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果树科学研究所实验室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制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辽宁省果树科学研究所实验室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制度.docx(3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辽宁省果树科学研究所实验室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实验室污染防治,提高污染物处理处置水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参考相关单位实验室污染防治规章制度内容,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实验室污染物,是指实验过程中产生的污染性气态、液态以及半固态或固态危险废物(以下分别简称“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所内分析测试中心及各部门下属各种类型实验室。第四条污染防治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消除隐患”的原则。
2、第五条危险废物处理目标是在安全、环保和经济前提下实现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鼓励回收利用,促进节能减排。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实验室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行果树所、二级单位(中心和研究室等部门)、三级单位(实验室)和实验人员(实验操作且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当事人)四级联动管理。其它按照辽宁省果树科学研究所实验室安全管理机构、职责与机制相关规定执行。第三章实验室危险废物的收集与存放第七条不得将多种危险废物混合或与其他一般废物、生活垃圾等混合收集、存放和处理,严禁随意排放、堆放、倾倒、丢弃和遗撒,在收集、存贮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险废物扩散、流失、渗漏和交叉污染。第八条对危险废物进行分类,
3、使用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等专用包装物或容器包装,并设置警示标识。第九条建立管理台帐,详尽记录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成分、贮存、处置等相关信息。第十条危险废物暂存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第十一条实验室日常检测活动,常伴随有毒有害气体的产生,如浓氨水、浓硝酸、浓盐酸、浓硫酸等试剂的取用和配置必须在通风橱内进行,规范设置废气排放口,便于有害气体能够自行净化或扩散。第十二条禁止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或者生活污水管道排放危险废液,必须采取处理措施确保安全后排放;液态废物按污染物性质和危险程度分类收集,使用专用废液桶盛装暂存。第十三条固体废物先用原包装物或专用塑料袋收集,再用储物箱统一存放在规范的贮存间(或容器)
4、内;因伪劣、过期、失效而被淘汰的未经使用的废弃危险化学试剂须在原包装内存放,保持原有标签,注明废弃危险化学品。第十四条实验室噪声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排放。第四章实验室危险废物的转移与处理第十五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具备权威资质的单位转移、处理。第五章污染应急与责任落实笫十六条实验室发生危险废物泄漏、扩散,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及时处理,防止危害扩大。第十七条其它按照辽宁省果树科学研究所实验室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依据辽宁省果树科学研究所实验室安全管理机构、职责与机制和辽宁省果树科学研究所实验人员行为规范中相关规定追究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未尽事宜及与法律、规范相悖内容,按国家相关法律、行业权威规定执行。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分析测试中心起草,会同保卫科、后勤保障科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行。辽宁省果树科学研究所二。二二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