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条例2023修正.docx

上传人:lao****ou 文档编号:523284 上传时间:2024-01-07 格式:DOCX 页数:13 大小:20.8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条例2023修正.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条例2023修正.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条例2023修正.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条例2023修正.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3页
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条例2023修正.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3页
亲,该文档总共13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条例2023修正.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条例2023修正.docx(13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条例(2009年11月27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5月31日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域治安防范第三章水域治安信息化管理第四章水域治安监管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域治安管理,维护水域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水库、无人居住的洲(岛),以及其沿岸范围等水域和水域相关场所的治安管理适用本条例

2、。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域治安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水域治安管理重大问题,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开展水域治安综合治理,将水域治安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四条市公安机关主管本市水域治安管理工作,市公安局直属的水上公安机关、各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长江航运公安机关所属公安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水域治安管理工作。公安机关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有关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二)指导、协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水域治安防范工作;(三)检查水域治安情况;(四)对各类船舶、水域相关场所及其从业人员进

3、行治安管理;(五)查处水域治安案件,处置水域治安突发事件;(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市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严格管理和便民利民的原则,加强对水域治安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依法合理划分水域和陆地的治安管辖范围,避免管理失控和交叉重叠。第五条教育、民政、人力社保、生态环境、交通、水利、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应急、市场监管、体育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水域治安管理工作。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水域治安管理工作。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其他部门告知的有关治安管理事项。第六条水域企事业单位应当积极参与水域治安管理工作,落实水域治安管理责任,配合公安机关依法实

4、施水域治安管理措施。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协助公安机关维护水域治安秩序、打击水域违法犯罪行为;发现违法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第二章水域治安防范第七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内水域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健全水域治安防控运行机制,提升水域治安防控水平。第八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公安、生态环境、交通、水利、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应急、体育等部门应当加强水域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按照各自职责制定水域突发事件、重大治安事件的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和技能培训I。第九条公安机关应当会同生态环境、交通、水利、农业农村、文化旅游、体育等部门以及消防救援等机构建立水域治安管理联动联防

5、机制,落实水域治安防控措施,设立并公布举报、报警和求助电话。第十条水域各类船舶、水域相关场所实行治安保卫责任制。船舶所有者、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对船舶治安工作负责,可以指定船舶负责人具体负责船舶治安工作。船舶负责人应当维护船上治安秩序,落实治安防范措施。船舶配有船长的,其治安保卫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水域相关场所的治安保卫责任由该场所的所有者、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负责。第十一条水域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和公共卫生应急技能培训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和保卫措施,配备治安保卫人员,建设和维护治安防范设施,排查和整改治安隐患,制定突发事件、重大治安事件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预案演练

6、,做好治安防范工作。从事客运、旅游、餐饮娱乐、加油等经营活动的船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置通讯、消防、救生、生命急救、应急照明等设施和必要的保安器材,配备必要的治安保卫人员,落实治安防范措施。第十二条实行实名制管理的客运码头应当对旅客的身份证件进行查验,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应当拒绝提供服务;对其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国家禁止携带物品的,禁止其登船。第十三条游艇俱乐部或者其他负责游艇管理的企事业单位、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落实游艇治安安全管理措施,做好游艇航行和乘员情况记录。第十四条水域相关场所责任单位,应当在人员聚集较多的水域场所,配备必要的救生设施和视频监控设施。水

7、域游览、游乐、博物馆等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治安安全条件:(一)设置广播设施,分开设置出入口通道,营业时间保持畅通,并配备应急照明装置;(二)在醒目位置张贴安全须知,在危险水域、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三)配备必要的水上救生人员和有关设施设备;(四)配备必要的治安保卫人员;(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治安安全条件。第十五条教育、人力社保部门和学校应当将防溺水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新闻媒体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防溺水宣传教育。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本辖区危险公共水域醒目位置设立防溺水安全教育警示牌、宣传标语,在有条件的地点设置应急救援设施设备,组织开展防溺水宣传、劝导和巡防工作。公

8、安机关会同交通、水利等部门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危险公共水域范围。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提高户外安全保护意识和能力,提供安全保障,进行安全教育,避免未成年人发生溺水事故。水域巡防人员对无成年人陪同的未成年人,可以采取劝离等安全保护措施,并通知其监护人、属地派出所、村(居)民委员会和学校。第十六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上搜救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水上搜救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本地水上搜救能力建设、水上突发事件应对等工作,研究解决水上搜救重大问题。公安、交通、水利、应急等部门和消防救援等机构应当建立水上搜救日常联系机制,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开展水上救援工作

9、。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社会力量组建水上救援志愿者服务队伍,引导单位和个人参加水上遇险人员救助活动,对救助事迹突出的人员依法给予见义勇为表彰奖励。第三章水域治安信息化管理第十七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托科技和信息化手段,健全完善水域智能设施设备,提高水域治安管理信息化水平。第十八条港口、码头等重要公共场所应当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水域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依法在其治安保卫重点部位建立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或者其他技术防范设施。引导和鼓励水域企事业单位建立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并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和监督。第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治安管理信息登记制度,完善治安管

10、理信息系统,采集、录入、汇集、共享水域治安管理有关信息和数据。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水域治安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第二十条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托市政府统一的政务信息资源平台共享水域治安管理信息。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交通、水利、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地将下列信息归集到政务信息资源平台:(一)渡口登记信息;(二)港口(码头)岸线、港口经营许可证和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登记信息;(三)河道采砂许可证信息;(四)市场主体登记信息;(五)船舶登记、船员注册、船舶进出港等信息;(六)其他水域治安管理信息。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水域治安管理需要,向公安机关提供船舶登记、

11、船员注册、船舶进出港等信息。第二十一条客运船舶应当对住宿的旅客进行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住宿人员身份证件,如实准确登记住宿人员的姓名、性别、民族、住址、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以及入住信息;住宿人员为境外人员的,还应当登记其国籍(地区)、出生日期等信息。客运船舶经营者应当通过信息化手段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公安机关传输、报送登记信息。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发现无船名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应当及时告知相关行政机关进行处理,并对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以及相关人员进行登记。第四章水域治安监管第二十三条在水域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请,取得公安机关安全许可。在水域举办非大型

12、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安全责任人。在水上举办参加人数三十人以上或者在其他水域举办参加人数二百人以上的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提前七日向活动地公安机关报告,并提供安全工作方案、应急救援预案以及负责人身份证明等材料,配备安全工作人员,配置救生设施设备。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派员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在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的,安全责任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第二十四条在水域内开展游泳、皮划艇、摩托艇、浆板等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体育主管部门、户外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和相关协会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管理。公安机关、交通、应急等部门和消防救援等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

13、内负责有关工作。第二十五条从事打捞业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从事打捞作业并建立打捞物品登记制度。公安机关有权查阅其登记情况,打捞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打捞出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以及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水下文物或者其他财物的,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第二十六条对水域发现的自然人尸体,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勘验鉴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将尸体移交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其亲属按规定处理,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自行处理。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水域治安常态化巡逻,在

14、治安情况复杂和船舶集中的水域,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依法设立水域治安检查站(点),开展治安检查,方便群众报警。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扣押船舶:(一)盗窃或者违法驾驶他人机动船舶;(二)利用船舶作为违法犯罪工具;(三)利用船舶违法运输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性等国家规定的危险物质;(四)发生水域治安突发事件或者重大治安事件;(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九条扣押船舶应当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紧急情况下,人民警察扣押船舶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所属公安机关报告。扣押情形消除后,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解除扣押。公安机关应当妥善保管扣押的船舶,造成财产损毁或

15、者灭失的,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赔偿。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决定有关船舶停航、改变航向、停止作业或者驶向指定地点:(一)反恐怖活动;(二)处置严重暴力犯罪行为、保护重大刑事案件犯罪现场、追捕重大犯罪嫌疑人;(三)处理重大水域治安事件;(四)重大安全保卫任务;(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安机关采取上述措施,应当通知有关部门或者机构;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予以协助。第三十一条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对水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并通知相关部门予以协助。现场管制中,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强行驱散、带离现场;对经劝阻仍然妨碍交通安全的车辆、船舶,可以拖移现场。第三十二条在水域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故意设置障碍物妨害他人船舶正常作业,或者围堵、碰撞他人船舶的;(二)强行进入船舶驾驶舱(室)、机舱及其他限制进入舱室的;(三)利用艇、筏等工具在水域围靠、追逐船舶兜售商品的;(四)擅自在造(修)船厂、桥梁建设、水利堤防以及其他建设工程施工作业水域打捞物品的;(五)非法隐匿、留用或者擅自处理水域发现的违禁物品的;(六)在江河洪峰期间漂流的;(七)其他违反水域治安管理和公共安全的行为。第三十三条公安机关有权检查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服务簿等证明文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档 > 工作总结

copyright@ 2008-2022 001doc.com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2022001085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必要时第一文库网拥有上传用户文档的转载和下载权。第一文库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第一文库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