日续报。第十四条 分公司安质环保部事件(故)信息24小时接报电话:周一至周日8:00-17:00座机号码:63189188转579160。第十五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班组必须按照本办法快速、如实报告事故的相关信息,不得瞒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第十六条
10、发生生产安全事件(故)后,因有关责任车间(班组)、责任人有瞒报、迟报、谎报和漏报等失职渎职情况,延误最佳处理时机,影响分公司信誉的,对瞒报的班组责任人经济考核提高至标准的200%,对于谎报的班组责任人经济考核提高至标准的200%,对于迟报的班组责任人经济考核提高至标准的一 # 一150%,对于漏报的班组责任人经济考核提高至标准的120%;对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将视情节追究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十七条 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行为依规按下列情形认定。(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
11、、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四)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隐瞒事故论处:(一)事故发生后,不按规定时间上报,慌报或隐瞒不报而擅自处理者;(二)事故发生后,采用掩饰手段未如实上报者;(三)事故发生后,故意破坏现场,阻碍、干扰调查工作以及提供伪证者;(四)有意缩小事故损失,降低事故等级者。第十九条 分公司接到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当立即组织安全管理部门和相关人员
12、到达现场,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在事故处理完毕后5日内,分公司将处理结果报上级公司安质环保部备案。事故应急处置阶段实行工作信息报送制,自事故之日起,公司应指定专人,将抢险救援进展、伤亡人员善后处置、事故调查等工作情况视情节向上级公司安委会办公室每日或隔日进行书面汇报,这一应急阶段的汇报直到善后处理和现场调查取证结束为止(其后续重要信息亦应不定期上报)。第二十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阶段处置工作信息报送应包括以下内容(附件3):(一)后勤保障:单位领导组织机构、人员数量、车辆投入等情况;(二)善后处理:伤者慰问、遇难者家属安置与安抚、现场维稳、经济赔偿商谈及协议签订、遇难者遗体火化等情况;(三)人员搜救
13、及工程恢复;失踪人员搜救方案编制与审批、工程恢复措施制定与报批、现场实施进展等情况;(四)媒体反应与联络:媒体报道评论、信息发布等情况;(五)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组成、现场调查取证、初步原因分析与性质认定进展等情况;(六)责任追究:对事故有关责任人的问责处理、开展警示教育等情况;(七)其他:举一反三、教训吸取、下步工作安排部署、重要项目现场施工生产恢复等情况。第二十一条 任何车间(班组)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社会)公布生产安全事件(故)信息,需要对外公布时,必须经分公司负责人同意或授权后公布。第二十二条 分公司应本着“四不放过”原则、内部管理从严的要求,在事发后15天内向上级公司提交事故原因初步
14、分析、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整改措施、现场复工情况及对事故有关直接责任人员的初步处理意见报告。第二十三条在取得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处理的批复报告后,于报告批复之日20天内向上级公司安质环保部提报事故结案报告,含事故调查报告、事故全部经济损失说明、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处理决定的文件。事故调查报告应本着“实事求是、内部从严”原则提报。事故调查报告,必须明确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填报安全质量责任事故资产损失报告表(附件4)。第二十四条直接经济损失认定:考核应用的经济损失数额原则上以地方监管部门主持的事故调查报告为准(事故单位应认真配合政府调查组对该项数据取证过程的调查)(附件5)。第四章事故调查处理及权
15、限第二十五条生产安全事故等级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一)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质量事故(轨道交通一般事故),或发生一般安全质量事故(轨道交通一般B、C类事故和影响企业信誉的轨道交通一般D类事故),由集团公司主要领导或委托安全生产主管领导主持,集团公司安质环保部门牵头,组织工程管理部、工会、人力资源部、监察部等有关部门专业人员和专家组成事故调查组,配合发生事故所在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铁路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处理。(二)发生一般重伤事故(轨道交通一般C、D类事故)及轨道交通影响行车的较大险情事件、严重质量缺陷,由集团区域指挥部和公司安全生产主管领导及安质环保部、工程管理部、人力资源部、监察部、党群工作部等有关部门专业人员和专家组成事故调查组,配合发生事故所在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