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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0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条文对照表说明:条文中删除内容用双删除线标示,新增和更改内容用黑色加粗字体标示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1规范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四川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条例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G斗委外-/出6)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四川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条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2、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是指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发生后,根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或磋商达成的赔偿协议,由赔偿义务人缴纳的,用于生态环境修复及相关费用的资金。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是指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发生后,根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或磋商达成的赔偿协议,由赔偿义务人缴纳的,用于生态环境修复及相关费用的资金。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有权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省、市(州)人民政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有权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省、市(州)人民政府。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对生东环境成生负在
3、赔偿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第五条经磋商达成赔偿协议的,由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负责执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经人民法院判决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由赔偿义务人依法缴纳;拒不缴纳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第五条经磋商达成赔偿协议的,由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负责执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经人民法院判决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由赔偿义务人依法缴纳;拒不缴纳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第六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赔偿权利人同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列其他非税收
4、入。第六条赔偿权利人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使用和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赔偿权利人同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列其他非税收入。第七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原则上用于损害结果发生地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及相关支出。使用范围包括:(一)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或替代修复支出,修复方案编制及修复效果评估;(二)应急处置;第七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原则上用于损害结果发生地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及相关支出。使用范围包括:(一)清除或控制污染,应急处置;(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或替代修复支出,修复方案编制及修复效果评估;(三)支持环境公益诉讼活动;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四
5、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三)支持环境公益诉讼活动;(四)调查取证、律师代理及诉讼;(五)评估鉴定;(六)法律法规规定用于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的其他支出。(四)调查取证、律师代理及诉讼;(五)评估鉴定;(六)法律法规规定用于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的其他支出。第八条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应急处置等前期费用,可先由部门或者机构调剂预安排或者同级财政预安排,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者磋商,赔偿资金到位后进行冲抵。第八条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应急处置等前期费用,可先由部门或机构按规定程序调剂预安排或者同级财政预安排,
6、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者磋商,赔偿资金到位后进行冲抵。第九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由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向同级财政提出使用申请,同时提交资金使用方案、绩效目标及相关文字资料,同级财政按预算管理要求审核报批后纳入预算安排。第九条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使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的,由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向同级财政提出使用申请,同时提交资金使用方案、绩效目标及相关文字资料,同级财政按预算管理要求审核报批后纳入预算安排。第十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了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处理。第十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支付按照
7、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一条财政部门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预算管理,及时安排、拨付相关资金,不定期组织开展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强化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监督指导生态环境修复项目实施,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第十一条财政部门负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预算管理,及时安排相关资金,不定期组织开展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强化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监督指导生态环境修复项目实施,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第十二条对虚报、冒领、挤占、截留、挪用等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对虚报、冒领、挤占、截留、挪用等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期责任。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X年,原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川环函2019114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