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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高正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与张海霞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3.05.07【案件字号】(2023)苏12民终85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霖李志霞宗雯【审理法官】李霖李志霞宗雯【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江苏高正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张海霞【当事人】江苏高正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张海霞【当事人-个人】张海霞【当事人-公司】江苏高正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叶华伟江苏华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叶
2、华伟江苏华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叶华伟【代理律所】江苏华东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江苏高正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被告】张海霞【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O【指导案例排序】O【本院查明】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
3、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已经订立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要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且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没有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且一旦劳动者决定续订劳动合同,除非其本人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即负有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没有选择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已经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张海霞在第二次固定
4、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前已经以通过提起劳动仲裁的方式明确了其要求与高正靖江分公司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态度,且高正靖江分公司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张海霞具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故高正靖江分公司依法应当与张海霞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张海霞诉请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高正靖江分公司主张其有权终止与张海霞之间的劳动合同,于法无据,不予采信。高正靖江分公司还主张双方之间综上所述,上诉人高正的劳动合同已经无法履行,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不予采信。靖江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5、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江苏高正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负担(己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更新时间】2023-11-0908:02:57【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张海霞与高正靖江分公司于2016年3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高正靖江分公司安排张海霞在靖江市中医院从事电梯操作工作,月工资1770元,合同期限至2019年6月30日。2019年7月1日,双方再次签订劳动合同,月工资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合同期限至2023年6月30日。2019年10月,高正靖江分公司曾以张海霞早退为由扣除工资60元,张海霞曾申请劳动
6、仲裁。2023年5月28日,高正靖江分公司向张海霞发出不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张海霞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2023年6月12B,张海霞向靖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主张同本案诉讼请求。同月15日,靖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靖劳人仲不字2023第26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张海霞遂提起本案诉讼。以上事实,有张海霞提交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劳动合同两份、不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高正靖江分公司提交的考勤表、工资发放表、员工应聘须知、银行付款回单、终止劳动合同决定、员工奖惩通知单、员工即时奖惩细则、仲裁申请书及到庭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
7、根据法律规定,在劳动者不存在违法违纪、不能胜任工作等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下,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案中,双方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届满前,高正靖江分公司向张海霞提出合同到期后终止劳动关系,并发出不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张海霞随即提起劳动仲裁,明确要求与高正靖江分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表明了其不愿意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高正靖江分公司未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反而以合同期满为由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是违法的。综上,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高
8、正靖江分公司应当与张海霞补签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张海霞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至于高正靖江分公司提交的奖惩通知单、员工即时奖惩细则等证据,并不能证明张海霞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对本案裁判结果无实质影响。需要提醒用人单位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关于张海霞主张的加班工资,考虑到张海霞已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且高正靖江分公司已于2023年6月30日支付了加班费用。另,张
9、海霞在诉讼中明确表示,如果签订合同,就不主张加班工资。当事人有权放弃自己的主张,故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审处。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判决:江苏高正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与张海霞补签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江苏高正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负担。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二审上诉人诉称】高正靖江分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张海霞的诉讼请求;2.诉讼费由张海霞承担。事实和理由:一、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提应当是双方都同意续订劳动合同。本案应适用劳动合同法
10、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要符合“续订劳动合同的”这个条件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不愿意再次续订劳动合同,因双方缺乏共同续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劳动合同终止,即便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也因不符合该条规定的条件而无法达到目的。另外从法理上讲,劳动合同也需要基于双方合意,合同期满后任何一方都有续订与否的选择权,法理不能强迫一方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选择不续订不宜通过立法予以剥夺。现高正靖江分公司在劳动合同到期前向张海霞表达了合同到期不续签的意思表示,仅有张海霞单方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主张,不应予以支持。二、双方之间劳动合同实际已经无法履行。首先高正靖江分公司不
11、愿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双方之间缺乏信赖基础。其次,高正靖江分公司已经另行安排他人顶替张海霞的岗位,类似岗位均无其他缺员,双方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综上所述,上诉人高正靖江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江苏高正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与张海霞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苏12民终857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高正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339150948Q,住所地靖江市靖城复兴新村营业
12、用房44号。法定代表人:张立军,该分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华伟,江苏华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海霞。审理经过上诉人江苏高正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以下简称高正靖江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海霞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2023)苏1282民初29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审上诉人诉称高正靖江分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张海霞的诉讼请求;2.诉讼费由张海霞承担。事实和理由:一、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提应当是双方都同意续订劳动合同。本案应适用
13、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要符合“续订劳动合同的”这个条件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不愿意再次续订劳动合同,因双方缺乏共同续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劳动合同终止,即便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也因不符合该条规定的条件而无法达到目的。另外从法理上讲,劳动合同也需要基于双方合意,合同期满后任何一方都有续订与否的选择权,法理不能强迫一方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选择不续订不宜通过立法予以剥夺。现高正靖江分公司在劳动合同到期前向张海霞表达了合同到期不续签的意思表示,仅有张海霞单方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主张,不应予以支持。二、双方之间劳动合同实际已经无法履行。首先高正靖
14、江分公司不愿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双方之间缺乏信赖基础。其次,高正靖江分公司己经另行安排他人顶替张海霞的岗位,类似岗位均无其他缺员,双方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二审被上诉人辩称张海霞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告诉称张海霞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撤销高正靖江分公司向张海霞发出的不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判令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如果不能签订劳动合同,判令高正靖江分公司支付张海霞加班工资142800元(2010.10.3-2023.6.30按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高正靖江分公司承担。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张海霞与高正靖江分公司
15、于2016年3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高正靖江分公司安排张海霞在靖江市中医院从事电梯操作工作,月工资1770元,合同期限至2019年6月30日。2019年7月1日,双方再次签订劳动合同,月工资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合同期限至2023年6月30日。2019年10月,高正靖江分公司曾以张海霞早退为由扣除工资60元,张海霞曾申请劳动仲裁。2023年5月28日,高正靖江分公司向张海霞发出不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张海霞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2023年6月12日,张海霞向靖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主张同本案诉讼请求。同月15日,靖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靖劳人仲不字2023第26号不予
16、受理通知书。张海霞遂提起本案诉讼。以上事实,有张海霞提交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劳动合同两份、不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高正靖江分公司提交的考勤表、工资发放表、员工应聘须知、银行付款回单、终止劳动合同决定、员工奖惩通知单、员工即时奖惩细则、仲裁申请书及到庭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在劳动者不存在违法违纪、不能胜任工作等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下,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案中,双方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届满前,高正靖江分公司向张海霞提出合同到期后终止劳动关系,并发出不续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