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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惠州潼湖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对广东惠州潼湖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保护湿地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广东省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潼湖国家湿地公园(试点)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广东惠州潼湖国家湿地公园(以下简称“湿地公园”)位于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西南部,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部,潼湖生态智慧区中心。湿地公园北侧、东侧及东南侧皆以智慧大道环线为界,西南侧及西侧以惠州市行政边界为界,地理坐标东经114o08r4,-114o1647北纬22。5950”-23。0369
2、”,规划总面积1161.26公顷。湿地公园内分为湿地保育区、恢复重建区、宣教展示区、合理利用区和管理服务区五个区。第三条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遵循“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加强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生态建设及改善居民生活质量等方面的作用。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湿地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破坏湿地公园生态环境与资源的行为有权进行监督和检举。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和建设工作。第五条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实行统筹管理与分部门实施的管理机制。区农村工作局负责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区自然资源分局、区生
3、态环境分局、区城乡建设和综合执法局、区公安分局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湿地保护工作;对湿地的保护、修复、利用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第六条广东惠州潼湖国家湿地公园管护中心(以下简称“公园管理机构”)作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设立的专门管护机构,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湿地保护与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统筹协调并组织实施湿地公园范围内建设、保护利用、管养护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园区内的林业林政、渔业渔政、环境保护、市政市容执法和园林绿化等工作。第七条公园管理机构应加强日常人流监测,在活动人群数量可能达到公园内最大承载量时,应提前公告并向区管委会报告,及时采取疏导、分流措施
4、,确保湿地公园生态环境与资源不受破坏。第八条区财政国资金融局应将公园保护管理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需要安排专项资金。公园管理机构接受相关组织和个人援助与捐赠的款物,应专门用于湿地公园的保护、修复、建设和管理工作。第九条区经济发展和统计局应将湿地公园建设纳入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湿地公园保护规划的编制和修订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资源利用规划、旅游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确保湿地得到有效保护和恢复。第十条公园管理机构和区教育文化卫生健康局等相关部门应当协调配合,结合世界湿地日、世界野生动植物日等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公众的湿地保护意识和参与积极性。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
5、组织从事与湿地保护相关的科研、教育、宣传等活动,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十一条湿地公园内生态资源与环境空间均纳入保护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水体保护:保护以潼湖为主体的水体与水网形态,改善水质。(二)生物多样性保护:为各类湿地生物提供最大的生存与栖息空间;将环境改变控制在最低程度和范围,营造适宜湿地生物多样性发展的环境空间;提高湿地生物物种多样性,防止外来物种入侵,避免造成灾害。(三)环境完整性和持续性保护:保持湿地水域环境和周边陆域环境的完整,避免和减少人工设施大范围覆盖,确保湿地生物生态廊道畅通,动物避难场所完备,湿地透水性和有机物的良性循环。(四)资源稳定性保护:
6、保持湿地水体、土地、生物等资源的平衡与稳定,防止资源被破坏和贫瘠化,确保湿地公园可持续发展。(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保护内容。第十二条禁止擅自征收、占用湿地公园的土地。确需征收、占用的,用地单位应当征求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方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由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备案。第十三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湿地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开(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二)截断湿地水源。(三)挖沙、采矿。(四)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五)从事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六)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
7、通道、鱼类涧游通道,滥采滥捕野生动植物。(七)引入外来物种。(A)擅自放牧、捕捞、取土、取水、排污、放生。(九)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第十四条公园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批准的范围,会同区自然资源分局设立湿地公园界碑、界桩,标明湿地公园界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破坏湿地公园界碑、界桩。第十五条湿地公园内应采取自然生态的病虫害综合防治措施,减少化肥和农药使用量,以减少对水体、土壤和空气的污染。第十六条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野生动物救护制度,及时受理有关救护报告,对受伤、搁浅或被困的野生动物采取紧急救护措施。第十七条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湿地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未经相关部门同意,湿地公园内
8、禁止放生动物。第十八条未经依法批准,湿地公园内禁止建设与湿地公园保护无关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湖、河内禁止从事任何影响水势稳定、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依法批准建设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第十九条因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对湿地公园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污染与破坏的,相关单位或个人必须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告公园管理机构,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按规定接受有关职能部门调查处理。第二十条公园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应认真开展退化湿地恢复工作,充分借鉴与引进先进且切合实际的湿地修复理论、实践经验、恢复技术和措施,有效恢复湿地功能。第二十一条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开展湿地资源调查和动
9、态监测,建立湿地资源档案。湿地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估工作等相关情况,应按规定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二条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保护与合理利用相结合,在全面保护的基础上,对湿地公园进行适度开发利用,发挥湿地社会效益。第二十三条湿地公园资源开发利用必须符合湿地公园总体规划,遵循“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利用、谁补偿”的原则,确保可持续利用。第二十四条湿地公园建设利用不得破坏湿地自然良性演替。湿地公园人文历史风貌资源利用应当以参观、游览和科学考察等为主。湿地公园内开展生产经营、休闲旅游、教学科研以及其他利用湿地生态资源的活动,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且不得改变湿地生态系统基本功能,不得
10、超出资源再生能力或者对野生动植物物种造成永久性损害,不得破坏野生动物栖息环境。第二十五条湿地公园内限制举办群众性活动。确需举办的,应向公园管理机构征求意见,并向有关部门依法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第二十六条湿地公园内严格控制采集植物物种、标本、药材、植物繁殖材料以及其他林副产品、植物资源等行为。确需采集的,须经林业部门及公园管理机构同意,并在指定范围、地点限量采集。第二十七条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开展湿地资源保护和利用的研究,建立和完善湿地保护及利用技术推广体系,推动湿地保护和利用工作有效开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广东省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区农村工作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城乡建设和综合执法局、区公安分局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依法给予相应处罚。第二十九条本细则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