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岩区区级专项规划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黄岩区区级专项规划管理办法.docx(14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黄岩区区级专项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制度健全、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规划 体系, 更好地发挥发展规划的战略导向作用, 根据省委、省政府 关于统一规划体系更好发挥省发展规划战略导向作用的实施 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专项规划管理规定 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市级专项规划管理办 法的通知精神, 结合本区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区级专项规划, 是指除空间规划、区 域规划以外的,以专门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包括产业发展、 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社会民生、公共服务、安全保障、 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等各种行业规划、建设规划、专题规划, 是 全区
2、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条 区级专项规划是指导我区特定领域发展、布局重大 工程项目、配置公共资源、引导社会资本投向、促进市场提能升 级、制定相关政策的重要依据, 是对上级规划和区发展规划在特 定领域提出重点任务的细化落实, 原则上限定于关系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全局且需要政府发挥作用的市场失灵领域。第四条 区级专项规划分为重点专项规划、一般专项规划和 备案专项规划。重点专项规划是指以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 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为对象编制且内容较为综合的专项规划;一 2 般专项规划是指以我区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 社会民生、公共服务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专门领域为对象编制 且内容
3、相对专一的专项规划; 除重点专项规划、一般专项规划外 的专项规划为备案专项规划。第五条 区级专项规划管理程序包括目录制订、组织编制、 咨询论证、衔接审查、审批发布、实施监督等环节。区发展改革 部门负责区级专项规划的综合管理工作。各申报单位应在规划的 立项申报前与财政部门做好规划编制经费沟通工作。各规划牵头 单位应做好规划编制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工作。第二章 目录制订第六条 区级专项规划编制应纳入目录清单管理, 未列入目 录清单的规划, 原则上不得编制或批准实施。属各部门日常工作 或任务实施期限少于3年的,原则上不编制规划。第七条 需要编制规划的部门原则上应于当年 2 月底前向 区发展改革部门提出规
4、划编制立项申请,其中非涉密规划通过省 规划管理数字化平台申报, 涉密规划按照有关保密规定通过线下 申报。第八条 区级专项规划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规划名称、类型、期限、等级;(二)规划申报单位、审批机关;(三)规划编制依据;(四)规划主要内容和进度计划; 3 (五)规划编制经费预算和来源;(六)规划发布时间。第九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牵头拟订区级专项规划编制目录 清单, 明确重点专项规划、一般专项规划和备案专项规划。区级 重点专项规划目录清单报区政府审批,一般专项规划和备案专项 规划目录清单由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第十条 根据批准后的区级专项规划编制目录清单, 区发展 改革部门在省规划管理数
5、字化平台上反馈审定后的规划名称、有 关要求等内容,并统一赋码,“规划码”作为规划全流程管理的 标识。第十一条 规划赋码后, 由区生态环境和水利部门分别会同 区发展改革部门明确是否需要开展规划环评或水资源论证。第十二条 规划编制目录清单根据情况实行滚动编制、动态 调整。法律法规、中央、省、市和区明确要求编制的规划,应当 按照第七条规定及时增补申报。第三章 组织编制第十三条 规划赋码后, 规划牵头单位应制订规划编制工作 方案,并立即组织开展规划编制工作。第十四条 规划牵头单位形成规划成果后,除涉密规划外, 应通过省规划管理数字化平台征求区级有关部门意见,广泛听取 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并视情征求上级
6、主管部门和区内有关乡镇 (街道)意见。涉密规划按照有关保密规定通过适当途径征求意 4 见。各规划牵头单位要认真梳理各单位、公示或听证过程中征集 的意见。对可采纳的意见,要相应修改规划文本; 对未采纳的意 见,要说明理由。第四章 咨询论证第十五条 区级专项规划牵头单位应组织专家咨询论证, 并 形成咨询论证意见。第十六条 对区级专项规划进行咨询论证时,专家人数应为 单数, 不少于 7 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应不少于 60%,且 专项规划领域外的相关领域专家应不少于 1/3。规划评审论证应 形成书面评审意见。第十七条 重点专项规划由规划牵头单位会同区发展改革 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其他专项规划由规划
7、牵头单位自行组织论 证。第十八条 对依法需要进行环评或水资源论证, 以及可能对 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需要风险评估的规划, 规划牵头单位应按程序开展相关工作。第五章 衔接审查第十九条 区级重点专项规划和一般专项规划应报区发展 改革部门进行衔接审查, 必要时由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组织联合审查,未经衔接审查的规划一律不得发布实施。第二十条 非涉密规划衔接材料应通过省规划管理数字化 5 平台报送,涉密规划衔接材料按照有关保密规定线下报送。衔接 材料主要包括规划文本(含附图、附表)、规划编制说明(含意 见征求采纳情况)、专家论证意见,按规定需要规划环评、水资 源论证或风险评估的,
8、应提供相关材料。第二十一条 区级专项规划的衔接审查,应以现行国家、省、 市级相关规划以及区级发展规划、空间规划等为依据, 衔接的重 点是主要发展目标、重点发展任务、区域空间布局、生态环境保 护、重要资源开发、重大项目布局和财政资金平衡等。第二十二条 区级专项规划经衔接审查后, 由区发展改革部 门提出衔接审查书面意见,并反馈规划牵头单位。第六章 审批发布第二十三条 规划牵头单位应将区级重点专项规划和一般 专项规划报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核, 非涉密规划通过省规划管理数 字化平台报送审核材料, 涉密规划按照有关保密规定线下报送, 主要材料包括规划文本(含附图、附表)、规划编制说明(含意 见征求采纳情况)
9、、衔接审查意见的采纳情况说明、其他相关材 料。第二十四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对报送的规划进行审核,必要 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第二十五条 区级重点专项规划由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同 意后, 会同规划牵头单位报区政府审批, 由区政府发布(法律法 规、中央、省、市和区有明确要求的除外),或经区政府审批同 6 意后, 标注“经区政府同意”字样由区发展改革部门和规划牵头 单位联合发布; 需区政府联合上级有关部门发布的同时报上级相 关部门。区级一般专项规划由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并会同规划 牵头单位联合发布; 区级备案专项规划由规划牵头单位自行批准 发布; 法律法规、中央、省、市和区有明确要求的从其规定。非
10、 涉密规划应于发布一周内提交省规划管理数字化平台备案, 涉密 规划按照有关保密规定线下报区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第七章 实施监督第二十六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内容涉密外, 规划一经 批准,应及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七条 区级专项规划发布后, 规划牵头单位应制订具 体的年度或分期实施计划,认真抓好规划的组织实施, 切实落实 专项规划规定的各类约束性指标和限制性、禁止性行为要求。第二十八条 对政府履行公共职责的基础设施、重要资源、 生态环境、公共服务等领域, 应当坚持以规划带项目、以项目排 资金的原则, 严格执行先编规划、 后批项目、再排资金。在应编 制规划的领域, 对未列入规划的政府投资项目, 在规
11、划调整前原 则上不予审批。第二十九条 规划牵头单位应组织开展规划实施年度监测 分析、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结果向规划审 批单位报告, 非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 通过省规划管理数字化 平台抄送区发展改革部门。 7 第三十条 经评估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或废止专项规划的, 由规划牵头单位提出调整或废止的意见, 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和 发布。第三十一条 加强规划实施的社会监督,建立违法违规案件 举报制度,增强全民参与意识和监督意识。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台州市黄岩区人 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黄岩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专项 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黄政办发2014132 号) 文件同时废 止。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