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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体育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确保行政处罚合法、合理、公正,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体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贵州省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行使体育行政处罚裁量权时,依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体育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裁量并依法合理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权限。第四条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二)公正、
2、公开原则;(三)过罚相当原则;(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五)程序正当原则;(六)综合裁量原则。第五条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二)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三)违法行为频次;(四)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所采取的措施及效果;(五)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六)违法所得数额;(七)其他依法应当考虑的因素。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要遵循法定程序,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陈述权、申辩权和救济权。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应当在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时,一并告知作出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事实、理由、法定依据和裁量标准。第七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
3、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五)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
4、情形。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有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应当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有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第九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5、(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办案人员可按对应档次确定处罚标准,不得低于或者高于该档次确定的处罚标准。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一)违法行为造成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危害后果的;(二)采取暴力、威胁等不正当手段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三)伪造、损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四)对举报人、投诉人、证人或者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五)同一违法行为被体育执法部门处罚后两年内再次违法的;(六)违法行为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七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上述从重处罚的行为,办案人员可按对应从重档次确定处罚标准,不得低于该档次处罚标准。第十二条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属于不予处罚、免予处罚情形,也没有从轻、减轻、从重情节的,应当对其给予一般处罚。第十三条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人员可以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提出建议,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充分阐述行使裁量权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开展行政处罚决定审核、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以及依法对有关行政处罚进行集体讨论时,应当充分审查和考量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是否合法、适当,并做好相应的书面记录。第十四条除不予处罚及免予处罚情形外,办案人员对属于从重情形的行为,在确定处罚
7、标准时应适用幅度范围内的高档处罚标准;属于一般违法情形的行为,无从轻、减轻情形的,适用幅度内中档处罚标准;有从轻、减轻情形的,说明情况及提供相应证据,适用幅度范围内的低档处罚标准。同时具有两个以上法律、法规、规章或本办法规定的从重情节且不具有从轻、减轻情节的,应当在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幅度内按照最高档次实施行政处罚。同时具有从重情节、从轻或减轻情节的,应当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主要情节,确定对应的处罚幅度实施行政处罚。属于先教育、后处罚情形的,一般不作处罚;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或两次以上违法的,根据情节依次适用幅度范围内的中档标准、高档标准。第十五条有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情形的,办案人员、办案
8、部门、核审人员等审批责任人应当严格按照对应的裁量权确定处罚标准。第十六条各级体育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规范体育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制度,通过行政处罚案卷评查、依法行政考核、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复议、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等形式对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监督。第十七条全省各级体育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原则上应当适用同本规定同时印发的贵州省体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贵州省体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具体裁量标准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参照本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八条本办法是全省各级体育执法部门行使体育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性意见,不得直接作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不得在行政处罚告知书、决定书中援引。第十九条贵州省体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处罚裁量基准”栏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第二十条本办法由贵州省体育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