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条文对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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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U四川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条文对照表说明:条文中删除内容用双删除线标示,新增和更改内容用黑色加粗字体标示四川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实施办法(试行)四川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评审工作,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司法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5)118号)、司法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6)101号)、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川委办(2018)30号)、司法部生态环

2、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的通知(司发通(2019)5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评审工作,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司法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5)118号)、司法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6)101号)、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的通知(司发通201854号)、生态环境部、高法院、高检院、科技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

3、、农业农村部、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林草局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的通知(环法规202331号)、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川委办(2018)30号)、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的通知(司发通(2019)5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科技、财政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根据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实际需求、发展趋势和鉴定资源等情况,重点在污染物性质鉴定、地表水与沉积物环境

4、损害鉴定、空气污染环境损害鉴定、土壤与地下水环境损害鉴定、生态系统环境损害鉴定、其他(噪声、振动、光、热、电磁辐射)环境损害鉴定等生态环境损害领域,合理规划布局,发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科技、财政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根据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实际需求、发展趋势和鉴定资源等情况,重点在污染物性质鉴定、地表水与沉积物环境损害鉴定、空气污染环境损害鉴定、土壤与地下水环境损害鉴定、生态系统环境损害鉴定、其他(噪声、振动、光、热、电磁辐射)环境损害鉴定等生态环境损

5、害领域,合理规划布局,发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四川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实施办法(试行)四川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鼓励和支持在省会城市和区域中心城市依托高校、科研机构或者环境类重点实验室等优质社会资源设立高资质、高水平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优先在长江干流、重要支流沿线有序发展急需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适应诉讼活动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需求。鼓励和支持在省会城市和区域中心城市依托高校、科研机构或者环境类重点实验室等优质社会资源设立高资质、高水平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优先在长江干流、重要支流沿线有序发展急需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适

6、应诉讼活动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需求。第三条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司法厅建立四川省地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实行动态管理。第三条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司法厅建立四川省地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实行动态管理。第四条申请从事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符合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同时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每项鉴定业务领域至少有2名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鉴定人;(二)有不少于一百万元人民币的资金;(三)有相应的通过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申请

7、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明确具体业务范围以及对应的仪器设备、鉴定人,同时做好评审准备工作。第四条申请从事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符合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同时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每项鉴定业务领域至少有2名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鉴定人;(二)有不少于一百万元人民币的资金;(三)有相应的通过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且对应的资质认定项目为:水、气、声、土填、固体废物等常规环境检测项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明确具体业务范围以及对应的仪器设备、鉴定人,同时做好评审准备工作。第五条申请人申请从事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

8、应当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材料。司法行政机关决定受理的,按照法定的时限和程序进行审核并依照本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由省司法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第五条申请人申请从事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材料。司法行政机关决定受理的,按照法定的时限和程序进行审核并依照本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由省司法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第六条申请人如遇自身准备不足、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配合评审工作时,应当在评审开始7日前向省司法厅提出书面情况说明及延期评审申请,省司法厅可视情况决定延期评审行政许可程序。未按上述规定提出申请的,视为撤回行政许可申请。第六条申请人如遇

9、自身准备不足、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配合评审工作时,应当在评审开始7日前向省司法厅提出书面情况说明及延期评审申请,省司法厅可视情况决定延期评审行政许可程序。未按上述规定提出申请的,视为撤回行政许可申请。第七条省司法厅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执业范围,成立相应鉴定领域专家评审组。评审组专家应当从国家及地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中选取,人数不少于3人,其中国家库中专家不少于1人;必要时,可以从其他省(区、市)地方库中选取评审专家。评审专家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应当回避。第七条省司法厅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执业范围,成立相应鉴定领域专家评审组。评审组专家应当从国家及地方

10、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中选取,人数不少于3人,其中国家库中专家不少于1人;必要时,可以从其他省(区、市)地方库中选取评审专家。评审专家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应当回避。四川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实施办法(试行)四川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评审专家不能履行评审工作职责的,省司法厅应当在评审工作开始前更换专家。评审专家不能履行评审工作职责的,省司法厅应当在评审工作开始前更换专家。第八条专家评审组应当按照省司法厅的统一安排,独立、客观地组织开展评审工作。专家评审应当坚持科学严谨、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第

11、八条专家评审组应当按照省司法厅的统一安排,独立、客观地组织开展评审工作。专家评审应当坚持科学严谨、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第九条专家评审组开展评审前应当制定评审工作方案,明确评审的实施程序、主要内容、专家分工等事项。第九条专家评审组开展评审前应当制定评审工作方案,明确评审的实施程序、主要内容、专家分工等事项。第十条评审的要求、内容、形式按照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制定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司发通(2018)54号)执行,主要内容包括申请人的人员条件、技术能力、设施设备等,通过查阅有关申请材料,实地查看工作场所和环境,现场勘验和评估,听取申请人汇报、答辩,对专业人员

12、的专业技术能力进行考核等。考核内容、形式由专家组在评审首次会议上向被评审机构释明,省司法厅和省生态环境厅应派观察员参加现场评审。第十条评审的要求、内容、形式按照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制定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司发通(2018)54号)执行,主要内容包括申请人的人员条件、技术能力、设施设备等,通过查阅有关申请材料,实地查看工作场所和环境,现场勘验和评估,听取申请人汇报、答辩,对专业人员的专业技术能力进行考核等。考核内容、形式由专家组在评审首次会议上向被评审机构释明,省司法厅和省生态环境厅应派观察员参加现场评审。第十一条评审专家组应在现场评审结束后向省司法厅提交评审意见书。参加评审的专家

13、应在评审意见书上签名。评审意见书内容应当包括评审基本情况、评审结论和主要依据、整改建议。评审结论应当明确申请人是否具备相应的技术条件、是否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拟同意通过执业范围描述等。评审结论应当经专家组三分之二以上专家同意,专家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评审意见书中记录。第十一条评审专家组应在现场评审结束后向省司法厅提交评审意见书。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在评审意见书上签名。评审意见书内容应当包括评审基本情况、评审结论和主要依据、整改建议。评审结论应当明确申请人是否具备相应的技术条件、是否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拟同意通过执业范围描述等。评审结论应当经专家组三分之二以上专家同意,专家有不同意见的,应当

14、在评审意见书中记录。第十二条在评审结束前,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不得向申请人或者其他人员泄露专家的个人意见或者评审意见。未经省司法厅和被评审机构同意,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不得将评审内容或评审过程中的相关文件、资料和数据等向他人提供或公开。第十二条在评审结束前,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不得向申请人或者其他人员泄露专家的个人意见或者评审意见。未经省司法厅和申请人同意,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不得将评审内容或评审过程中的相关文件、资料和数据等向他人提供或公开。第十三条多个申请人提出申请的,省司法厅可以视情况针对同一类鉴定事项组织集中评审,开展集中评审的专家评审组人数不得少于5人。第十三条多个申请人提出申请的,省司法厅

15、可以视情况针对同一类鉴定事项组织集中评审,开展集中评审的专家评审组人数不得少于5人。第十四条省司法厅应当按照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专家评审意见,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第十四条省司法厅应当按照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专家评审意见,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四川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实施办法(试行)四川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变更业务范围的,省司法厅应当组织专家评审:申请延续的,由省司法厅视情况决定是否组织专家评审。第十五条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变更业务范围的,省司法厅应当组织专家评审:申请延续的,由省司法厅视情况决定是否组织专家评审。第十六条开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工作所需相关经费,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相关规定,列入省司法厅年度部门综合预算予以保障,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十六条开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工作所需相关经费,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相关规定,列入省司法厅年度部门综合预算予以保障,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X年,原四川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实施办法(试行)(川环函(2019)114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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