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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重点检查事项清单(试行)(应急危化二20233号)一、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通用1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外包工程项目部负责人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在硫化氢环境中作业的人员未经硫化氢防护培训合格,从事钻井、完井、修井、测试作业的重要岗位人员未按照法规要求经井控技术培训合格。2 .将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商,或未按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3 .两个及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未明确作业过程中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或未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2、与协调。4 .在运行的油气生产设施、输送管道、储罐、容器上动火作业,或进入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缺氧窒息风险、情况不明的受限空间作业,或进行潜水作业,未经审批或作业前未确认安全条件。5 .使用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或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6 .在硫化氢环境中作业的人员未按规定配备使用硫化氢防护装备及检测设备。7 .未按法规、标准要求设置或擅自关闭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有毒有害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火灾探测报警系统、紧急关断系统,或现有系统主要功能失效且未采取有效的防控措施。8 .采油(气)井的持续环空压力超过对应外层套管最小抗内压强度的80%未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9 .三级及以上油
3、气站场、高含硫化氢油气钻(修)井场、高含硫化氢油气管道与人员密集场所的公众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标准要求。10 .未对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油气管道、石油工程施工现场、生活营地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按设计要求采取控制措施。I1未经依法审批擅自在含硫化氢天然气集输管道的安全距离内进行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爆破作业或制定的安全措施未落实。12 .企业未建立并执行井控、硫化氢防护、变更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二、陆上石油天然气井场适用1 .钻井设计单位无资质或超资质设计。2 .钻井、井下作业现场未按设计要求安装防喷器。3 .石油钻机和修井机未配备天车防碰系统或系统主要功能失效,井架未经检验合格。34
4、 .区域探井、天然气井、高含硫化氢油井钻(修)井作业未按标准配置放喷点火装置或放喷点火装置失效,未制定点火决策程序或未指定点火决策人。35 区域探井和高压、高含硫、高产油气井钻(修)井作业未经开工验收合格,未经建设单位批准钻开油气层或打(射)开目的层;现场配制的钻(修)井液密度和pH值及储备加重钻井液、加重剂不符合设计要求。36 井控设备未按法规、标准、设计的要求配置、安装、试压、检验,不能满足关井和压井要求的;地质录井在用气侵、溢流监测报警系统主要功能失效或擅自停用。37 未依法与其矿业权在垂直投影范围存在重叠且同时开采的主体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未采取相应安全技术措施。38 压裂管汇元
5、件未经检测合格,施工高压区未采取有效隔离措施。39 固井质量未达到设计要求且未采取技术措施。三、陆上石油天然气站场适用1 .新、改、扩建设项目未执行安全三同时管理。2 .进出天然气站场的天然气管道未按标准设置截断阀。3 .划分为爆炸性气体环境O区、1区和2区的生产作业场所未按法规、标准的要求设置、使用防爆设备设施,或防爆设备设施失效。4 .油气生产系统、火气探测系统的报警或联锁关断信号旁通未按控制程序进行管理。45 .油罐区、油品装卸区的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未按标准设置,或未按法规要求开展定期检测。46 抽油机外露的旋转部位距离地面低于2米未安装防护装置或抽油机刹车装置不可靠。47 液化烧、压
6、缩天然气运输槽车充装系统未按标准安装紧急切断阀和防脱拉断阀。48 控制室、机柜间、值班室等人员值守的场所设在输油泵房、计量间、压缩机房等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厂房内,油气站场集中(中央)控制室等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设置门窗、洞口。四、陆上石油天然气停产并适用1停产井井口压力超过采油/气树当前承压能力。49 停产井升高短节、套管承受井口压力或套管间环空压力等于或超过其当前实际承压能力。3停产井套管间存在超过35MPa的高异常环空压力,未制定技术措施且未开展风险消减作业。50 停产井井口装置、套管头、升高短节或井周地表出现可燃气体严重泄漏。51 停产井井口装置、套管头、升高短节或井周地表出现硫化氢气体严重泄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