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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爆破品储存、领退、使用管理制度成员:何光书、李生耀、肖茂盛、王大德领导小组定期对更衣室、办公室、宿舍、澡塘等公共场所进行抽查,发现有私藏炸药、雷管者,炸药每管罚款IOO元,雷管每发罚款200元,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第2条矿井爆破材料库做到日清点、月盘结,使帐物相符,一旦查出帐物不符,一管炸药罚款20元,一发雷管罚款50元。第3条任何人不得携带矿灯进入爆破材料库的库房,不准存入工具及其它物品,一经发现,除对违犯者罚款50元外,还要罚当班爆破材料管理员30元。第4条爆破材料管理员不按规定运送或发放爆破材料,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第5条各工区、班、组要使用统一编号的雷管,对号领取,爆破材料管理员做好
2、记录,如发现发放雷管无号、串号、错号,罚爆破材料管理员每发10元,造成事故另追究责任。第6条井下爆破材料库管理员严格执行井下交接班制度,不准擅自脱岗,如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造成事故另追究责任。第7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发放爆破材料:1、无材料箱或爆破材料兜时;2、未持合格的放炮证时;3、领取手续不健全,或领料单不清时,违者一次罚款50元。第8条使用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领取爆破物品,严禁多开多领,违者罚款50元。第9条放炮员严禁相互借用爆破材料,一经发现每管炸药罚款20元,每发雷管罚款50元。(罚互借双方)。第10条各工区使用的火药箱,必须配锁使用,使用期三个月。如不配锁,每个箱子罚款5
3、0元(包括启掉锁鼻),缺少一个箱子或毁坏一个箱子罚款50元,使用期不足三个月的,再领火药箱时,按价扣除使用单位的材料费。第11条各工区领取的炸药、雷管必须分别放在炸药箱和雷管箱内,不准混放,不准乱扔,如违反的,每管炸药罚款20元,每发雷管罚款50兀O第12条放炮器的钥匙必须由放炮员随身携带,违者罚款50元。第13条装药后、联炮前,不将雷管脚线扭结短路或不塞在炮眼内,每发罚款50元。第14条放炮母线必须使用中间无明接头的双芯线,禁止使用裸线和铝芯线,违者罚款100元;长度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如发现放炮母线有明接头罚款50元,长度不足罚款100元。第15条严禁使用固定放炮母线,违者一次罚款100元。
4、第16条放炮员必须按作业规程进行装药,封泥长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329条,深度小于0.6m的炮眼爆破,每眼装药量不得超过150g,并封满炮泥,违者罚款50元。第17条放炮前,带班区(排)长,必须亲自布置责任心强的工人在可能进入放炮地点的所有通道站岗放哨,并执行三保险(警戒牌、警戒绳、警戒哨)制度,不按要求执行罚带班区(排)长IOO元,造成事故另追究责任。第18条违章放炮和违章指挥者一次罚款200元,放明炮糊炮一次罚款500元,造成事故另追究责任。第19条无故截取雷管脚线者,每发罚款50元。第20条做引药时必须由放炮员一人进行,避开电气设备及其它导电体,避开火药箱,将雷管脚线扭结短路,并使用木签
5、扎孔装配,违者罚款50元。第21条严格执行谁联谁放制,严禁多人装药放炮,违者罚款100兀O第22条放炮前必须检查工作面顶板、瓦斯、支护情况,检查无问题时方可放炮,违者罚款100元,造成事故另追究责任。第23条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应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的监护下由熟悉相关规定的其它人员运送,违者罚款100元。第24条严禁利用刮板运输机、皮带机等运输设施运送炸药、雷管,违者罚款200元。第25条通电以后装药炮眼不响时,放炮员必须先取下把手和钥匙,并将放炮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短路,使用瞬发电雷管时,至少等5分钟;使用延期电雷管时,至少等15分钟方可沿线路检查,找出不响原因,进行处理,违者罚
6、款50元,造成事故另追究责任。第26条当班没处理完的瞎炮,放炮员、排长必须向下班交待清楚,否则罚款IOO元,造成事故另追究责任。第27条处理瞎、残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342条,违者罚款100元,造成事故另追究责任。第28条各使用单位领送的炸药、雷管必须严格执行领退制度,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第29条用爆破方法贯通巷道时,必须有准确的测量图,当贯通的两个掘进面相距20m进,测量人员必须下达通知书,只准一个工作面向前掘进。停掘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放炮前在通口设好岗哨,不按规定下达通知书,罚测量部门100元;施工单位接到通知书不按规定执行,罚施工单位100元,造成事故另追究责任。第30条综采工作面一般只在上下端头、过断层时需要爆破,必须制定严格的放炮措施,无措施不准爆破,一经检查发现,罚款300元,造成事故另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