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貂等非食用动物检疫规程202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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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貂等非食用动物检疫规程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水貂等非食用动物检疫的检疫范围及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人工饲养的水貂、银狐、北极狐、貉及其生皮的产地检疫。2.检疫范围及对象21检疫范围2.1.1动物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规定的水貂、银狐、北极狐、貉等非食用性动物。2.1.2动物产品本规程规定动物的生皮。2.2检疫对象狂犬病、炭疽、伪狂犬病、犬瘟热、水貂病毒性肠炎、犬传染性肝炎、水貂阿留申病。3.检疫合格标准31动物31.1来自非封锁区及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3.12申报材料符合本规程规定。3.1.3临床检查健康。3.1.4需

2、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3. 2生皮3.2. 1来自非封锁区及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3. 2.2申报材料符合本规程规定。4. 2.3按有关规定消毒。4.检疫程序4. 1申报检疫4. 1.1动物货主应当提前3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并提供以下材料:5. 11I检疫申报单。4.112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提供申报前7日内出具的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4.1.1.3已经取得产地检疫证明的动物,从专门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继续出售或运输的,或者展示、演出、比赛后需要继续运输的,提供检疫申报单、原始检疫证明和完整进出场记录。4.1.2生皮货主应当提前3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

3、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并提供以下材料:4.1.2.1检疫申报单。4.1.2.2生皮的消毒记录。鼓励使用动物检疫管理信息化系统申报检疫。4.2申报受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根据申报材料审查情况和当地相关动物疫情状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或协检人员到现场或指定地点核实信息,开展临床健康检查;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4.3查验材料4.3.1动物4.3.11查验申报主体身份信息是否与检疫申报单相符。4.3.1.2查验饲养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及相关动物疫病发生等情况。4.3.1.3了解饲

4、养户养殖及相关动物疫病发生情况。4.3.1.4查验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是否符合要求,检测结果是否合格。4.3.1.5已经取得产地检疫证明的动物,从专门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继续出售或运输的,或者展示、演出、比赛后需要继续运输的,查验动物检疫证明是否真实、进出场记录是否完整。4.3.1.6查验运输车辆、承运单位(个人)及车辆驾驶员是否备案。4.3.2生皮4.3.2.1按照4.3.1.14.3.1.3规定查验相关材料。4.3.2.2查验消毒记录是否符合要求。4.4临床检查4.4.1检查方法4.4.1I群体检查。从静态、动态和食态等方面进行检查。主要检查动物群体精神状况、呼吸状态、运动状态、饮水饮食情况及

5、排泄物性状等。4.4.12个体检查。通过视诊、触诊和听诊等方法进行检查。主要检查动物个体精神状况、体温、呼吸、皮肤、被毛、可视黏膜、胸腹部及体表淋巴结,排泄动作及排泄物性状等。4.4.2检查内容4.4.2.1出现特有的狂躁、恐惧不安、怕风怕水、流涎和咽肌痉挛,最终发生瘫痪而危及生命,怀疑感染狂犬病。4.4.2.2出现原因不明而突然死亡或可视粘膜发组、高热、病情发展急剧,死后天然孔出血、血凝不良,尸僵不全等,怀疑感染炭疽。4.4.2.3水貂出现呕吐、舌头外伸,食欲不振,后肢瘫痪、拖着身子爬行,严重的四肢瘫痪,个别咬笼死亡,口腔内大量泡沫黏液;狐狸、貉表现为咬毛,撕咬身体某个部位,用爪挠伤脸部、眼

6、部、嘴角,舌头外伸,呕吐,犬坐样姿势,兴奋性增高,有的鼻子出血,有时在笼内转圈,有时闯笼咬笼,最后精神沉郁死亡的,怀疑感染伪狂犬病。4.4.2.4出现体温升高,呈间歇性;有流泪、眼结膜发红、眼分泌物液状或粘脓性;鼻镜发干,浆液性鼻液或脓性鼻液;有干咳或湿咳,呼吸困难。脚垫角化、鼻部角化,严重者有神经性症状;癫痫、转圈、站立姿势异常、步态不稳、共济失调、咀嚼肌及四肢出现阵发性抽搐等,怀疑感染犬瘟热。4.4.2.5出现体温升高,食欲不振;呕吐、腹泻,粪便在发病初期呈乳白色,后期呈粉红色;部分出现耸肩弓背症状,怀疑感染水貂病毒性肠炎。4.4.2.6出现呕吐、腹痛、腹泻症状后数小时内急性死亡;精神沉郁

7、、寒战怕冷、体温升高,食欲废绝、喜喝水,呕吐、腹泻;贫血、黄疸、咽炎、扁桃体炎、淋巴结肿大,角膜水肿、角膜变蓝、角膜混浊由角膜中心向四周扩展,重者导致角膜穿孔,眼睛半闭,羞明流泪,有大量浆液性分泌物流出,怀疑感染犬传染性肝炎。4.4.2.7出现食欲减少或丧失,精神沉郁,逐渐衰竭,死前出现痉挛,病程2-3天;极度口渴,食欲下降,生长缓慢,逐渐消瘦,可视粘膜苍白、出血和溃疡,怀疑感染水貂阿留申病。4.5实验室疫病检测4.5.1对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应当按照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4.5.2动物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抽检比例不低于10%,原则上不少于1

8、0只,数量不足10只的要全部检测。5.检疫结果处理5.1 检疫合格5.1.1动物检疫合格,且运输车辆、承运单位(个人)及车辆驾驶员备案符合要求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运输车辆、承运单位(个人)及车辆驾驶员备案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改正的,方可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官方兽医应当及时将动物检疫证明有关信息上传至动物检疫管理信息化系统。5.1.2生皮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按规定加施检疫标志。官方兽医应当及时将动物检疫证明有关信息上传至动物检疫管理信息化系统。5.2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5.2.1动物5.2.11发现申报主体信息与

9、检疫申报单不符的,货主按规定补正后,方可重新申报检疫。5.212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动物疫病的,向农业农村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应当按照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规定处理。5.2.1.3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检疫对象以外动物疫病,影响动物健康的,向农业农村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按规定采取相应防疫措施。5.2.1.4发现不明原因死亡或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动物疫情报告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8)22号)的有关规定处理。5.2.1.5发现病死动物的,按照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等规定处理。

10、5.2.1.6发现货主提供虚假申报材料、养殖档案不符合规定等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由农业农村部门按照规定处理。5.2.2生皮5.2.2.1发现申报主体信息与检疫申报单不符的,货主按规定补正后,方可重新申报检疫。5.2.2.2发现饲养场(户)动物染疫、疑似染疫或者死亡的,分别按照5.2.1.25.2.1.5的规定处理。5.2.2.3生皮未按照规定消毒的,货主按规定对动物产品消毒后,方可重新申报检疫。5.2.2.4发现货主提供虚假申报材料、养殖档案不符合规定等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应当及时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由农业农村部门按照规定处理。6.检疫记录6.1官方兽医应当及时填写检疫工作记录,详细登记货主姓名、地址、申报检疫时间、检疫时间、检疫地点、检疫动物或动物产品种类、数量及用途、检疫处理、检疫证明编号等。6.2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6.3电子记录与纸质记录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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