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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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保障施工安全,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公路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扩)建的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适用本细则。前款所称公路工程包括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干线公路、独立的特大公路桥梁、独立的公路隧道工程等。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施工分包,是指承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项工程以合约方式发包给其他专业施工企业完成的活动。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租用他人机械、设施设备,以及购买由他人制作完成的成品构、配件的,不属于施工分包

2、。劳务合作不属于施工分包。第四条鼓励公路工程施工依法进行专业化分包,禁止违法分包。禁止承包人以劳务合作的名义进行施工分包。第五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工程分包市场的行业监管工作,制定公路工程施工分包专项类别以及相应的资格条件、统一的分包合同格式和劳务合作合同格式等,对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涉及施工分包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法人(以下简称“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按照本办法实施分包管理,建立健全分包管理制度,对与其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承包人”)分包行为加强管理,对分包合同进行备案,对分包工程的质量

3、与安全管理、计量支付、廉洁从业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承包人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第七条公路工程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人”)应当对承包人依法与承揽其分包工程的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分包人”)的资格条件、签订的分包合同进行审查;核实承包人与分包人本单位人员身份;并依据合同约定,对分包工程的施工进行监理。发现承包人违法分包的,监理人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发包人处理。第八条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分别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对所承包或者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管理。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或者分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和技

4、术、财务、计量、质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工地临时试验室应由合同段承包人自行设立并开展试验检测工作,分包人不再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第三章分包条件第九条专项工程分包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具有经工商登记的法人资格,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和履行合同的资格与能力。(二)具有从事类似工程经验的管理与技术人员以及相关业绩。(三)具有(自有或者租赁)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设备。(四)符合行业信用管理规定,无严重失信行为记录。专项工程分包人应当具备的具体条件按照*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工程类别与资格条件(详见附件,以下简称分包类别与资格条件)执行。第十条承包人专项工程施工分包须选择有相应资格的

5、分包人。不得分包的专项工程,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分包人不得将承接的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第十一条承包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细则的规定,将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格的分包人。但下列情形除外:(-)跨江大桥主桥和跨江隧道招标文件中招标人认定的主体结构不得分包;工程材料采购不得分包。(二)以分包类别与资格条件中所列的单个工程类别作为独立标的进行招标的不得分包。(三)招标文件禁止分包的工程不得分包。(四)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分包的工程不得分包。第十二条承包人对拟分包的专项工程及规模,应当在投标文件中予以明确。第十三条承包人投标文件中未列入分包计划的工程类别,不得分包。但发生

6、下列情况之一,且按规定无须再进行招标的,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可以分包:(-)因工程变更增加了有特殊技术要求、特殊工艺或者涉及专利保护的工程。(二)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原施工组织计划不能满足工期要求的。第四章合同管理第十四条承包人有权依据承包合同自主选择符合资格的分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指定分包。第十五条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按照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和投标文件载明的分包计划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的质量、安全、进度、环保以及其他技术、经济等要求。承包人应在工程实施前,将经监理审查同意后的分包合同报

7、发包人备案。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提交分包合同审查的同时向监理人进行合理解释与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和经承包人与分包人双方签字并盖章的书面承诺,否则视为低于成本价分包:(一)以明显低于合理的市场最低价格水平进行分包的;(二)以低于本项目中其他合同段同类工程最低单价进行分包的;(三)承包人提取的分包管理费明显高于该分包工程市场利润水平的。承包人低于成本价分包的,其分包合同不予审查通过和备案,由监理人督促改正。第十七条分包人或者分包合同发生变更的,承包人应当重新签订分包合同,并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报监理人审查和发包人备案。第十八条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分包管理制度和台账,对分包工程的质

8、量、安全、进度和分包人的行为等实施全过程管理,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分包工程的实施向发包人负责,并承担赔偿责任。分包合同不免除承包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责任或者义务。第十九条分包人应当依据分包合同的约定,组织分包工程的施工,并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进度等实施有效控制。分包人对其分包的工程向承包人负责,并就所分包的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分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本单位资质、业绩、机械设备、主要管理和技术人员等有效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第二十条承包人可以就分包合同的履行要求分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分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后,要求承包人同时提供分包工程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当予以提供。第五章行为管理第

9、二十一条公路工程禁止转包。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在施工现场设立经发包人认可的项目管理机构,派驻相应人员对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转包:(一)承包人将承包的全部工程分包给他人的。(二)承包人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包给他人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第二十二条公路工程禁止违法分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法分包:(一)承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对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的。(二)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企业或者个人的。(三)分包人以他人名义承揽分包工程的。(四)承包人将招标文件中明确不得分包的工程进行分包的

10、。(五)承包人将投标文件中未列入分包计划的工程进行分包,且未按照本细则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六)承包人未与分包人依法签订分包合同或者分包合同未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不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要求的。(七)分包合同未经监理人审查,或者未报发包人备案的。(八)分包人将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的。(九)不符合本细则关于劳务合作的特点,以劳务合作的名义进行施工分包的。(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第二十三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统一采购的主要材料及构、配件等的采购主体及方式。分包工程的主要材料与构、配件应当由承包人统一采购。承包人授权分包人进行主要材料与构、配件采购的,应当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第二

11、十四条承包人与分包人应当依法纳税。承包人因为税收抵扣向发包人申请出具相关手续的,发包人应当予以办理。第二十五条分包人有权与承包人共同享有分包工程业绩。分包人与承包人依法签订的经发包人备案后履行完毕的分包合同,可以作为分包人的业绩证明。分包人可以以分包业绩证明承接工程,发包人应当予以认可;分包人可以以分包业绩证明申报施工资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相关管理机构应当予以认可。第二十六条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互相展开信用评价,就对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不良行为及时向发包人反映,发包人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发包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承包人信用评价结果和分包人在分包活动中的不良行为信息报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

12、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分包行为纳入信用体系,按照信用管理规定对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进行处理,并将承包人、分包人失信行为同步录入信用档案。第二十七条发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对分包工程款支付、人员工资发放实施监督检查,确保工资及时足额发放。承包人与分包人应当建立用工实名制、人员进退场登记考勤制度,推行银行直付工资,建立动态用工和工资发放情况的管理台帐,并报发包人备案。分包人拖欠人员工资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承包人应当先行垫付,并可以从分包人合同支付款中予以扣回。承包人拖欠人员工资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发包人应当先行垫付,并可以从承包人合同支付款中予以扣回。承包人无力垫付的,由发包人负责代

13、付,并可以从承包人合同支付款中予以扣回。分包人不得以承包人拖欠人员工资的名义向发包人变相索要工程款,胁迫解决合同纠纷。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细则所称劳务合作是指承包人与他人合作完成的以劳务活动为主的施工活动。劳务合作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点:(一)劳务合作的对象为劳务企业。(二)劳务企业仅提供劳务和劳务所需的相关工具,不提供相关机械和设备。(三)劳务合作费用结算内容仅为劳务费,无机械和设备的采购、租赁、使用、保养、维修以及材料的采购等相关费用。第二十九条承包人采用劳务合作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劳务合作企业依法签订劳务合作合同,合同中应当明确用工要求、工资标准、结算支付方式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14、。劳务合作企业就其人员的行为向承包人负责,承包人对有劳务合作人员参与施工的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廉政承担全部责任。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务合作企业收取管理费。第三十条劳务合作企业人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接受承包人的统一管理。承包人对其所管理的劳务合作企业人员行为向发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劳务作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经培训后上岗。第三十一条劳务合作企业以劳务合作合同为分包业绩证明承接工程的,发包人不得予以认可;劳务合作企业以劳务合作合同为分包业绩证明申报施工资质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相关管理机构不予认可。第三十二条违反本细则规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附件:*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专项类别

15、与资格条件分包专项类别法人资格人员设备施工业绩资土石方工程(土方和石方开挖、运输、填筑等)具有经工商登记的法人资格,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和履行合同的资格和能力。项目负责人1人;技术负责人1人,具有专业职称(或相应职业资格);现场安全员可由承包人委派。具有与分包工程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设备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具有1个项目以上类似工作经验。软基处理工程(湿喷桩、粉喷桩、喷浆桩、塑料排水板、沙井、砂桩、碎石桩、双轴双向水泥土搅拌桩、打入桩、土工合成材料处治层等)排水工程(圆管涵、边沟、排水沟、截水沟、盲沟、渗沟、跌水、急流槽、水簸箕、检查(雨水)井、排水泵站、路面排水等)防护工程(护坡、护面墙、挡土墙、喷射混凝土、喷浆边坡防护、预应力锚索边坡加固、抗滑桩、河道防护、桥台锥坡、植物护坡等)小型构造物(箱涵、渡槽、倒虹吸、通道等)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底基层(碎石底基层、各类稳定土、混合料底基层)高等级当具有质基层(各类稳定土、混合料基层).高等级当具有质水泥混凝土面层(水泥混凝土面层、桥面铺装水泥混凝土层等).同上。项目负责人1人;技术负责人1人,具有中级以上专业职称(或相应职业资格);现场安全员可由承包人委派。同上。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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