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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印章管理制度为加强我局的印章管理,规范使用,防范管理风险,特制定本项工作管理制度。第一条印章由行政办公室责成专人负责管理,专柜存放,妥善保管。若公章保管人员外出,由常务局长指派专人代管,并做好移交手续。第二条印章使用实行登记备案制。用印人员要填写“印章使用登记表”,写明用印时间、用途,用印人签字后,履行分管副校长审批手续。印章使用登记表年末要进行档案留存,以备查阅。第三条印章的使用要本着规范审慎原则,印章管理人员应做到以下几点:1、用印时应检查是否有分管局长的审批签字。2、审阅、了解用印内容,并与印章使用登记表批准的内容进行对照,不得盲目盖印。3、对没有领导审批或手续不完备的可拒绝盖印。4、每
2、次用印时要亲自使用或在旁边监印,不得随意使用。第四条使用印章须在行政办公室内,一般情况下,不得将印章携带出单位以外使用,特殊情况必须带出,须请示校长批准后,方可由印章管理人员带出,并做好登记备案手续。第五条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在空白凭证或空白纸上加盖印章,如有特殊情况需在空白凭证或空白纸上加盖印章时,必须请校长在“印章使用登记表”中签批并标明用途。该项工作结束后,加盖印章剩余的空白凭证或空白纸要及时交还行政办公室,并作统一销毁。第六条局机关人员因个人事宜需向其他单位出具证明时,须由用章人员请示分管局长至局长批准后方可盖章,印章管理人员做好备案工作。第七条出具公函、委托书、证明、签印合同、协议等需盖法人印章的,必须经局长签字同意后方可用印。第八条印章管理人员必须坚持原则,按章办事,不准利用管理印章之便,为他人或自己私事提供方便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