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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8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征求意见稿条文对照表说明:条文中删除内容用双删除线标示,新增和更改内容用黑色加粗字体标示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试行)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推遵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I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生态环境损害四川省生态
2、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有权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省、市(州)人民政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有权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省、市(州)人民政府。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对生态环境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企事业单位,杆他组织或者个人。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第六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是指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
3、者机构在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工作的基础上,与赔偿义务人就损害事实与程度、修复启动时间与期限、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与期限等进行协商的活动。第五条生态环境损需赔偿磋商是指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在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工作的基础上,与赔偿义务人就损害事实与程度、修复启动时间与期限、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与期限等进行协商的活动。第五条赔偿权利人可以指定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或者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件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或者机构办理的,应当由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组织开展磋商工
4、作,其他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应当积极配合。第六条赔偿权利人可以指定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或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件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或机构办理的,应当由牵头部门或机构组织开展磋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或机构应当积极配合。第七条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组成人员由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自行决定,商请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第七条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组成人员由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自行决定,可视情
5、况商请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试行)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征求意见稿)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法律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组织代表或者社会公众等参加磋商。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法律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组织代表或者社会公众等参加磋商O第八条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制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告知书,并在确定的磋商会议15日前向赔偿义务人送达。磋商告知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赔偿义务人基本信息;(二)磋商小组组成;(三)损害事实,有关证据及赔偿事由;(四)鉴定评估
6、意见;(五)拟开展磋商的时间、地点;(六)委托代理权及提前办理委托授权手续等注意事项;(七)赔偿义务人答复要求及未提出答复的法律后果;(八)其它事项。第八条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制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告知书,并在确定的磋商会议7日前向赔偿义务人送达。磋商告知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赔偿义务人基本信息;(二)磋商小组组成;(三)损害事实,有关证据及赔偿事由;(四)鉴定评估意见;(五)拟开展磋商的时间、地点;(六)委托代理权及提前办理委托授权手续等注意事项;(七)赔偿义务人答复要求及未提出答复的法律后果;(八)其它事项。第九条赔偿义务人应当自磋商告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解反馈意见,表明
7、是否同意磋商。逾期未反馈意见的,视为不同意磋商。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件中存在两个以上赔偿义务人的,其中部分义务人拒绝磋商的,不影响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与其他赔偿义务人在其应承担的赔偿义务范围内开展磋商。第九条赔偿义务人应当自磋商告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反馈意见,表明是否同意磋商。逾期未反馈意见的,视为不同意磋商。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件中存在两个以上赔偿义务人的,其中部分义务人拒绝磋商的,不影响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与其他赔偿义务人在其应承担的赔偿义务范围内开展磋商。第十条磋商会议原则上按下列程序进行:(一)主持人介绍参会人员及背景情况;(二)磋商小组代表就生态环境损害事实和程度、
8、修复启动时间和期限、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和期限等具体问题发表意见,并出示相关证据;(三)鉴定评估机构代表对鉴定评估意见进行说明;(四)赔偿义务人发表意见;(五)磋商当事人对争议焦点问题进行讨论;(六)主持人宣布磋商结果。记录人应当记录磋商详细情况,磋商当事人应当对磋商记录核对后签字确认;赔偿义务人拒绝签字的,视为终止本次磋商。第十条磋商会议原则上按下列程序进行:(一)主持人介绍参会人员及背景情况;(二)磋商小组代表就生态环境损害事实和程度、修复启动时间和期限、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和期限等具体问题发表意见,并出示相关证据;(三)鉴定评估机构代表对鉴定评估意见进行说明;(四)赔偿义务人发表意见;(五)
9、磋商当事人对争议焦点问题进行讨论;(六)主持人宣布磋商结果。记录人应当记录磋商详细情况,磋商当事人应当对磋商记录核对后签字确认;赔偿义务人拒绝签字的,视为终止本次磋商。第十一条磋商当事人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意见,就损害事实和程度、修复启动时间和期限、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和期限等具体问题进行磋商,统筹考虑修复方案技术可行性、成本效益最优化、赔偿义务人赔偿能力、第三方治理可行性等情第十一条磋商当事人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意见,就损害事实和程度、修复启动时间和期限、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和期限等具体问题进行磋商,统筹考虑修复方案技术可行性、成本效益最优化、赔偿义务人赔偿能力、第三方治理四川省生态环境
10、损害赔偿磋商办法(试行)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征求意见稿)况。可行性等情况。第十二条磋商未达成一致意见,但赔偿义务人仍有磋商意愿的,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可以组织再次磋商。磋商次数原则上不超过两次,重大、疑难、复杂事件经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增加一次。磋商活动应当自首次磋商告知书送达之日起90日内完成协议签订。第十二条磋商未达成一致意见,但赔偿义务人仍有磋商意愿的,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可以组织再次磋商。磋商次数原则上不超过两次,重大、疑难、复杂事件经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增加一次。磋商活动应当自首次磋商告知书送达之日起90日内完成协议
11、签订。第卜三条经磋商达成一致意见后,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与赔偿义务人应当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赔偿协议包括以下内容:(一)协议当事人基本信息;(二)生态环境损害事实及证据、赔偿依据及理由;(三)协议当事人磋商意见;(四)赔偿责任及履行方式;(五)约定的其他内容。第十三条经磋商达成一致意见后,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与赔偿义务人应当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赔偿协议包括以下内容:(一)协议当事人基本信息;(二)生态环境损害事实及证据、赔偿依据及理由;()协议当事人磋商意见;(四)赔偿责任及履行方式;(五)约定的其他内容。第十四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签订后,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者机
12、构与赔偿义务人双方可以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第卜四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签订后,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与赔偿义务人双方可以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第十五条经司法确认的赔偿协议,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若机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未经司法确认的赔偿协议,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及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第十五条经司法确认的赔偿协议,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未经司法确认的赔偿协议,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
13、者不完全履行的,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及时提起生态环境损需赔偿诉讼。第十六条有以下情形的,视为磋商不成:(一)赔偿义务人明确表示不同意磋商或未在磋商告知书规定时间内反馈意见的;(二)赔偿义务人无故不分与磋商会议或退出磋商会议的;()经两次磋商,或者根据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增加一次磋商后,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认为磋商难以达成一致的;(四)超过磋商期限,仍未达成赔偿协议的;(五)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认为磋商不成的其他情形。第十六冬忸借笠芥人不同.磋商.或者磋商I第十七条磋商不成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及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味达成效的,赔偿权利人及其
14、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及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试行)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征求意见稿)磋商达成部分意见一致的,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及时就未达成一致意见的部分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磋商达成部分意见一致的,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及时就未达成一致意见的部分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第十七条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及时公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情况、修复结果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十八条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及时公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情况、修复结果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十八条对积极参与生态环境损害
15、赔偿磋商并及时履行赔偿协议的赔偿义务人,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可将其履行情况提交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机关参考。第十九条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发现赔偿义务人有非法干预、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作弊等影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进行的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磋商,依法处理。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发现赔偿义务人有非法干预、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作弊等影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进行的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磋商,依法处理。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X年,原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试行)(川环函20191147号)同时废止。附件16(此处略)附件16(此处略)