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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络安全管理制度为了保护学校校园网络系统的安全、促进学校网络的应用和发展、保证校园网络的正常运行和网络用户的使用权益,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校园网络中所有处于室内的网络设备由使用该室的人员负责安全管理,室外网络设备和无人值守的设备间、弱电井等的网络设备由保安和楼宇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管理。第二条校园网络的系统维护工作由信息办负责,信息办可以委托相关单位指定人员代为维护子节点设备。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信息办同意,不得擅自安装、拆卸或改变网络设备、盗窃、破坏网络设施;校园网主、辅节点设备及服务器等,如发生上述情况委托管理人员必须及时向信息办报告,信息办在接到报告后二十四小时内向校保卫部门及公安机关报
2、告。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联网计算机从事危害校园网的活动,如试图登陆进入校园网主、辅节点、服务器等设备进行修改、设置、删除等操作;采用各种手段切断学校、部门或他人网络连接等。不得非法私自将计算机接入校园网,不得窃取他人帐号、口令等以不真实身份使用网络资源,不得盗用未经合法申请的IP地址入网。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网及联网计算机上传送危害国家安全的信息,不得发布任何不利于国家、学校等的非法言论,不健康信息;严禁在校园网上使用来历不明软件。第六条未经学校校园网络信息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主页上开设交互式栏目,不得设立游戏站点或纯娱乐性站点,一经发现,即从网上隔离
3、,并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七条校园网中对外发布信息的WWW服务器中的内容必须经各单位负责人审查,交学校校园网络信息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才可上网发布。第八条校园内从事的任何施工、建设,不得危害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安全。第九条任何连入校园网络的计算机均须安装防病毒软件,信息办应及时将有碍校园网络安全的计算机断开连接后通报其所在部门进行处理。第十条校园网出口处安装防火墙对有害连接和有害信息进行记录和过滤,记录保存半年以上。第十一条经学校信息办批准开设的服务器必须保持日志记录功能,历史记录保持时间不得低于6个月。第十二条除上述规定外,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信息办可向所在单位提出警告,停止其网络使用
4、。1.查阅、复制或传播下列信息:(I)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2)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推翻社会主义制度;(3)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4)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5)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等;(6)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7)损害学校形象和学校利益的;(8)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2 .破坏、盗用计算机网络中的信息资源和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活动的。3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4 .不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擅自接纳网络用户的。5 .上网信息审查不严,造成严重后果的。6 .使用任何工具破坏网络正常运行或窃取他人信息的。第十三条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并造成学校、社会一定损失的,由学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第十四条本条例由学校信息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