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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霞浦县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本细则适用于霞浦县县级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质量监督抽查。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要求、判定规则、结论用语。一.产品分类抽查产品种类包括食品用塑料包装及容器和食品用纸包装及容器。产品形态包括膜、袋、片、桶、瓶、罐、盒、餐饮具等。二.术语与定义本细则中未列出的术语和定义同相关引用标准的术语和定义。三.抽样方法(一)抽样型号或规格。抽取样品应为同一标准生产、同一型号规格、同一批次的产品。(二)抽样方法和基数。以简单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的生产企业成品库内、销售待销产品中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一年内生产
2、的产品。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即可。(三)抽样数量。表1抽样数量表产品种类抽样数量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包装类膜、片随机选取2卷,将每卷膜外层除去至少2米,每卷膜各抽取2.522,或随机抽取40片X2袋随机抽取40个X2容器类桶随机抽取10个X2瓶、罐类随机抽取20个义2,同时配相同数量的盖餐饮具类随机抽取20个X2食品用纸包装容器包装类随机选取2卷,将每卷膜外层除去至少2米,每卷膜各抽取2.522,或随机抽取40片X2容器类随机抽取20个义2备注:抽样数量一半为备用样数量(四)样品处置。应当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签封,样品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样单位陪同人员用封条封样。封样时,应保证样品所有可开
3、启部位的贴封(防止样品被调换),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样单位陪同人员共同签字并加盖被抽样单位公章。若样品体积较大时,可将复检备用样品保存在受检单位。样品储存条件应满足产品的规定要求,如样品标签上标明特殊储存要求(如不得挤压等条件),样品应按要求进行处置。(五)抽样单填写。在抽样单备注栏中注明被抽查产品名称、型号规格、产品等级、生产日期、执行标准和企业相关信息等需要被抽企业提供的,应在抽样现场获取,并经企业确认。四.检验依据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方案。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方案。GB4806.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
4、材料及制品GB4806.8-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GB5009.15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迁移试验预处理方法通则GB31604.2-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高镒酸钾消耗量的测定GB31604.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脱色试验GB31604.8-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总迁移量的测定GB31604.9-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食品模拟物中重金属的测定GB31604.4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纸、纸板及纸制品中荧光增白剂的测定GB31604.48-
5、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甲醛迁移量的测定GB31604.49-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珅、镉、辂、铅的测定和碑、镉、辂、银、铅、睇、锌迁移量的测定QB/T2357-1998聚酯(PET)无汽饮料瓶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五.检睑要求表2食品用塑料包装检验项目序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技术指标1感官GB5009.156-2016GB4806.7-2016/4.22总迁移量GB31604.8-2016GB4806.7-2016/4.3.13高镒酸钾消耗量GB31604.2-2016GB4806.7-2016/4.3.14重金属(以Pb计)迁移量GB
6、316039-2016/第一法GB4806.7-2016/4.3.15脱色实验型GB31604.7-2016GB4806.7-2016/4.3.1注1:该项目适用于使用了着色剂的产品。表3食品用塑料容器检验项目序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技术指标1感官GB5009.156-2016GB4806.7-2016/4.22总迁移量GB31604.8-2016GB4806.7-2016/4.3.13高镒酸钾消耗量GB31604.2-2016GB4806.7-2016/4.3.14重金属(以Pb计)迁移量GB31604.9-2016/第一法GB4806.7-2016/4.3.15脱色实验在IGB31604.7-
7、2016GB4806.7-2016/4.3.16跌落性能注2QB/T2357-1998/4.6.3注3QB/T2357-1998/3.2序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技术指标7密封性注2QB/T2357-1998/4.6.13QB/T2357-1998/3.2注1:该项目适用于使用了着色剂的产品。注2:该项目适用于聚酯(PET)无汽饮料瓶产品。注3:该项目首检不合格,应抽取双倍检验样品进行复验。当复验结果全部合格时,该项目合格。表4食品用纸包装、容器检验项目序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技术指标1感官GB5009.156-2016GB4806.8-2016/4.22铅GB31604.49-2016/第一部分GB4
8、806.8-2016/4.3.13神GB31604.49-2016/第一部分GB4806.8-2016/4.3.14甲醛GB4806.8-2016/附录AGB31604.48-2016GB4806.8-2016/4.3.15荧光性物质GB31604.47-2016GB4806.8-2016/4.3.16总迁移量注】GB31604.8-2016GB4806.8-2016/4.3.27高镒酸钾消耗量GB31604.2-2016GB4806.8-2016/4.3.28重金属(以Pb计)迁移量GB31604.9-2016/第一法GB4806.8-2016/4.3.2注1:不适用于食品接触表面覆蜡的纸和
9、纸板材料及制品。六.判定规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七.结论用语(一)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XXX标准要求,依据XXX抽查细则,判定为合格;(二)经抽样检验,XXX、XXX、XXX项目不符合XXX标准要求,依据XXX抽查细则,判定为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