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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职责规定与铁路局车务系统安全风险管理办法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职责规定铁道部令第一号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职责规定己经一年月日第17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年一日起实施。傲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确定的铁路管理机构职责规定(铁道部号)同时废止。部长军一年一月二十九日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职责规定第一条为贯彻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一号)和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5号),确保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铁道部所属各铁路局加挂“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牌子,依照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和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
2、理条例规定的管理权限和程序,履行铁路安全监督管理职能,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的运输安全监督检查、行政许可、事故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处理和相关行政处罚工作。安全监管办具体管辖范围由铁道部确定并另行发布。第三条安全监管办主任由各铁路局局长担任。安全监管办副主任由分管安全、应急管理、运输、客运、货运、机务、车辆、工务、电务和法律事务工作的铁路局领导班子成员担任。根据铁路局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调整或者职务任免,安全监管办主任、副主任相应进行调整,不履行任免手续。第四条安全监管办主任负责安全监管办的全面工作。具体职责是:(一)一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法律法规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研究制定本区域内的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措施
3、,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并催促检查有关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研究部署本区域内的运输安全监督检查、行政许可、事故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处理和相关行政处罚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三)签发安全监管办重要法律文书和重要文件。(四)国家法律法规及铁道部规定的其他职责。安全监管办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负责与其分管业务有关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分管的工作直接负责。第五条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管理本安全监管办的日常事务。具体职责是:(一)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工作关系,统一管理安全监管办文件、安全监管办印章以及行政处罚专用印章。(二)负责运输安全执法人员管理,具体包括执法人员资格的初步、考核和日常培训,
4、执法证件的发放、管理以及对其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三)协调指导相关职能部门的行政处罚工作,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工作管理制度,统一受理行政处罚案件,对不当行政处罚行为提出纠正建议。(四)建立健全有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管理制度,参预事故调查,草拟事故认定书;负责事故统计、分析和报告;负责对参预事故调查人员的教育培训及监督检查。(五)安全监管办规定的其他事务。安全监管办派驻各地的安全监察机构承担安全监管办指定的运输安全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第六条安全监管办的运输、客运、货运、机务、车辆、工务、电务、土地管理等专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各专业领域的运输安全监督检查、行政许可及监督检查和相关行
5、政处罚职责。安全监管办各专业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参预、配合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提出事故处理意见或者建议,催促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第七条安全监管办的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工作,及时掌握和报告事故相关情况,保证与铁道部、地府及相关部门、基层单位信息畅通,协调铁路有关部门、单位与地府有关部门在处置事故时的具体工作。应急救援指挥部门负责制定相关应急预案和救援工作规则,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催促落实有关应急救援保障体系的各项要求。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并负责现场、救援指挥工作。第八条安全监管办的法律事务部门负责管理
6、与安全监管行政行为相关的法律事务。具体职责是:(一)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对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行政许可的文件及法律文书进行合法性审核。负责行政许可工作统计、分析和报告,管理行政许可专用印章。(二)对安全监管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研究处理有关行议案件,对安全监管办工作人员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安全监管办规定的其他法律事务。第九条安全监管发布有关安全监督管理行政事项的文件和法律文书,应当使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名称和专用印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制作行政许可文书,应当使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行政许可专用章”。制作应当加盖“铁路安全监
7、督管理办公室行政处罚专用章安全监管办人员行使相关行政管理职能时,应当使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工作证”。行使相关行政处罚职责时,还应当出示铁道部统一制发的“铁路运输安全执法证”。安全监管办履行行政处罚职能的人员应当具备铁道部统一规定的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时,使用统一的法律文书和专用罚款票据。法律文书格式由铁道部统一规定,专用罚款票据由铁道部统一向财政部领取。罚款收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十条安全监管办履行法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所需经费应当纳入预算,对其工作条件应当予以保障。第十一条安全监管办应当建立健全运输安全监督检查制度、行政许可配套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制度和相关行政处
8、罚工作规则,加强对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确保安全监督管理人员严格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依据法定程序开展工作。重大行政管理事项应当经安全监管办领导研究决定。第十二条铁道部应当加强对安全监管办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铁道部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催促安全监管办落实依法行政的各项要求和工作部署。发现安全监管办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第十三条安全监管办对依法履行运输安全监督管理、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职责,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应当赋予表彰。安全监管办的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或者行政等行为的
9、,铁道部或者安全监管办应当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本规定由铁道部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规定自一年月一日起实施。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确定的铁路管理机构职责规定(铁道部一号)同时废止。铁道部其他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内容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主题辞:交通铁路安全管理令分送。法制办,中央编办,部属各单位,各铁路公司(筹备组),各合资铁路公司,各地方铁路,部内各单位。铁道部一年一月一日印发第二篇: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职责规定部令一号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职责规定部令一号)时间:.12.29铁道部令第一号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职责规定已经一年月一日第17次部长办公会议
10、通过,现予发布,自一年一日起实施。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确定的铁路管理机构职责规定(铁道部号)同时废止。部长一军一年一月二十九日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职责规定第一条为贯彻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一号)和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5号),确保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铁道部所属各铁路局加挂“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牌子,依照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和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管理权限和程序,履行铁路安全监督管理职能,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的运输安全监督检查、行政许可、事故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处理和相关行政处罚工作。安全监管办具体管辖范
11、围由铁道部确定并另行发布。第三条安全监管办主任由各铁路局局长担任。安全监管办副主任由分管安全、应急管理、运输、客运、货运、机务、车辆、工务、电务和法律事务工作的铁路局领导班子成员担任。根据铁路局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调整或者职务任免,安全监管办主任、副主任相应进行调整,不履行任免手续。第四条安全监管办主任负责安全监管办的全面工作。具体职责是:(一)一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法律法规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研究制定本区域内的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措施,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并催促检查有关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研究部署本区域内的运输安全监督检查、行政许可、事故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处理和相关行政处罚工作,落实行政执
12、法责任制。(三)签发安全监管办重要法律文书和重要文件。(四)国家法律法规及铁道部规定的其他职责。安全监管办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负责与其分管业务有关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分管的工作直接负责。第五条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管理本安全监管办的日常事务。具体职责是:(一)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工作关系,统一管理安全监管办文件、安全监管办印章以及行政处罚专用印章。(二)负责运输安全执法人员管理,具体包括执法人员资格的初步、考核和日常培训,执法证件的发放、管理以及对其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三)协调指导相关职能部门的行政处罚工作,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工作管理制度,统一受理行政处罚案件,对不当行政处罚行为提出纠
13、正建议。(四)建立健全有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管理制度,参预事故调查,草拟事故认定书;负责事故统计、分析和报告;负责对参预事故调查人员的教育培训及监督检查。(五)安全监管办规定的其他事务。安全监管办派驻各地的安全监察机构承担安全监管办指定的运输安全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第六条安全监管办的运输、客运、货运、机务、车辆、工务、电务、土地管理等专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各专业领域的运输安全监督检查、行政许可及监督检查和相关行政处罚职责。安全监管办各专业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参预、配合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提出事故处理意见或者建议,催促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
14、措施。第七条安全监管办的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工作,及时掌握和报告事故相关情况,保证与铁道部、地府及相关部门、基层单位信息畅通,协调铁路有关部门、单位与地府有关部门在处置事故时的具体工作。应急救援指挥部门负责制定相关应急预案和救援工作规则,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催促落实有关应急救援保障体系的各项要求。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并负责现场、救援指挥工作。第八条安全监管办的法律事务部门负责管理与安全监管行政行为相关的法律事务。具体职责是:(一)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对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行政许可的文件及法律文书进行合法性审核。负责行政许可工作
15、统计、分析和报告,管理行政许可专用印章。(二)对安全监管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研究处理有关行议案件,对安全监管办工作人员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安全监管办规定的其他法律事务。第九条安全监管发布有关安全监督管理行政事项的文件和法律文书,应当使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名称和专用印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制作行政许可文书,应当使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行政许可专用章制作应当加盖“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行政处罚专用章”。安全监管办人员行使相关行政管理职能时,应当使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工作证”。行使相关行政处罚职责时,还应当出示铁道部统一制发的“铁路运输安全执法证”。安全监管办履行行政处罚职能的人员应当具备铁道部统一规定的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时,使用统一的法律文书和专用罚款票据。法律文书格式由铁道部统一规定,专用罚款票据由铁道部统一向财政部领取。罚款收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十条安全监管办履行法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所需经费应当纳入预算,对其工作条件应当予以保障。第十一条安全监管办应当建立健全运输安全监督检查制度、行政许可配套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制度和相关行政处罚工作规则,加强对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落实行政执法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