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建住宅暖通消防专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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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防排烟5.1 设计依据1.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13年)5. 1.2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6. 1.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版)GB5001620147. 1.4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8. 1.5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5. 2防烟系统5.1.1 本工防烟楼梯间、封闭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采用自然通风系统,均符合下列要求:(1)当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的机械送风口设置在前室的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时,楼梯间采用自然通风系统

2、。(2)在最高部位设置面积21.On?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当建筑高度大于IOm时,楼梯间外墙上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22.0r2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且布置间隔不大于3层。(3)独立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面积不小于2.0m;合用前室、共用前室不小于3.OrA(4)地下室封闭楼梯间有直接开向室外的门或有可开启外窗、镂空门,开窗积不小于2.Om2,地下仅一层的封闭楼梯间在首层设不小于12m2的外窗或直通室外的疏散门。5.1.2 本工程防烟楼梯间、封闭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均符合下列要求:(I)当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的机械送风口未设置在前室的顶部

3、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时,楼梯间采用机械加压送风。(2)当采用独立前室时且其仅有一个门与走道或房间相通时,可仅在楼梯间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当独立前室有多个门时,楼梯间、独立前室分别独立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3)当采用合用前室时,楼梯间、合用前室分别独立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4)当采用剪刀梯时,其两个楼梯间及其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分别独立设置。(5)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防烟楼梯间、封闭楼梯间在其顶部设置不小于的固定窗。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在其外墙上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n)2的固定窗。5.2.3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余压值,防烟楼梯间按4050Pa,前室按2530Pa计算。5.2.4当系

4、统负担高度大于24m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计算风量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表3.4.2-4中的风量值和计算值中的较大者确定。5.2.5机械加压送风机的进风口与排烟出口设置在同一面上,两者竖向布置时,其边缘最小垂直距离不小于6.0m,水平布置时,两者边缘最小水平距离不小于20.Omo5.2.6本工程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均采用管道送风,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其风速均不大于20ms,加压送风口的风速均不大于7m/s。5.2.7本工程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管道的设置和耐火极限满足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3.3.8规定。5.3排烟系统5.3.1地下室设备房:变配电房无需消防排烟系统,而通过该房间隔墙的通风管设28

5、0电动防火阀,在火灾灭火时自动关闭,以保持该类房间的密闭灭火状态;待灭火完成后,手动打开该阀门及排风机以排除室内废气。5.3.2地下车库通风系统与排烟系统兼用,每个防烟分区的面积均少于2000平方米,每个防烟分区均设置排烟(风)风机,其排烟量按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中表8.2.5选取。5.3.3负一层与室外车道相通或者有采光天井的防火分区,补风由车库入口或者采光天井自然引进,其余防火分区均设机械送风系统,送风量不小于排烟量的50%o5.3.4非机动车库排烟量按60m7h.M计算,机械补风量按排烟量的50%计算。5.3.5防烟分区利用顶棚下突出结构梁或顶板

6、下不小于50Omn1高度的固定挡烟垂壁为分隔,防烟分区不跨越防火分区。5.3.6以下建筑空间均设置排烟措施,排烟量的计算应符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条文4.6.34.6.5规定。(1)建筑内长度大于20米的疏散走道;(2)建筑面积大于100而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间;(3)建筑面积大于300a?且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4)总建筑面积大于200IB?或房间面积大于SOM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房间、地上无窗房间;(5)中庭。5.3.7除地上建筑的走道或建筑面积小于500m2的房间外,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应设置补风系统。5.3.8排烟系统均采用管道送风,其风速按不大于20ms计算,排烟口

7、的风速按不大于IOm/s考虑。5.3.9本工程排烟系统管道的设置和耐火极限满足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4.4.8规定。5.3.10补风管道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h,当补风管道跨越防火分区时,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5h05.4防排烟系统控制5.4.1防烟系统5.4.1.1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其联动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有关规定。5.4.1.2加压送风机的启动应满足下列要求:(1)现场手动启动;(2)通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3)消防控制室手动启动;(4)系统中任一常闭加压送风口开启时,加压风机应能自动启动。5.4.1.3当防

8、火分区内火灾确认后,应能在15s内联动开启常闭加压送风口和加压送风机。并应满足下列要求:(1)应开启该防火分区楼梯间的全部加压送风机;(2)应开启该防火分区内着火层及其相邻上下两层前室及合用前室的常闭送风口,同时开启加压送风机。5.4.1.4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宜设有测压装置及风压调节措施。5.4.1.5消防控制设备应显示防烟系统的送风机、阀门等设施启闭状态。5.4.2排烟系统5.4.2.1机械排烟系统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其联动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有关规定。5.4.2.2排烟风机、补风机的控制方式,应满足下列要求:(1)现场手动启动;(2)火灾自动报

9、警系统自动启动;(3)消防控制室手动启动;(4)系统中任一排烟阀或排烟口开启时,排烟风机、补风机自动启动;(5)排烟防火阀在280时应自行关闭,并应连锁关闭排烟风机和补风机。5.4.2.3机械排烟系统中的常闭排烟阀或排烟口应具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开启、消防控制室手动开启和现场手动开启功能,其开启信号应与排烟风机联动。当火灾确认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在15s内联动开启相应防烟分区的全部排烟阀、排烟口、排烟风机和补风设施,并应在30s内自动关闭与排烟无关的通风、空调系统。5.4.2.4当火灾确认后,担负两个及以上防烟分区的排烟系统,应仅打开着火防烟分区的排烟阀或排烟口,其它防烟分区的排烟阀或排烟

10、口应呈关闭状态。5.4.2.5自动排烟窗可采用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或温度释放装置联动的控制方式。当采用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时,自动排烟窗应在60s内或小于烟气充满储烟仓时间内开启完毕。带有温控功能自动排烟窗,其温控释放温度应大于环境温度30且小于IOOC。5.4.2.6消防控制设备应显示排烟系统的排烟风机、补风机、阀门等设施启闭状态。5.4.3可开启外窗、自然排烟窗(口)设置在高处不便于直接开启的,在距地面13m1.5m处设手动开启装置。5.5防排烟系统材料5.5.1排烟风机采用专用的排烟风机,满足280时连续工作不少于30min要求5.5.2排烟兼排风系统的柔性接头,必须用不燃材料制作,且应能280的环境下连续工作不小于30min保证其结构完整性;只作排烟及加压送风的系统可不设柔性接头。5.5.3排烟风管采用镀锌钢板,采用法兰连接,法兰垫采用4.Onrni硅纤胶垫不燃材料。5.5.4安装在吊顶内的排烟风管,其隔热层采用带筋铝箔贴面的玻璃棉毡,容重:48kgm厚度:50mm,并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Omm的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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