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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票跨年,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跨年的费用发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呢?估计许多会计人员都有此疑问。在实际工作中,我就分别听到过不同省市的税务人员给出过不同的回复:(1)绝对不行;(2)每年汇算清缴前可报销上年度的发票;(3)每年1月底前可报销上年度12月份的发票。到底哪个回复更靠谱,会计人员恐怕要与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后才能确定。不过,上述三个回复也有一个共同点,均认为时间久远的跨年发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会计人员有此疑问,本身就说明在会计人员的潜意识里认为费用是不能跨年的,这是配比原则与权责发生制原则的基本要求。但实际情况不容否定,费用发票跨年度报销是客观存在的。譬如,员工
2、12月份出差,次年1月才返回,自然有部分费用发票会跨年。再如,对方在上年度已经开具了发票,由于款项未全额支付等原因而拖延至次年才拿到发票。费用发票跨年牵涉到两个层面的问题:一是会计处理,二是涉税处理。()会计处理一般情况下,会计处理体现权责发生制原则,注重实质重于形式。比如,2018年取得的发票列支为2019年的费用,原则上是不允许的。但有变通处理方式,如果费用金额较小,可以直接计作2019年的费用,如果金额较大,就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进行核算。可见在会计处理上,看重实质,只要费用真实发生了,是可以入账报销的。(二)涉税处理问题的关键在于,跨年的费用发票入账后(无论是记作本年费用,还是记作以
3、前年度损益调整),税务是不是能认可它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和2012年第15号公告对此作了解答,解决了纳税人跨年度取得发票的税前扣除问题。公告的主要精神是:(1)所得税预缴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核算,汇算清缴时按税法规定处理,这样就避免了退税的繁琐手续;(2)逾期取得的票据等有效凭证,在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可追溯在成本、费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即企业应先行调增成本、费用发生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收到发票等合法凭据的月份或年度,再调减原扣除项目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3)在费用支出等扣除项目发生的所属年度造成的多缴税款,可在收到发票的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申请抵缴,抵缴不足的在以后年度递延抵缴;(4)申请抵缴或是要求税务机关退还税款,时限不得超过3年。综上,可以提炼出简单易懂的规则:费用真实发生,跨年也可入账,申报可以抵扣,时限不能太长。(三)财务部门如何应对为了减少不必要的麻烦,企业还是应尽量避免发票跨年入账。对财务部门而言,应做到以下几点:(1)向全体员工宣贯发生费用后及时报销;(2)要求公司采购部门,及时供应商、服务商对账账、调节无误后,通知对方及时开票;(3)费用真实发生了,即便发票尚未取得,先做账;(4)汇算清缴时,真实费用尚未取得发票的,应作纳税调整;(5)以后年度获得发票的,及时向税务说明,申请抵缴或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