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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禽屠宰检疫规程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家禽屠宰检疫的检疫范围及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家禽的屠宰检疫。2.检疫范围及对象2.1 检疫范围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规定的家禽。2. 2检疫对象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鸭瘟、马立克病、禽痘、鸡球虫病。3.检疫合格标准3. 1进入屠宰加工场所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证明。3.2申报材料符合本规程规定。3. 3待宰家禽临床检查健康。3. 4同步检疫合格。3. 5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4.检疫申报41申报检疫。货主应当在屠宰前6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2、急宰的可以随时申报。申报检疫应当提供以下材料:4. 11检疫申报单。4. 1.2家禽入场时附有的动物检疫证明。4. 1.3家禽入场查验登记、待宰巡查等记录。4. 2申报受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由派驻(出)的官方兽医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4. 3回收检疫证明。官方兽医应当回收家禽入场时附有的动物检疫证明,并将有关信息上传至动物检疫管理信息化系统。5.宰前检查5.1 现场核查申报材料与待宰家禽信息是否相符。5.2 按照家禽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内容实施检查。其中,个体检查的对象包括群体检查时发现的异常家禽和随机抽取的
3、家禽(每车抽60100只)。5. 3结果处理5. 3.1合格的,准予屠宰。5. 3.2不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按下列规定处理。5. 3.2.1发现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向农业农村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由货主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5. 3.2.2发现病死家禽的,按照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等规定处理。5. 3.2.3现场核查待宰家禽信息与申报材料或入场时附有的动物检疫证明不符,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5. 3.3确认为无碍于肉食安全且濒临死亡的家禽,可以急宰。6. 同步检疫6.1 屠体检查6. 1.1体表。检查色泽、气味、光洁度、完整
4、性及有无水肿、痘疮、化脓、外伤、溃疡、坏死灶、肿物等。7. 1.2冠和髯。检查有无出血、发绡、水肿、结痂、溃疡及形态有无异常等。8. 1.3眼。检查眼睑有无出血、水肿、结痂,眼球是否下陷等。9. 1.4爪。检查有无出血、淤血、增生、肿物、溃疡及结痂等。10. 1.5肛门。检查有无紧缩、淤血、出血等。11. 2抽检。日屠宰量在1万只以上(含1万只)的,按照1%的比例抽样检查;日屠宰量在1万只以下的抽检60只。抽检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适当扩大抽检比例和数量。12. 2.1皮下。检查有无出血点、炎性渗出物等。13. 2.2肌肉。检查颜色是否正常,有无出血、淤血、结节等。14. 2.3鼻腔。检查有无淤
5、血、肿胀和异常分泌物等。6.2.4口腔。检查有无淤血、出血、溃疡及炎性渗出物等。62.5喉头和气管。检查有无水肿、淤血、出血、糜烂、溃疡和异常分泌物等。6.2.6气囊。检查囊壁有无增厚浑浊、纤维素性渗出物、结节等。6.2.7肺脏。检查有无颜色异常、结节等。6.2.8肾脏。检查有无肿大、出血、苍白、结节等。6.2.9腺胃和肌胃。检查浆膜面有无异常。剖开腺胃,检查腺胃黏膜和乳头有无肿大、淤血、出血、坏死灶和溃疡等;切开肌胃,剥离角质膜,检查肌层内表面有无出血、溃疡等。6.2.10肠道。检查浆膜有无异常。剖开肠道,检查小肠黏膜有无淤血、出血等,检查盲肠黏膜有无枣核状坏死灶、溃疡等。6.2.11肝脏和
6、胆囊。检查肝脏形状、大小、色泽及有无出血、坏死灶、结节、肿物等。检查胆囊有无肿大等。6.2.12脾脏。检查形状、大小、色泽及有无出血和坏死灶、灰白色或灰黄色结节等。6.2.13心脏。检查心包和心外膜有无炎症变化等,心冠状沟脂肪、心外膜有无出血点、坏死灶、结节等。6.2.14法氏囊(腔上囊)。检查有无出血、肿大等。剖检有无出血、干酪样坏死等。6.2.15体腔。检查内部清洁程度和完整度,有无赘生物、寄生虫等。检查体腔内壁有无凝血块、粪便和胆汁污染和其他异常等。6.3复检。必要时,官方兽医对上述检疫情况进行复检,综合判定检疫结果。6 .4官方兽医在同步检疫过程中应当做好卫生安全防护。7 .检疫结果处理7.1 同步检疫合格的,由官方兽医按照检疫申报批次,对家禽的胴体及原毛、绒、脏器、血液、爪、头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加盖检疫验讫印章或者加施其他检疫标志。7. 2同步检疫怀疑患有动物疫病的,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5.3.2.1处理。8.检疫记录8. 1官方兽医应当做好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等环节记录。8. 2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8. 3电子记录与纸质记录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