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埔区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材料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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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黄埔区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材料范本举办者(签章):拟办机构名称:申请日期:年月日受理日期:年月日黄埔区教育局修订填表须知一、本表一式三份,所有内容须真实无误。(可根据实际,预先发送20OM以内的电子版材料到相应部门指定邮箱,进行前期指导及修正材料工作)二、本表填写内容字迹要清晰、工整,若手写,请用黑色签字笔填写。三、本表内的时间、电话号码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四、除提交本表所列材料外,举办者还需提供设置标准要求以及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五、举办者提交的文件、证件复印件统一采用A4纸大小。六、校外培训机构审批通过后,申报材料一份留区教育局,一份送业务主管单位,一份退举办者。范本1黄埔区非学

2、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申请表(拟)设立机构名称机构性质营利口非营利举办者(个人)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举办者(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电话(拟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拟任)行政负责人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机构地址教学用房所在楼层从业人数(人)教学教研人数(人)场所面积(平方米)教学面积(平方米)年培训规模(人)同一时间段最大培训量(A)培训对象(可多选)口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口高中学生培训方式口线上口线下办学投入(开办资金)(万元):是否联合办学是口否出资人(法人、自然人)投入方式出资额(万元)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自然人身份证号码培训类别培训项目培训内容体育类文化艺术类科技类其他非学科

3、类承诺:本人(机构)对本表填报内容和相关办学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举办者签字(签章):培训机构法人(签字):年月日注:1.其他非学科类指的是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类别之外的综合实践等其他类型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2.学科类和非学科类鉴定严格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和各地市教育行政部门的鉴定结果执行。申办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规定,经过认真准备,特申请设立(培训机构名称),具体情况如下:一、举办者信息:1举办者名称/姓名:2.举办者住所/住址:二、拟举办培训机构信息:1 .培训机构名称:2 .培训机构地址:3 .培训内容:4 .培训规模:5 .培训形式:6 .层次类型:7 .培养

4、目标:8 .党组织设置:9 .办学条件:10 .内设管理体制:I1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申请人:(个人签字、名章或法人组织公章)范本3(1)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公司名称)章程(辅题:须载明公司章程修订次数、历次修订和生效时间)注:1、*为必须载明的事项。文中提示内容或选择性内容在提交的章程中应予删除或相应修改;2、范本中有下划线的,应当填写;3、公司章程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的,公司登记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作相应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股东第三章公司的股权转让第四章公司法定代表人第五章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六章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第七章内设公司(行政负责人)第八章公司

5、党组织建设及其工作机制第九章教职工第十章学员第十一章资产和财务管理第十二章公司的变更与终止第十三章公司其它规定第一章总则基本内容要求:1 .章程制定依据和目的;2 .公司名称和地址;3 .公司性质和办学宗旨;4 .公司办学规模、层次和形式等。第一条*为规范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建立现代公司制度,维护公司和师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公司的名称和地址:公司中文名称

6、:公司地址:(地址应当详尽,如:XX省XX市XX县(市、区)XX街XX号)(以上信息应与公司审批机关核准的内容一致)第三条*公司性质:民办营利性非学历教育机构。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第四条*公司经营范围:具体项目根据登记机关公布的经营项目分类标准办理经营范围填写。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为在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可以增加注册资本和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注:1、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应当将本条修改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已实缴。”2、公司设立时或减少注册资本时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注册资本数额不得低于其规定的最低限额。3、因合并、分立而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依照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的关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确定。)第六条*公司的股东公司股东共一个,分别是:1、姓名(名称):,证件名称:,证件号码,住所:;2、姓名(名称):,证件名称:,证件号码,住所:;(注: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应当与公司股东名册的记载一致。)第七条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一)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1、股东姓名(名称):,出资万元,已于一年一月日缴足。2、股东姓名(名称):,出资一

8、万元,已于一年一月日缴足。(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机构)(注:1、其他出资方式包括: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转股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2、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应当将本条中的“在一年一月日前缴足”修改为“已实缴”。3、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公司,在股东缴纳出资后应当依法公示;可以将缴纳情况记载于本条,并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本章程。4、注册资本分期缴付的,可以将全体股东约定的出资期限内各股东分期出资的期数和每一期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记载于本条。5、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应当将本条修改为注册资本变

9、更后对应的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6、因公司合并、分立而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其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合并协议、分立决议或者决定约定。7、非公司企业法人改制为公司的,本章程应当载明全体股东约定的各自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全体股东的出资总额等于原非公司企业法人的净资产,出资方式为原非公司企业法人净资产对应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出资时间为原出资人的出资时间。)(二)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对出资的非货币财产须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注: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10、。)(三)股东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四)股东的出资期限不得超过本章程规定的公司营业期限。(注:股东约定的出资期限应当具有合理性及可行性。公司章程规定了明确的营业期限的,出资期限应当在营业期限内;股东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且其主体资格证明载明存续期限的,其出资期限应当在该存续期限内;股东为自然人的,其出资期限应当在人类寿命的合理范围内。)(五)股东不按照本章程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注: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的具体方式可记载于本条。)(六)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

11、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七)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或者依法解散清算时,如资不抵债,未缴足出资的股东应先缴足出资。第八条去办学层次、办学定位和办学形式:(须载明:办学层次是指公司实施的是非学历教育培训;办学定位是指办学特色或公司发展战略目标;办学形式是指业余、函授教育等)依法依规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相应活动。第九条去办学规模:约*人。第十条*公司业务主管机关:广州市黄埔区教育局、广州市黄埔区体育局、广州市黄埔区科学技术局、广州市黄埔区文化广电旅游局(填写涉及到的业务主管部门)公司登记管理机关: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第十一条*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

12、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第二章股东基本内容要求:股东及其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公司的股东是*,具备下列条件:(举办民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二)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记录。(三)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举办民办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二)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三)有

13、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十三条*股东享有以下权利:(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了解公司办学情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来自举办者的董事会成员和监事成员候选人,其中推荐首届董事会成员和监事成员候选人;(三)要求公司为其签发出资证明书;(四)按照本章程规定的方式分取红利。(五)有依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股权、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以及优先认缴公司新增注册资本的权利;(六)按有关规定质押所持有的股权;(七)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有权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

14、簿,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八)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公司的办学和管理活动。(九)取得办学收益,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分配办学结余。(十)在公司清算完毕并清偿公司债务后,按照本章程规定的方式分配剩余财产。(十一)参加股东会,并按本章程规定的方式行使表决权;(十二)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或者监事的权利;(十三)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或者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注:可以根据需要依法约定股东的其他权利,并记载于本条。)第十四条*股东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公司章程,支持公司依法按照章程自主办学;

15、(二)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三)应当按期足额缴纳本章程载明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促进公司业务发展;(六)公司存续期间,不得挪用办学经费,不得侵占、挪用、抽逃已投入到公司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不得向学员、家长筹集办学资金。(七)不得抽逃注册资本,不得用教育教学设施抵押贷款、进行担保;(A)办学结余分配在年度财务结算后进行;(九)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十)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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