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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龙虾、虾姑等虾类养殖收购协议书养殖方(甲方):收购方(乙方):1、本合同正文为清洁打印文本,如双方对此合同正文有任何修改及补充均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合同正文中任何手写或涂改或非打印的文字或者图形,除非另经双方确认,否则不产生约束力。2、本合同的全部内容由合同双方平等协商一致,共同起草制定,非一方事先拟定,不属于格式条款。第一条产品基本要求:第二条质量要求第三条种苗提供方式为第四条收购保证金:第五条种养具体要求及乙方的技术指导与培训:第六条包装标准及费用承担:。第七条超欠幅度损耗及计算方法:第八条交(提)货方式:_;地点:;运输方式及费用承担:。第九条检验方法:;检验时间:;检验地点:。其中鲜
2、活产品的外观检验应由双方在种养地共同进行;其内在质量检验由双方抽样封存后在日内进行,检验单位及费用承担:。第十条检疫单位、地点、标准、方法及费用承担:一。第十一条结算方式及期限:。双方约定保护价的,当交货时市场收购价格低于保护价时,以保护价为准;市场收购价格高于保护价时,双方可协商上调价格。第十二条违约责任:1、甲方迟延交货或乙方迟延支付收购款的,应当每日按照迟延部分价款%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2、甲方交付的产品不符合约定要求的,乙方有权要求补足、换货或退货,由此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但乙方应在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要求。3、甲方将产品或乙方提供的种苗擅自转让或变卖的,应按
3、照该部分产品或种苗市场价格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4、乙方提供的种苗、技术指导培训或提出的种养要求存在差误等问题的,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5、乙方未按约定收购符合要求的产品的,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6、o第十三条因发生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等不可抗力的,经核实可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但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第十四条合同解除条件:。第十五条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或申请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第十六条对于产品质量要求、种养基本要求及乙方技术指导与培训等内容,双方也可另附附件详细约定,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十七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份,乙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八条其他约定事项:单位名称(章)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经办人单位地址联系电话开户银行帐号税号签订日期年月日年月日联系电话送达地址送达人签订地点签订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