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工作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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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访工作管理办法1目的和适用范围1.1 目的为确保XX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生产经营的稳定,维护信访秩序,规范信访工作,降低不稳定风险,特制定本管理办法。1.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信访工作。2术语和缩略语2.1 本办法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政府部门、企业各级组织和领导人员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由公司范围内有关责任单位处理的活动。2.2 本办法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公司各级组织和领导人员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当事人。3

2、管理职责分工3.1 公司成立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领导小组,设信访办公室,日常工作由综合管理部承担,主要职责为:(1)负责制(修)订公司信访工作有关规章制度;(2)负责信访信息的收集、预测、分析、调研;(3)受理、承办公司范围内的信访事项;(4)负责上级转办和公司领导批示信访事项的督查、督办;(5)受理信访人对公司所属各责任单位处理不服信访事项的复查;(6)负责公司信访工作计划等有关信访材料的编制,及时总结信访工作中有效的工作经验和处理重大不稳定事件中的教训;(7)督促检查各项信访工作的落实,对各单位信访工作进行考核,提出奖惩建议。3.2 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信访工作职责:(1)处

3、理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2)处理公司领导和信访办公室转办与本单位业务相关的信访事项;(3)负责建立、健全相应的信访工作机构,并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指定信访工作联系人。4业务管理要求4.1 信访事项的提出4.1.1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采用口头形式提出投诉请求的,应当提供信访人、信访事项当事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4.1.2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共同提出相同建议、意见和投诉请求的,提倡

4、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形式;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信访人代表应当向其他信访人如实告知信访办理意见及相关信息。4.1.3 对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4.1.4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4.1.5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企业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1)在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

5、,围堵、冲击企业办公机关或阻止生产、施工,拦截公务车辆,堵塞、阻断交通,严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正常秩序;(2)扬言放火、爆炸、投毒、凶杀或者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进入信访接待场所;投寄不明物质,制造恐怖气氛,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3)威胁、诽谤、辱骂、殴打企业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4)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阻止他人退出群体性信访,故意损坏信访接待场所的公共设施、公共财物;(5)将老人、病人、残疾人和婴幼儿等弃置于信访接待场所;接待完毕仍滞留于信访接待场所;(6)向境内外媒体或者各类组织发布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7)以非法进入住宅或者其他方

6、式干扰企业工作人员正常生活;(8)以信访或者信访代理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9)其他妨碍企业秩序、社会秩序的活动。4.2 信访事项的处理4.2.1 信访事项的登记和接待各级信访部门和组织收到信访人通过各种形式提出的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应当予以登记;对通过走访形式反映问题的,要在设立或者指定的场所接待。4.2.2 (关键控制活动)信访事项的转送、交办各级信访部门对受理的信访事项需要转送、交办的,应及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般事项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转送、交办;重要事项和初次信访在3个工作日内转送、交办;特别重要、紧急事项即时转送、交办。4.2.3 2.3信访事项的告知Q各级信访部门接到信访事项后

7、,要根据不同情况及时向信访人作出受理、转送、交办、解释、不予受理等告知。能当场告知的,应当场告知;不能当场告知的,必须在15日(初次信访5个工作日)内向信访人发出书面告知书,并抄告责任单位、职能部门。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4.2.4 2.4信访事项的受理(1)属于公司或下属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转送责任单位、职能部门处理。有关单位、职能部门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在向信访人发出信访事项受理告知的同时,及时落实责任人办理;遇情况复杂、紧急或涉及面广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并报请部门或单位主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决定。(2)属于公司或下属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因部门分立、合并、

8、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单位或部门受理并向信访人发出信访事项受理或不予受理书面告知书;职责不清的,由信访办公室协调或指定的单位、部门受理,并由指定的单位、部门向信访人发出信访事项受理或不予受理书面告知书。(3)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处理的信访事项,已经或应当依法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由各级信访部门或信访人涉及单位告知信访人不予受理,并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单位或部门提出,或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同时,信访人所在单位应当协助做好信访人的思想疏导工作。4.2.5 信访事项的处理责任单位受理信访事项后,应及时落实责任人开展调查、核实,并依照有关法

9、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1)信访人请求的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2)信访人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政策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3)信访人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并做好思想疏导工作。4.2.6 信访事项的答复和办结有关单位、职能部门受理信访事项后,要尽快调查、核实、办结,并尽快将处理结果答复信访人,答复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0日;凡信访人要求(书面提出)书面答复的,必须书面答复信访人。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信访事项职责明确的,责任单位、部门受理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

10、场给予口头或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经调查、核实并办结后,给予答复;情况复杂的,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结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涉及两个以上单位、部门共同处理的信访事项,由信访办公室协调确定主办和协办的单位、部门,主办单位、部门应当主动与协办单位、部门联系,落实责任人,及时做好信访事项的调查、核实和办结工作,并由主办单位、部门答复信访人Q信访事项答复后,责任单位必须留存记录并归档,作办结处理。信访事项办结后,要做好信访材料的档案管理工作:一般信访事项的档案管理由各责任单位负责;被列入上级公司C类以上突出矛盾的结

11、案化解材料,责任单位按规定整理后,送上级公司档案室管理。4.2.7 信访事项的复查信访人对责任单位、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书面请求原办理单位、部门的上一级单位、部门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上级单位、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4.2.8 信访事项的督办各级信访工作部门发现有关单位和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1)信访人提出的请求应该给予支持而没有支持;(2)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3)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4)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5)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

12、衍、拖延;(6)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7)其他需要督办的事项。收到改进建议的单位、部门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处理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4. 2.9精神病患者信访事项的处理精神病患者的信访事项由其监护人代为提出。各级工作机构对来访时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精神病患者,应当通知其监护人或者所在单位。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或者所在单位应当将其带回。4.2. 10其他信访人和信访行为的处理(1)信访工作机构对前来走访的传染病患者、疑似传染病患者,应当通知有关卫生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2)信访人携带危险品、管制器具进入信访接待场所的,信访工作人员和保安人

13、员应当及时阻止,并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3)信访人在信访接待场所自杀、自残的,信访工作人员和保安人员应当及时阻止,并报公安机关和卫生部门、医疗机构处置。5信访工作制度5. 1建立信访工作例会制度。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信访工作例会,可与政工例会合并召开。5.2. 建立信访工作汇报制度。每年向公司党委汇报工作,专题汇报或书面形式汇报均可。5.3. 建立党政领导接待日制度。各单位都应根据情况建立、健全党政领导群众来访接待日制度,信访量较少的单位要根据信访工作实际情况,领导接待可通过约见等方式进行Q5.4. 建立突出疑难信访事项协调会制度。为防止信访矛盾的积累和激化,针对部分突出疑难信访事项,可由公司

14、分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责任单位分管领导和信访部门负责人组成协调会,共同协商解决。5.5. 建立重要信访信息报告制度,畅通信访信息渠道。有关单位、部门一旦发生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应在立即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向公司报告。信息收集要做到“早、准、全”;信息报送要做到“实”和“快”。任何单位、部门不得瞒报、虚报和缓报。5.6. 建立信访情况通报制度。对以下信访事项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结或故意推诿、敷衍、拖延不办造成后果的,将给予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1)上级和集团公司、公司领导有批示的重要突出疑难信访事项和集体访;(2)经信访办公室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认定信访人请求的事项符合

15、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给予支持;(3)对造成社会影响或产生不良后果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隐瞒、谎报、缓报。5.7. 信访工作守则。各有关单位、部门及其专、兼职信访工作人员及有关工作人员都必须自觉遵守以下信访工作守则:(1)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禁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不得接受信访人的请客送礼、不得收受贿赂;(2)既要维持正常的接待秩序,又要文明接待,尊重信访人的人格,群众来访要做到:热情接待、认真听取、依法解释、耐心疏导、以理服人、以情动人,不得刁难和歧视信访人;(3)妥善保管信访材料,不得丢失、隐匿或者擅自销毁;(4)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工作秘密,不得扩散信访人要求保密的内容,不得将检举、揭发、

16、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_(5)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人或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按规定-共15页第8页回避。6法律责任5.8.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国家法律和企业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2)责任单位、部门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3)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4)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5.9. 各级信访工作部门对收到的信访事项应当登记、转送、交办而未按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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