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2023年6月—2023年5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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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诉某汽车美容店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法庭经实地调查后认为,被告某汽车美容店噪声排放超过限值,已严重干扰到原告的正常生活,且未采取行之有效的防控措施,构成噪声污染侵权。遂判决被告限期采取有效降噪措施,使原告的住宅噪声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该案的审理严格贯彻落实新噪声污染防治法源头防控的治理理念,有力提升公众噪声污染防治意识,助力构建和谐和睦的邻里关系。(三)依法审理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案件充分发挥行政审判对于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重要作用,支持、监督执法机关依法规范开展环境执法活动,引导行政相对人遵守环境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共审结各类环境资源行政案件3876件。东台法院黄海湿地环境资源

2、法庭审结的蒋某林诉盐城市大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补偿案,原告蒋某林承包的196亩水稻被野鸟侵食、损坏,其采取用燃放鞭炮方式驱赶野鸟未果,导致其种植的水稻基本绝收。后被告盐城市大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照相关标准,给予每亩550元补偿,共计107800元。法庭经审理认为该补偿标准明显偏低,未能体现行政补偿的合理性原则。综合本案实际情况,对原告蒋某林的合理损失367657元,酌情由大丰资规局承担70%补偿责任。该案的审理合理平衡了野生动物保护和农民利益保护,实现案件审理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生态效果相统一。(四)依法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依法妥善审理社会组织、检察机关等提起的各类环境公益诉

3、讼案件,共审结环境公益诉讼案件474件。其中,审结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6件,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468件。东台法院黄海湿地环境资源法庭审结的徐某华等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徐某华驾驶货车与两头麋鹿发生碰撞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徐某华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法庭经审理认为,徐某华的行为造成了野生动物资源损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案件审结后,法庭主动延伸审判职能,及时向当地交通运输、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发送司法建议,推动在沿海地区车流量较大、周边野生动物经常出没的道路设置野生动物出没警示标牌,有效减少车辆对野生动物的伤害。本案的审理对于提升湿地保护诉

4、源治理实效,构建多元共治的湿地生态保护工作格局具有示范意义。(五)依法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准确把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性质,充分发挥诉前磋商、司法确认等制度优势,依法判令赔偿义务人承担停止侵害、修复生态环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致力实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追责到位、赔偿到位、修复到位,共审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16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件7件。二、紧紧围绕高质量发展主题,有力服务党和国家发展大局牢牢把握“国之大者”,始终胸怀“两个大局”,紧紧围绕党委政府工作重心,以扎实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成效,服务党和国家发展大局。(一)服务保障长江大保护战略积极落实长江保护法,在该法施

5、行两周年之际,组织全省法院开展增殖放流、集中宣判、共建修复基地等系列活动。江苏高院与江苏省农业农村厅联合举办长江保护法两周年长江增殖放流活动,共向长江干流投放中华鳍、胭脂鱼等珍贵保护鱼种4000余尾。姑苏法院太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与辖区六个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渔业、农业农村管理部门共同签署替代性修复合作备忘录(苏州)并开展增殖放流活动,有力促进了长江珍稀鱼种种群数量恢复,提升长江流域生态系统稳定性。依法服务保障长江十年禁捕工作,江阴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一法庭严厉打击长江流域重点水域涉渔违法犯罪,非法捕捞案件数量较长江十年禁捕专项行动实施以前下降56%o(二)助力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围绕

6、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总体目标,依法严惩偷排废水,跨域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等突出犯罪,加大对大气、水、土壤等环境污染案件审理力度,有力维护和改善人居环境,使绿水青山的“生态颜值”和人民生活的“幸福指数”同步提升。江阴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一法庭依法审结中央环保督察涉及的某公司污染环境案,被告单位某公司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罚金20万元,王某华等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达成调解协议,由某公司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及事务性费用100万余元。如皋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审结潘某才等跨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潘某才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省外3家船舶公司等处收购

7、危险废物船舶污染物废油水,并指使唐某林将部分废油水进行油水分离,上层出售,下层废油水存在废船上并偷排至内河,造成生态环境损害600万余元。法庭依法判处3被告单位罚金,判处潘某才等12人有期徒刑并没收违法所得共计I11万余元。东台法院黄海湿地环境资源法庭加大污染环境犯罪的惩治力度,共审结非法提炼危险废物、违法排污等污染环境犯罪案件21件,监禁刑适用率达42.9队(三)落实生物多样性保护国家战略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全链条打击非法捕捞、危害野生动植物等违法犯罪,坚决遏制外来物种入侵,加强对物种多样性及生态系统的司法保护,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审结全国首例非法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

8、,判决徐某、刘某对其非法投放外来物种革胡子绘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3万元、服务功能损失05万元、专家评估费18万元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徐某、刘某连带承担惩罚性赔偿O.5万元,有力维护国家生物安全。如皋法院长江流域环境环境资源第二法庭审结贾某培等4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被告人贾某培明知画眉鸟已列入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情况下,仍通过上山捕捉、向他人收购等方式,捕获画眉鸟达1263只,并销往全国多地,法庭分别判处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到一年九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四)服务保障绿色低碳循环发展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服务保障减

9、污降碳协同增效,以司法方式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与检察院建立企业合规案件起诉与审判衔接机制,共同引导企业合规经营、绿色发展。姑苏法院太湖流域环境资法庭在某公司污染环境案件中,将企业合规情况作为量刑情节纳入法庭审理,依托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对合规整改情况进行全面审查,确保企业合规整改落地见效。灌南法院灌河流域环境资源法庭在审理涉企环保行政处罚行政案件中,在全国率先探索适用涉企行政合规整改措施,通过采取“行政调解+合规整改+技改抵罚”的方式,提升企业环境保护意识,推进企业绿色合规发展。(五)服务保障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持续推进长三角区域案件审理执行司法协作机制和裁判标准统一机制建设,进一步提升司

10、法协作效能,服务保障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东台法院黄海湿地环境资源法庭审结的“3.07长江特大非法采砂案”,系公安部、最高检察院督办,最高法院制定管辖的长江非法采砂案件。判决生效后,江苏法院按照长三角环境资源司法协作框架协议的要求,主动向安徽法院移交生态环境修复资金,用于异地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是全国法院首个主动将生态环境修复资金跨省移交给受损地法院的案例,成为人民法院环资审判工作践行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和长江全流域保护的范例,被写入今年全国“两会”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沪苏浙皖四地高院聚焦生态环境修复资金的使用管理等环资审判实务中面临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题业务研讨,进一步完善一体化案件裁判标准。(

11、六)服务保障大运河保护强化对涉及大运河生态保护、文化遗产、遗址遗存保护等各类环境资源案件指导,为大运河保护提供司法保障。宿城法院骆马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与骆马湖水利管理局等八家单位召开座谈会,了解大运河环境资源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听取司法保护方面的工作建议,集聚更多力量保护运河生态。姑苏法院太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与市区两级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就古城运河生态环境保护开展座谈交流,建立环资案件诉源治理机制,共同守护运河水清天蓝。吁胎法院洪泽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审结的李某宗等3人盗掘古墓葬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李某宗等3人多次在夜间采用“打钢钎”“挖盗洞”的方式实施盗掘古墓葬活动,法庭以盗掘古墓葬罪分

12、别判处被告人李某宗等3人有期徒刑五年至八年不等,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某宗等3人在各自参与范围内对考古挖掘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在省级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该案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对大运河文化遗存的司法保护力度。三、深化改革创新,持续优化环境资源审判“9+1”机制持续巩固和完善“9+1”机制改革,优化环资案件集中管辖布局,全面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信息化建设,完善外部协调联动,持续推进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基地建设,充分发挥“9+1”机制全流域保护、跨区划管辖、专门化审判效能。(-)持续优化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充分研究论证优化现有全省环境资源审判机构框架,统筹协调支持各环境资源法庭建设,整合优化审判资源,及时

13、优化调整目于胎法院洪泽湖环境资源法庭的管辖范围。(二)持续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信息化建设持续推进现代科技同环境司法深度融合,以司法数据中枢和智慧大脑建设为牵引,深化智慧法院建设成果运用,提升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智能化水平。受最高人民法院委托,承建中国环境资源审判信息平台,构建上下贯通、横向联通的全国环境资源审判“一张网”,为环境司法决策和司法统计提供全面及时准确大数据分析服务,为案件审理、环境治理提供科技支撑。该平台已于2023年1月12日在全国法院正式上线运行。(三)持续强化生态环境系统治理主动融入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区域协同、公众参与、司法保障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在准确把握司法权边界的前提下,加强

14、司法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环境资源行政执法机关协调联动,尤其是在证据的采集与固定、案件的协调与和解、判决的监督与执行等方面做好衔接配合。宿城法院骆马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与公安、检察、渔政召开长江重点水域司法保护座谈会,加强在涉渔案件中暴力抗法、犯罪工具、渔业资源损失等方面的取证,进一步完善流域水生物保护共建机制。玄武法院西南低山丘陵区域环境资源法庭与公安、检察、红山森林动物园就野生动物救护问题进行座谈研讨,提升野生动物救护的实际效果。徐铁法院淮北丘岗区域环境资源法庭与环保行政机关开展专题讲座,对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取样、查封、鉴定及作案工具的移送等问题进行反馈,并就共享环资专业培训及环资专家库与

15、行政机关达成共识,有效促进环境执法司法衔接,提升生态环境保护效果。(四)持续推进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基地建设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完善“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机制,设立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基地46个,遵循自然规律,为不同类型自然环境、生态系统提供全方位修复选项。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与省、市法院及南京市六合区公安、检察、农业农村局、平山林场等部门共建全国首家珍稀植物司法保护基地。灌南法院灌河流域环境资源法庭紧紧围绕“陆海统筹、河海一体”目标,深入挖掘海洋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与向海而兴战略融合互通点,深化海洋牧场司法执行基地建设,开展人工鱼礁、海岸线环境治理等修复项目,推进修复体系提档升级。宿城法院设

16、立骆马湖流域(宿城)生态司法基地,介绍环境保护司法理念、机制架构、司法举措、典型案例,实现生态司法基地骆马湖流域的全覆盖。江阴法院与锡山法院、锡山检察院等六家共建单位积极推动锡山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基地建设,2023年6月1日,该司法修复基地正式建成启用,为环境资源案件执行提供替代性修复项目和场地,保障恢复性司法裁判有效落实。四、坚持现代能动司法,系统提升生态环境司法治理成效进一步延伸审判职能,坚持现代能动司法理念,开展环境资源巡回审判,多措并举推动行政纠纷化解,强化环境法治宣传,系统提升生态环境司法治理效能。(一)用足用活巡回审判“法治课堂”落实环境保护法公众参与原则,坚持专业审判与公众参与相结合,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巡回审判“流动优势”,深入生态保护地、村居社区、厂矿企业开展庭审、组织调解,就地化解环境纠纷,用法治力量助力环境保护。灌南法院灌河流域环境资源法庭定期开展“巡回审判村村行”等系列活动,一年来累计开展巡回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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